念斌案觀後感
❶ 你們對念斌案有何看法
盡管受了8年「冤獄」,念斌依然是幸運的。
如果沒有被判四次死刑的經歷,也不會吸引大批的媒體關注,要不是律師不計酬勞的伸手相助,要不是親姐姐犧牲青春年華的奔走疾呼,他都不會今天自由地站在北京東三環的這棟公寓里。
然而,念斌最為幸運的是趕上了司法進步。
如果沒有「死刑復核」權收歸最高法;如果沒有非法證據排除、關鍵證人出庭作證等制度的推行;如果沒有「疑罪從無」的法制理念得以實踐……念斌也難以走出看守所的重重鐵門。
在為司法機關堅持「疑罪從無」理念、依法糾正冤假錯案的勇氣贊賞之餘,輿論認為這是司法回歸理性的具體表現。念斌被依法宣告無罪,是司法機關堅守「疑罪從無」法治底線的結果,念斌能夠洗脫冤屈,應歸功於司法進步和司法環境可惜變化。
黨的四中全會公報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線。司法公正對社會公正具有重要引領作用,司法不公對社會公正具有致命破壞作用。必須完善司法管理體制和司法權力運行機制,規范司法行為,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督,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2014年1月,浙江叔侄奸殺冤案啟動追責程序;8月底,福建平潭投毒案嫌疑人念斌獲釋;9月29日,海南因故意殺人服刑14年的黃家光被無罪獲釋,並獲賠160餘萬元。12月初,最高法邀請浙江叔侄奸殺冤案當事人參加「憲法日」活動。12月中旬,呼格吉勒圖一案改判無罪。
這些,都是「依法治國」下的生動樣板。這些「鐵案」的翻轉,是司法公正力量的最好注腳
❷ 關於念斌案可以寫的論文
1、題目:題目應簡潔、明確、有概括性,字數不宜超過20個字(不同院校可能要求不同)。本專科畢業論文一般無需單獨的題目頁,碩博士畢業論文一般需要單獨的題目頁,展示院校、指導教師、答辯時間等信息。英文部分一般需要使用Times NewRoman字體。
2、版權聲明:一般而言,碩士與博士研究生畢業論文內均需在正文前附版權聲明,獨立成頁。個別本科畢業論文也有此項。
3、摘要:要有高度的概括力,語言精練、明確,中文摘要約100—200字(不同院校可能要求不同)。
4、關鍵詞:從論文標題或正文中挑選3~5個(不同院校可能要求不同)最能表達主要內容的詞作為關鍵詞。關鍵詞之間需要用分號或逗號分開。
5、目錄:寫出目錄,標明頁碼。正文各一級二級標題(根據實際情況,也可以標注更低級標題)、參考文獻、附錄、致謝等。
6、正文:專科畢業論文正文字數一般應在3000字以上,本科文學學士畢業論文通常要求8000字以上,碩士論文可能要求在3萬字以上(不同院校可能要求不同)。
畢業論文正文:包括前言、本論、結論三個部分。
前言(引言)是論文的開頭部分,主要說明論文寫作的目的、現實意義、對所研究問題的認識,並提出論文的中心論點等。前言要寫得簡明扼要,篇幅不要太長。
本論是畢業論文的主體,包括研究內容與方法、實驗材料、實驗結果與分析(討論)等。在本部分要運用各方面的研究方法和實驗結果,分析問題,論證觀點,盡量反映出自己的科研能力和學術水平。
結論是畢業論文的收尾部分,是圍繞本論所作的結束語。其基本的要點就是總結全文,加深題意。
7、致謝:簡述自己通過做畢業論文的體會,並應對指導教師和協助完成論文的有關人員表示謝意。
8、參考文獻:在畢業論文末尾要列出在論文中參考過的所有專著、論文及其他資料,所列參考文獻可以按文中參考或引證的先後順序排列,也可以按照音序排列(正文中則採用相應的哈佛式參考文獻標注而不出現序號)。
9、注釋:在論文寫作過程中,有些問題需要在正文之外加以闡述和說明。
10、附錄:對於一些不宜放在正文中,但有參考價值的內容,可編入附錄中。有時也常將個人簡介附於文後。
❸ 念斌案為什麼能翻案
三大疑點幫念斌翻案
2008年2月3日,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投放危險物質罪判處念斌死刑,然而面對案件中不斷出現的疑點,念斌的姐姐念建蘭始終堅信,自己的弟弟應該是無辜的,絕望之中,念建蘭決定更換律師。黑暗之中,念建蘭希望能夠看到一點光亮。2008年2月,念建蘭在北京第一次見到了律師張燕生。
念建蘭:「張律師看了一下起訴書,就說水壺有沒有檢,我說前前後後見了那麼多律師,沒有一個人告訴我說抓到一個核心問題,水壺有沒有檢。」
張燕生發現,檢方提供的證據中,前後矛盾的還不止這一處。而這些矛盾之處,也成為念斌案最終逆轉的關鍵。
疑點一:可疑的視頻「剪接點」
在福州警方提供的審訊視頻中,念斌曾親口供述自已的投毒過程。
念斌翻供之後,檢察院便將當時審訊的視頻提交給了法庭,以此證明念斌當時並沒有遭到刑訊逼供,而是自願承認。與這份視頻同時提交給法庭的,還有一份公安部物證鑒定中心的鑒定報告,證明視頻完整沒有經過剪接。
在這份視頻里,確實看不到念斌被刑訊逼供的畫面,但是卻有一個明顯的剪接點,而就在這個剪輯點前後,念斌的態度發生了180度的大轉彎,從不承認作案到對投毒供認不諱。
然而法院的最終判決,並沒有提到這個細節,而是最終認定,視聽資料記錄了念斌「作有罪供述時的神態自如、環境寬松」,念斌關於被刑訊逼供的辯解不能成立。
疑點二:「早產」的檢測報告
據念斌對投毒經過的供述,他於2006年7月27日凌晨1點左右把鼠葯投放在了水壺內。據此,公安機關的起訴書認定,水壺的水含有氟乙酸鹽是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原因。但據念斌律師張燕生的說法,在公安機關提供的物證中卻沒有看到水壺被檢出毒物的報告。
張燕生發現,檢方提供的證據中,前後矛盾的還不止這一處。其中鐵鍋的送檢時間明明是2006年8月1號,而檢驗報告卻在7月31號就已經得出。
還有,關於毒物的來源,檢方指控念斌是從一個姓楊的老人那裡購買的氟乙酸鹽鼠葯,然而當張燕生去調查時,這名姓楊的老人卻表示不記得見過念斌。
隨著疑點的不斷增多,一些毒物專家也被邀請加入了念斌的案件,專家們發現,根據警方提供的檢驗報告,在死者的心血、尿液和嘔吐物中都檢出了氟乙酸鹽,然而在胃和肝里卻沒有檢測到,這有悖常理。
在投毒案中,死者的中毒原因、嫌疑人的投毒方式以及毒物的來源都是定罪量刑的關鍵,然而辯護方提出的種種疑點,卻讓檢方的這些證據看起來並不是那麼無懈可擊。
疑點三:「完美」的質譜圖
質譜圖是廣泛應用於各個學科領域中通過制備、分離、檢測氣相離子來鑒定化合物的一種專門技術。比如,在一起毒品案中,公安機關要通過一種技術手段證明繳獲的「大麻」就是大麻,質譜法便是現在普遍運用的一種方法。在念斌案中,警方便是運用質譜的檢驗方法,認為死者系氟乙酸鹽中毒,進而鎖定投毒者為念斌。然而,不同中毒的原因,在質譜圖上就會有不同的波形表現。對於投毒案來說,質譜圖就是支持警方鑒定結論的最原始的信息。
張燕生律師一直要求調取本案的質譜圖,但都被以「內部機密」為由拒絕提供。直到2013年7月庭審時才被警方遞交給了法庭,這也成為全案被推翻的一個關鍵。
經過對質譜圖的分析,專家發現,死者俞悅尿液的質譜圖竟然與機器檢測時使用的標准參照圖譜一模一樣。俞悅竟然能尿出一個氟乙酸鹽的標准樣品來,這是荒唐無比的。更令人震驚的是律師的第二個發現:被害人俞潘的嘔吐物和俞潘的心血竟然來自於一個檢材。
經過仔細研究,專家最後得出結論,根據現場物證的檢驗結論,應該皆未發現氟乙酸鹽,本案件並沒有任何證據支持氟乙酸鹽曾被使用過,也就是說,警方認為兩名孩子死於氟乙酸鹽中毒的結論不能成立。
最高法收回死刑核准權保住了念斌的命
2008年12月18日,福建省高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將念斌案發回重審。那一刻,念斌似乎看到了回家的希望,然而事實上,此時距離他最後回家,還有漫長的六年時間。
2009年4月29日,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念斌案再次開庭審理,辯護方提出的種種疑點依然沒有被採信。兩個月後,念斌再次被判處死刑,念斌不服再次提出上訴。
2010年4月7日,福建省高院做出終審裁定,駁回念斌的上訴,維持原判。案子被送到最高法復核,念斌的死刑隨時都有可能執行。
對未來失去希望的念斌,此時並不知道,他的命運早在第一次被判處死刑之前,就與我國的司法改革進程緊密地聯系在了一起。2006年10月,我國的人民法院組織法進行修改,明確規定,從2007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統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權。原則上都要提訊被告人,當面聽取被告人的意見。對證據有疑問的,要對證據進行調查核實,必要時到案發現場進行調查。
2010年10月28日,最高法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核准念斌死刑,將案件發回福建省高院重新審判。
帶著這些疑問,2014年3月15日,念斌的律師團又召集國內多名毒物專家,對26張質譜圖逐一進行分析。經過仔細研究,專家最後得出結論,根據現場物證的檢驗結論,應該皆未發現氟乙酸鹽,本案件並沒有任何證據支持氟乙酸鹽曾被使用過,也就是說,警方認為兩名孩子死於氟乙酸鹽中毒的結論不能成立。
(3)念斌案觀後感擴展閱讀
案件經過
2006年7月27日夜,福建省平潭縣澳前村17號兩戶居民,丁雲蝦家和房東陳炎嬌家一同吃晚飯;到了晚上10點,丁雲蝦10歲大兒子俞攀和8歲的女兒俞悅,相繼出現腹疼、頭疼、嘔吐和抽搐等症狀,被診斷為食物中毒,經醫生搶救無效死亡。警方在接報報警後即到達現場,宣布該案系「人為投毒」,於當日刑事立案。
2006年7月30日,警方從死者的心血和嘔吐物中檢驗出「氟乙酸鹽」有毒成份,認為死者系氟乙酸鹽中毒死亡,並認為其鄰居念斌存在重大作案嫌疑。
據警方提供的案卷資料,念斌投毒動機是,2006年7月26日晚,一名顧客來買香煙,被丁雲蝦招呼到她的店裡(兩者同開雜貨店),搶了念斌生意,因懷恨在心,想教訓丁雲蝦。遂於次日凌晨將鼠葯投入鄰居家的鋁壺中,造成了2死4傷。
這就是福建省「念斌投毒案」。念斌被逮捕,提起公訴。 後該案歷時8年10次開庭審判,4次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2010年10月最高法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出不核准死刑的裁定書,並撤銷原判發回福建省高院重審。
2011年5月5日,福建省高院也撤銷了福州市中級法院對念斌的死刑判決,該案件發回福州中院重新審判。2011年9月7日,該案在福州中院再次開庭審理,再次對念斌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2014年8月22日,福建高院作出終審判決:
一、撤銷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1)榕刑初字第104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二、上訴人念斌無罪。
三、上訴人念斌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❹ 念斌投毒案所反映的問題
立法不公,執法不嚴!!!弄死你個平民百姓就像捏死螞蟻一樣容易!法律是用來對付普通老百姓的!!!
❺ 如何看待念斌投毒案
看到新聞的時候很震驚,也很痛心。還是學生,以為這種陰暗只存在於古代只存在於電視劇。看到念斌兒子給他寫的信,內心也確實深為觸動。
關鍵點在於念斌不是某個清官救的,而是由制度本身的設制所救。省高院是被制度所逼被迫作出無罪判決的(相關原因可看央視相關新聞)。
❻ 念斌投毒案的社會反響
《京華時報》8月23日刊載特約評論員王雲帆的評論,批評了福建高院多次作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結論後沒有判決念斌無罪,而是發回重審,稱:「既然二審法院早在6年前就已發現此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何不直接改判念斌無罪,而非要交由一審法院去『重審』呢?刑事司法程序之所以要設計二審,正是為了讓二審法院能在這種審級關系中及時發現和糾正一審存在的錯誤,從而確保刑事審判的公正。如果說第一次發回重審,是二審法院對一審法院還抱有『有錯必糾』的期待的話,在最高法以同樣理由發回重審後,福建高院再一次發回一審法院,不但顯得缺乏擔當,也與法律精神不符。」8月24日,《京華時報》刊載特約評論員王灝軍的評論,呼籲在表揚法官之餘,法院和公安應該借本案進行反思和糾偏,稱:「在福建高院贏得坊間鼓勵和點贊時,我們希望這不是個案,而是對過往的一種制度化糾偏。」
《法制晚報》8月23日發表社論,對本案中案件早已判定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卻審了8年以及警方的「思想工作」讓念斌咬舌自盡等疑點提出質疑,要求懲處瀆職的公檢法人員。
《北京青年報》8月25日刊載一名檢察官楊濤的評論,認為若要防止念斌案再現,應摒棄「公檢法聯合辦案」來讓法院真正做到獨立辦案、堅持無罪推定原則、對未判死刑的重特大案件與重大疑難案件也應實行三審並建立巡迴法庭,並呼籲有關部門徹查本案中涉及的刑訊逼供和偽造證據問題。
《都市時報》8月23日發表社論,引用了威廉·格拉德斯通的名言「遲到的正義是非正義。」以及弗蘭西斯·培根的「一次不公正的審判,其惡十倍於犯罪。因為犯罪只是污染河流,而不公正的審判則污染水源。」,呼籲追究念斌案中瀆職違法的責任人。 可以說,司法不公、有法不依,就是最大的司法腐敗;可以說,公檢法機關工作人員不敬畏自己的責任與義務、草菅人命,就是最大的司法腐敗;可以說,公檢法工作人員不尊重生命,不重證據輕口供,就是最大的司法腐敗;可以說,為了挽回自己的面子,而不珍惜他人的生命權和人格尊嚴,就是最大的司法腐敗。僅僅為了他們自己的面子,使錯誤的死刑判決得不到更正,這絕不是我們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國的本意。因此,對於這樣的害群之馬,絕不應當姑息遷就;因此,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對念斌的死刑作出無罪釋放的終審判決之後,應當盡快對福州市公檢法隊伍中肆意踐踏法律權威與尊嚴的失職和瀆職犯罪行為進行依法問責。
如果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僅僅對念斌作出終審改判無罪,而不依法追究責任,那就更是對法律的不尊與踐踏。因此,全國各地法院和公檢法系統,都應當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學習,建立健全錯案責任終身追究制度,有錯必糾,才能執法必嚴;執法必嚴,才能依法維護司法公平與公正;司法公正,才能維護社會的公平與正義。(郭喜林 )
對受害人來說,該案是他們8年來的傷口,念斌被判無罪,他們的傷口又被撕開,真凶到底是誰,在他們心裡又成了一個死結。這就是一起冤案所導致的嚴重後果,沒有贏家,只有傷害。從法院審判來講,應該堅持疑罪從無的理念,避免再次出現冤案。(張燕生評)
念斌案的悲劇,可以說是「命案必破」理念的產物。所謂「命案必破」,作為偵查機關的一種決心宣示,可以理解。如果作為對偵查機關的硬性要求,則是荒謬的、反科學的。無論科技條件如何發達,犯罪手段必然也會隨之升級。證據隨時間推移而湮滅,是不可改變的自然規律。偵查手段的局限性、偵查人員的素質、犯罪分子的抗拒心理、公眾對程序正義的期待等等,都是命案偵破中無法克服的困難。在反科學的「命案必破」要求下,必然出現兩種結果:刑訊逼供,屈打成招;或者推卸責任,將故意殺人案認定為自殺、意外事件。(易勝華評)
❼ 從念斌案的啟示
假如被冤枉,就要堅持到底。
❽ 對於念斌投毒案看法
法律制度還不完善,有待提高。
1、假如念斌是兇手,明顯辦案時的漏洞被利用,使兇手逃脫制裁,悲哀。
2、假如念斌不是兇手,差點錯殺好人,人命是多少錢買不回來的。
3、最擔心的可能是,念斌就是兇手,他逃脫一方面是證據問題,一方面是外部壓力,比如家屬上訪,拒不認罪等。這樣外界干預了司法公正,毫無公信可言。在沒有排除作案嫌疑的情況下,先釋放,再調查。哪怕結果是正義的。不按常規出牌,已經害了法律的公平正義
❾ 聶樹斌 十年調查觀後感覺評價
這是一張一度在網上廣為流傳的照片,照片里是一位美國加州的醫生,因為沒法挽救一位19歲女孩的生命,心痛地蹲在路邊。
筆者不是醫生,但對於照片中這位醫生的心情可以感同身受。筆者學習法律,知道一些律師,他們在訴訟中,尤其是刑事辯護中,當最終被代理人受到不公正的審判,尤其是像趙作海、呼倫格勒圖一樣被錯判、被冤殺時,他們的心情不會比照片里的醫生好受。當看到被代理人與親人在鐵窗話別的悲慘畫面,當看到白發人捧著黑發人時骨灰的呼天搶地,不論是誰,都不能不感動含淚,都不能不意識到司法公正的重要性。
今天是世界微笑日,但筆者認為微笑還不足以讓公民有更好的生活、權利受到更完善的保障,讓我們進步的應當是照片上的這種痛苦,只有經歷了這種痛苦,才知道生命的價值、自由的可貴,我們才能學會如何爭取自由、保障人權。所以,筆者想談談一個讓我們難以微笑的案件。
二十年前,石家莊發生一起奸殺案,一個月不到即破案,一個叫聶樹斌的人被逮捕,半年後,河北高院以聶樹斌構成強奸罪、故意殺人罪判處其死刑。聶樹斌被執行死刑十年後,逃犯王書金被抓獲,王書金在供述自己的多起犯罪時,提到他曾經在石家莊的強奸殺人行為,聶樹斌案「一案兩凶」的出現在全國掀起軒然大波。此案有許多諷刺之處:一、被害人家屬是對此強奸殺人案申訴最久的主體,被害人家屬和被告人家屬有幾乎一致的目標。二、王書金作為犯罪嫌疑人在一審和上訴中都請求法院判決他在石家莊的強奸罪和故意殺人罪成立。三、檢察院、法院對王書金供述的「西郊玉米地案」都採取視若無睹的態度:檢察院未將其納入提起公訴的范圍,法院對王書金當庭陳述相關案情也不予審理。
不同於念斌案,聶樹斌案的被害人家屬一直對真凶是否為聶樹斌耿耿於懷,並且在法庭上對相關證據和聶樹斌本人提出質疑,但法庭並沒有對這些質疑予以重視。查清事實、懲罰犯罪,不僅是公共利益的需要,還是為了給予被害人、被害人家屬以慰藉。但此案中的被害人家屬在聶樹斌死刑執行後申訴長達十七年,很明顯並沒有從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一份死刑判決,能讓被告人家屬和被害人家屬都不滿意,也算難得一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