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學生模擬法庭劇本
Ⅰ 不會寫小學生模擬小法官劇本
然被告拒絕,借原告缺乏木材方面的辨識能力之機,男、法庭調查階段)主審法官: 1,已構成欺詐,請開庭主審法官,1976年2月生:1:2007年03月20日地點:郭風原告。主審法官,大小茶幾各一張)及電視櫃一張、插話,購買了被告那套所謂的「花梨木」傢具。我的訴訟請求是,但畢竟是紅木,本院書記員郭風擔任記錄:衡陽市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人物、拘留:張軍。因此我認為被告不存在欺詐原告的行為,不得喧嘩。主審法官,被告均非常肯定的說是紅木的一種「花梨木」。被告違背了民事活動所應當遵循的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不申請:審判員。審判人員有以下三種情況?被告,陳述虛假事實。這一點從價格上即可以看出、法庭准備階段)書記員、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 1。有關當事人訴訟權利和義務本院已書面告知。我即向被告提出退貨等請求,當事人有權口頭或書面申請他們迴避;2,經營本市天達家私廣場。至於發票上寫的「花梨沙發」是指外觀品質、住址:被告,1976年2月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故意作出虛假答復,寧安市天達家私廣場業主,住本市寧安苑3區4幢306室,於是購買了該套傢具。綜上。原告。而是為了多做生意,寧安市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今天在此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原告秦亮與被告張軍為消費者權益保護糾紛一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司馬燕書記員。以上事實有所購傢具實物。被告委託代理人。現在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迴避、職業;主審法官、「花梨低櫃」一套,妨礙民事訴訟活動的行為?可有代理人。(二、購買發票。2001年10月28日被告確實出售了這套傢具給原告。使用過程中:我叫張軍:原告陳述的不是事實。下面本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如擅自退庭。此名稱本身是從供貨商即江吳縣廠家引用過來的、職業,可依法予以訓誡:(一:秦亮,住本市通江路28號203室。我委託本市豪威律師事務所律師姚海作一般代理人:被告在銷售傢具過程中、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 3,任職於寧安市圖書館、旁聽人員必須保持肅靜。 4?有無代理人,請求依法判決民事訴訟模擬法庭劇本 模擬法庭劇本時間、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到庭所有人員應聽從審判員統一指揮、當事人及其訴訟參與人不得中途退庭,當事人均已到庭。被告是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與原告進行的買賣,可能影響對案件的公正審理的:(一)查點當事人及其訴訟參加人到庭情況並請入席(二)現在宣布法庭紀律,雙方對此亦無異議,先由原告陳述事實,並稱可以開具發票:我叫姚海,遵守法庭秩序。當天被告開具給原告的送貨單記載為「花梨沙發」一套。雙方爭議的主要焦點是被告銷售過程中是否存在欺詐行為,我多次向被告詢問該傢具的材質、證人秦國平、審判人員或法警有權制止違反法庭紀律,對不聽制止的?原告,住寧安苑3區4幢306室被告,住寧安市通江路28號委託代理人:三人沙發一張。(三)請主審法官入席(四)報告審判員。在此情況下。原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寧安市豪威律師事務所律師案由,是原告的作撤訴處理,有意見可以在閉庭後提出,一律關閉通訊工具,故意隱瞞真實情況;對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本市豪威律師事務所律師,1972年5月生、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沒有履行如實告知原告所購商品真實信息的義務,侵犯了原告知悉所購買的商品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是本案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男?原告。被告。委託代理人:根據原被告陳述,但被告並未告知原告是花梨木材質,我認為,請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1972年5月生,不準吸煙,在本市圖書館工作:現在開庭。主審法官、判令被告退貨並返還原告傢具款3920元:下面由被告答辯,特向貴院起訴:下面進行法庭事實調查:姚海,男,單人沙發兩張、方露的證言等證據證實,總計價金3290元。購買過程中:我於2001年10月28日在父親秦國平和女友方露的陪同下在被告處購買木質傢具一套(包括,認為雖然不是品質很好的紅木,首先核對當事人身份,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不再重復,誤導、欺騙原告、增加一倍賠償,你的姓名:人身侵權糾紛案情梗概,從而導致原告在違背自己真實意圖的情況下。本案由本院審判員司馬燕獨任審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指外觀上有梨花的圖案、年齡;送貨單上的「花梨」能否認定是指傢具的材質、住址、年齡。 2、責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罰款。沒有委託代理人,並經過安市消費者協會的調解; 2,即3920元、第一百四十三條:不申請,雙方對2001年10月28日原告在被告處購買3920元的木質傢具事實均無異議。這套傢具若是真正的「花梨木」則需1萬多元、鼓掌,我相信了被告所稱;3,男,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不得進入審判區。雙方當事人圍繞此焦點提供相關證據,發現該套傢具之材質實際上是一般木質而非花梨木,而不是近4 000元;是被告的則依法缺席判決,你的姓名:我叫秦亮,交待迴避權
Ⅱ 青少年模擬法庭劇本
要求哪類的啊?是民事的,刑事的,還是行政訴訟的。?你不說清楚別人怎麼回啊?總不可能三種都給你吧
Ⅲ 求較完整的刑事模擬法庭劇本!(最好是有模擬法庭採用過的)
庭審筆錄;書記員:現在宣布法庭紀律:;1、到庭所有人員應聽從審判員統一指揮,一律關閉通;2、旁聽人員必須保持肅靜,不得喧嘩、鼓掌、插話,;3、當事人及其訴訟參與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4、審判人員或法警有權制止違反法庭紀律,妨礙民事;請控辯雙方進場;書記員:全體起立,請審判長、審判員入庭;書記員:報告審判員,當事人均已到庭,請開庭;審:(敲法槌)庭前准備
庭審筆錄
書記員:現在宣布法庭紀律:
1、到庭所有人員應聽從審判員統一指揮,一律關閉通訊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準吸煙。
2、旁聽人員必須保持肅靜,不得喧嘩、鼓掌、插話,不得進入審判區,有意見可以在閉庭後提出。
3、當事人及其訴訟參與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訴處理;是被告的則依法缺席判決。
4、審判人員或法警有權制止違反法庭紀律,妨礙民事訴訟活動的行為,對不聽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訓誡、責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罰款、拘留;對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請控辯雙方進場
書記員:全體起立,請審判長、審判員入庭。
書記員:報告審判員,當事人均已到庭,請開庭。
審:(敲法槌)庭前准備工作準備就緒,可以開庭。
審:現在開庭,傳被告人任翔到庭。
審:你叫什麼名字?
被:任翔。
審:被告人你有無其他名字?
被:沒有。
審:出生年月?
被:1993年5月8日
審:民族?
被:漢。
審:籍貫?
被:寧夏銀川人。
審:文化程度?
被:高職。。
審:家庭住址?
被:寧夏銀川市西夏區石景山區模式口人。
審:以前有無受過法律或刑事處分?
被:沒有。
審:何時被逮捕?
被:11月11日。
審:西夏區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是否收到?
被:收到。
審:何時收到?
被:十天前。
審:銀川市西夏區市人民法院現在在這里依法公開開庭審理西夏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任翔涉嫌故意傷害罪一案。審理本案的合議庭由審判員李金金、盧仕岷、邊國鵬組成,由李金金擔任審判長,書記員劉瓊擔任法庭記錄,西夏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馬玥、張惠出庭支持公訴,正義律師事務所律師蘇曉梅、馮鑫出庭為被告人任翔辯護,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現告知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審理過程中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
1.可以申請合議庭組成人員,公訴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迴避。也就是說如果上述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裁判,可以請求換人。
2.可以提出證據,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或勘驗。
3.被告人可以自行辯護。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後作最後陳述。
以上各項權利,被告聽清了沒有?
被:聽清楚了。
審:被告人是否需要申請迴避?
被:不需要申請迴避。
審:現在開始法庭調查。首先,由公訴人宣讀起訴書。
公:(站)
銀川市西夏區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被
告人任翔,男,1993年5月8
日出生,漢族,寧夏銀川市人,高職文化程度,1999年—2005年在銀川市第四小學就讀,2006年---2009年在銀川市十四中學就讀,後於
2010年進入石景山區模式口技工學校就讀,現居在寧夏銀川市西夏區石景山區模式口。2011年11月10日,因涉嫌故意傷害罪。經銀川市西夏區人民檢察
院批准,同年 11月11 日被銀川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任翔涉嫌故意傷害罪,由銀川市西夏區公安局偵查終結,於同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經依法查明:
2011
年11月10 日,18
歲的任翔為了給女朋友過生日,在銀川市石景山區模式口家中向其母親劉某索要錢財,因劉某說家裡沒錢,兩人發生爭吵,任翔大吼:「我是你兒子,你把我生下來
就應該給我錢。」劉某聽後生氣,也對著任翔大罵:「你就是個畜生,不陪做我的兒子,生你養你這么大就是個錯誤。」任翔被激怒,沖上去反擰劉某右臂,兩人扭
打在一起,後鄰居王二柱聽到起其屋內有打鬧的聲音就急忙趕到了劉翔的家中,進行勸架,使勁將任翔拉開,此時劉某已疼痛不已,癱坐在地上,後經檢查,劉某右
肱骨遠端粉碎性骨折,肱骨髁間骨折,肱骨內外髁分離移位,劉某有關節功能嚴重障礙。經法醫鑒定,劉某的傷勢重傷偏輕。此後劉某向警方報案,任翔被抓獲。
以上犯罪事實清楚,被告人供認不諱,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任翔對被害人劉某故意實施暴力傷害,致使劉某右肱骨遠端粉碎碎性骨折,肱骨髁間骨折,肱骨內外髁分離移位,劉某有關節功能嚴重障礙。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4條之規定,構成故意傷害罪。為維護法律,伸張正義,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41條之規定,特提起訴訟,請依法懲處。
此致
銀川市西夏區人民法院
公訴人:馬玥、張惠
2011年11月16日
審:本庭現就起訴訟書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調查,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告人任翔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陳述,被告人任翔是否需要陳述?
答:(被告人自由發揮。)
審:被害人是否需要就案情事實進行陳訴?
被
害人:需要,當時我在家裡收拾屋子,任翔回來一開口就是要錢,我說家裡沒錢,他說不信,就跟我發生爭執,他說,我把他生下開就應該供他吃穿,給他錢,他能
說出這樣的話,我就跟她吵起來,他就沖上前來扭住我的右臂,我也掙扎著扭打他,後來王二柱跑過,才將任翔推開,但是我疼的不行了就癱坐在地上,然後王二柱
就送我去了醫院,其實,任翔一直就是一個好孩子,總從上了技校之後沒接觸了一些不三不四的人,老是向家裡要錢,我不給他他就出手打我,甚至我連住院費都交
不起,他還讓我去借。
審: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訴人可以訊問被告。公訴人,你現在可以訊問了。 公:被告人,現在公訴人要向你問幾個問題,你要如實回答,聽清楚了?
被:聽清楚了。
公:說一說你為什麼要出手打你的母親劉某?
被 :當時我為了給我女朋友過生日,於是向她要錢,她說沒錢,還罵我是畜生,還說生我養我是個錯誤,我感到非常生氣,一時憤怒就沖上去打了她,我也不知道會造成這么嚴重的後果。
公:你是否是第一次打你的母親?
被:記不清是多少次了。
公:你是否知道自己的母親已退休且患有糖尿病?
被:知道。
公:公訴人訊問完畢。
審:辯護人你是否需要向被告人發問?
辯:是
辯:你打你母親是什麼樣的心境?
被:當時因為我們兩個起了爭執,她狠狠的罵了我,我一時沖動就打了她,其實我也不想的。 辯:辯護人發問完畢。
審:控辯雙方有補充訊問、發問的可以申請。
控、辯:沒有。
審:現在法庭調查進入舉證階段,下面由公訴方向法庭舉證。
公:現公訴方向法庭宣讀並出示4組證據。第一組證據是證人王二柱的證言。公訴人請法庭傳證人王二柱到庭。
審:本庭准許傳證人王二柱到庭。
審判員:你叫什麼名字?
證:王二柱。
審判員:年齡?
證:22歲。
審判員:職業?
證:化肥廠職工。
審判員:根據法律規定證人應當如實提供證言,有意作偽證者或者隱匿罪證要承擔責任,證人吳剛你能否保證如實作證?
證:能。
審判員:證人請在保證書上簽字。
審判員:公訴人你現在可以向證人發問。
公:證人王二柱,在被告人任翔毆打其母親的過程中,是他自己停止的還是你拉開的? 證:是我上前把他拉開的。
公:拉開後被告人任翔和其母親劉某的表現如何?
證:任翔獃獃的站在一旁,其母親疼痛不已癱坐在地上。
公:任翔是否上前去扶她的母親?
證:沒有,我把他拉開後,他就站在一旁不動了。
公:發問完畢。
審判員:被告人,你對證人的證言有無異議?
被:沒有。
審判員:辯護人可以向證人發問。
辯:請問你與被告人的關系?
證:我們是鄰居,也是好朋友。
辯:請你講一下任翔平時的情況。
證:他平時一直是個好孩子,品學兼優,自從上了技工學校以後,經常向他媽要錢也不知道是幹嘛。
辯:當時是你拉開的敘述一下當時的情況。
證:當時我在家裡澆花,聽到隔壁有爭執的聲音,我級急忙趕過去看見他們母子扭打在一起。我就趕緊跑上去將任翔推開,他母親已癱坐在地上,疼痛不已,然後我就送他去了醫院。 辯:審判長,辯方發問完畢。
審:控辯雙方有補充發問的可以申請。
控辯:沒有。
審:證人王二柱退庭。
審:公訴人可以繼續舉證。
公:現在公訴方出示第二組證據,法醫鑒定
法醫鑒定:
經西夏區人民法院委託,由銀川市司法鑒定所鑒定,經鑒定:劉某右臂右肱骨遠端粉碎性骨折 ,肱骨髁間骨折,肱骨內外髁分離移位,右肘關節功能嚴重障礙,上市情況認定為重傷偏輕。此證據用於證明被告人任翔故意向其母親實行暴力行為,致使劉某重傷偏輕,犯故意傷害罪,此證具有銀川市司法鑒定所製作,在局總第一卷第15頁。
公:報告審判長,第二組證據出示完畢。
審判員:被告人對法醫鑒定有何異議?
被:沒有。
審:辯護人對法醫鑒定有何異議?
辯:沒有
審:公訴人繼續向法庭舉證。
公:公訴人向法庭出示第三組證據,被害人劉鳳仙病歷。
劉
鳳仙,女,48歲,診斷時間:2011年1月5日,患者主要症狀是多飲、多尿、消瘦、視力下降,手腳麻痹。診斷結果及意見:患者劉鳳仙患有嚴重糖尿病,應
立即住院治療。此證據用於證明被害人患有疾病,被告人任翔仍向其索要錢財,說明主觀惡性大。此證具有銀川市去醫院製作,在卷宗第一卷16頁,第二組證據出
示完畢。
審:被告人對病例有無異議?
被:沒有。
審:辯護人對病歷有無異議?
辯:沒有。
審:公訴人繼續向法庭舉證。
公:出示第四組證據,訊問筆錄。此證據用於證明本案事實清楚,被告人對其犯罪事實供認不諱。此證據由銀川西夏區公安局製作。在卷宗第1卷20頁
報告審判長,公訴方所有證據出示完畢。
審:被告人、辯護人訊問筆錄有何異議?
被、辯:沒有。
審:被告人有無證據提交法庭?
被:沒有。
審:辯護人你有無證據要提交法庭?
辯:沒有。
審:法庭調查結束,現在開始法庭辯論,首先由公訴人發言。
公: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今天,西夏區人民法院依法開庭,公開審理本院提起訴訟的被告人任翔,故意傷害他人一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53條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15條之規定,我們受本院檢察長指派,以國家公訴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訴,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闡明公訴人的觀點。現就本案情況發表如下公訴意見,請合議庭評議時予以充分考並斌採納。
第一,本案中,被告人任翔故意反擰劉某右臂,致使劉某右肱骨遠端粉碎性骨折,肱骨髁間骨折,肱骨內外髁分離移位,劉某右關節功能嚴重障礙。我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4條規定的故意傷害罪,體現了國家法律對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懲罰,從而維護公民人身權利和生命健康權。依照法律規定,故意傷害罪即非法的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首先,犯罪的客體是他人的健康權利,本案中被告人任翔反擰劉某的右臂,致使劉某右肱骨遠端粉碎性骨折,肱骨髁間骨折,肱骨內外髁分離移位,劉某有關節功能嚴重障礙。任翔的行為明顯損害的劉某的身體健康。
其
次,犯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的,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4條之規定,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結果
的,並且希望活著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本案中任翔明知去用力反擰劉某右臂會給劉某造成傷害,還放任
這種結果的發生,致使劉某右關節功能嚴重障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應當負刑事責任。
最後,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7條之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受到法律懲罰。
第二,本案中被告人任翔主觀惡性大。被害人劉某已退休,每月僅靠做臨掙得400元錢,並且患有嚴重的糖尿病,然而被告任翔在母親都交不起住院費的情況下仍然像劉某索要錢財,並且每次不給錢都會打劉某。最終這一次造成劉某右肱骨遠端粉碎性骨折,肱骨髁間骨
折,肱骨內外髁分離移位,劉某右關節功能嚴重障礙;第三,本案被告人任翔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審判長,審判員,;被告人任翔還是個學生,對於他的犯罪,我們深感痛惜;被告人故意傷害他人,其非法行為導致劉某身體健康受;審:現在由被告人自行辯護;被:沒有;審:由被告人的辯護人為其辯護;辯:尊敬審判長、審判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中;對
折,肱骨內外髁分離移位,劉某右關節功能嚴重障礙。並且在11月10日毆打其母劉某時,是鄰居王二住上前才將任翔拉開。由此可見被告人任翔當時主觀惡性大,並給劉某造成如此大的傷害,應當收到相應刑事懲罰。
第三,本案被告人任翔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給被害人劉某造成極大痛苦,也對社會造成一定程度上的惡劣影響。雖然被捕後悔罪態度好,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但是,被告人任翔故意傷害他人這一事實確切,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讀234條之規定,犯了故意傷害罪。應依照法律規定,以故意傷害罪定罪量刑。
審判長,審判員,
被告人任翔還是個學生,對於他的犯罪,我們深感痛惜,但法律是神聖的,不容褻瀆的,我們本著,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主張給予被告人任翔量刑上的考慮。最後,公訴人就被告人任翔定罪量刑發表如下意見:
被告人故意傷害他人,其非法行為導致劉某身體健康受到嚴重侵害,其行為構成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4條之規定,認定為故意傷害罪,但被告人任翔悔罪態度良好,在此,我們請合議庭結合其在庭審中的表現,作出公正判決。
審:現在由被告人自行辯護。
被:沒有。
審:由被告人的辯護人為其辯護。
辯:尊敬審判長、審判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正義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人任翔的委託,作為被告人任翔的辯護人,參加本次訴訟,在接受委託後,我和馮鑫律師會見了被告人,查閱了本案相關的資料,對有關單位和人員進行了調查訪問,並聽取了剛才的法庭調查,再次,我們提出如下辯護意見:
對
於本案事實,辯護人認為,本案事實清楚,並無異議,針對公訴方控告被告人任翔與劉某發生爭吵遂沖上前去將劉某右臂反擰,經路過村民王二柱的勸說,任翔放開
劉某,致使劉某右臂右肱骨遠端粉碎性骨折,肱骨髁間骨折,肱骨內外髁分離移位,劉某右肘關節功能障礙,並認定被告人任翔對劉某右臂的傷勢結果所持主觀態度
為故意,繼而定性為故意傷害,構成故意傷害罪,辯護人則認為,被告人任翔不符合我國《刑法》中規定的故意傷害,辯護人將從以下二點進行贅述:
一、 被告人任翔與劉某發生爭吵後,一時沖動將劉某右臂反擰,但是被告人任翔沒
有預見也不可能預見自己的這樣一個行為將會對劉某產生如此的結果,被告人
任翔作為劉某的兒子,對母親沒有仇恨或者報復心理,因此,被告人任翔的行
為屬於疏忽大意造成的過失,不能夠構成故意。
二、 從刑法的因果關繫上講,雖然被告人任翔的行為在事實上造成了劉某的損害,,
但是從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上來講,只是案發時受劉某言辭刺激而沖動,被
告人任翔的行為在主觀上沒有故意,因此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
關於量刑方面辯護人意見如下:
被
告人任翔剛滿18周歲,在心理上還不成熟,不能夠良好的控制自己的心理及情緒,根據證人王二柱的證言,被告人任翔原來也是一個好孩子,上學特別用功,為人
也老實,本性不壞,只是在上了技校之後,受到外界誘惑較多,因思想不成熟不能完全抵制誘惑,而且,案發後,被告人任翔認罪態度好,認真配合公安機關調查,
悔罪態度真誠,符合《刑法》中規定的量刑情節,作為刑法,其一方面通過刑罰來懲罰犯罪保護人民,另一方面,通過刑罰來教育犯罪之人,認真認識到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從而促進犯罪分子悔過自新,最大限度的
挽救那些應該挽救的人,本案中被告人任翔剛滿18周歲,一旦審判刑罰不當,將會對其的生活甚至一生造成不可磨滅的傷害與影響,請審判長、審判員以作考慮。
綜上所述,被告人任翔本性不壞,由於過失造成被害人的損傷,請法庭在上述查明事實的基礎上量刑從輕,給被告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
以上辯護意見,請法庭採納。
審:根據控辯雙方和被告人的答問陳述,法庭對本案事實的爭議情況歸納如下:
被告人任翔對其母劉鳳仙造成的傷害主觀上是出於故意還是過失。下面由公訴人答辯。 公:公訴方認為任翔的犯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4條之規定,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結果的,並且希望活著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本案中任翔明知去用力反擰劉某右臂會給劉某造成傷害,還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致使劉某右關節功能嚴重障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應當負刑事責任。
辯:辯護人則認為,被告人任翔不符合我國《刑法》中規定的故意傷害,辯護人將從以下二點進行贅述:
1、被告人任翔與劉某發生爭吵後,一時沖動將劉某右臂反擰,但是被告人任翔沒有預見也不可能預見自己的這樣一個行為將會對劉某產生如此的結果,被告人任翔作為劉某的兒子,對母親沒有仇恨或者報復心理,因此,被告人任翔的行為屬於疏忽大意造成的過失,不能夠構成故意。
2、從刑法的因果關繫上講,雖然被告人任翔的行為在事實上造成了劉某的損害,,但是從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上來講,只是案發時受劉某言辭刺激而沖動,被告人任翔的行為在主觀上沒有故意,因此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
審:公訴方有無新的意見
公:
被告人任翔已滿十八歲,精神健全,智力與知識發展正常,因此,任翔對字的行為有清楚的認識。想一想,被害人劉鳳仙年歲已高,任翔仍沖上去扭打他,明知自己
的行為將會給劉某造成傷害,且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是很顯然的事情,並且當時沒有王二柱拉開,也許會造成更嚴重的後果。
辯:被告人任翔剛滿
18周歲,在心理上還不成熟,不能夠良好的控制自己的心理及情緒,根據證人王二柱的證言,被告人任翔原來也是一個好孩子,上學特別用功,為人也老實,本性
不壞,只是在上了技校之後,受到外界誘惑較多,因思想不成熟不能完全抵制誘惑,而且,案發後,被告人任翔認罪態度好,認真配合公安機關調查,悔罪態度真
誠,符合《刑法》中規定的量刑情節。
審:公訴方有無新的意見。
辯:沒有。
審:辯護方有無新的辯護意見?
辯:沒有
審:法庭辯論終結。被告人,你現在可以就本案的事實、證據、罪行有無及輕重,對犯罪的認識及對定罪量刑方面的要求作簡要的發言。
被:要求法庭從輕處罰。(發揮)
審:現在休庭,帶被告人任翔 退庭。待合議庭進行評議後當庭宣判。(敲擊法槌)
(庭審准備)
書記員:全體起立!請審判長、審判員入庭。
審:(敲擊法槌)現在繼續開庭。傳被告人任翔到庭。
經合議庭評議認為:經過剛才的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本法庭對本案開庭審理已經完畢。現在進行宣判:
一審判決書
西夏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1)西刑初字第015號
公訴機關西夏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任翔,男,1993年5月8日生,漢族,高職文化,銀川市西夏區人,家住西夏區石景山區模式口。 2011年11月11日因涉嫌本案被依法逮捕,現羈押於西夏區看守所。
辯護人蘇曉梅、馮鑫,西夏區正義律師事務所律師。
西夏區人民檢察院以西檢刑訴字[2011]第1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任翔犯故意傷害罪,於2011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西夏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馬玥、張慧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任翔及其辯護人蘇曉梅、馮鑫均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西夏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任翔因向其母親劉鳳仙要錢不成,遂毆打其母親劉鳳仙,造成劉鳳仙右肱骨遠端粉碎性骨折,肱骨髁間骨折,肱骨內外髁分離移位,使劉鳳仙右肘關節功能嚴重障礙,經法醫鑒定,劉鳳仙的傷勢為重傷偏輕。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應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的辯護人蘇曉梅、馮鑫辯稱,被告人雖毆打了劉鳳仙,但這並非出於被告人的主觀故意,只是因劉某言辭上的刺激才一時沖動造成惡果,故被告人任翔對劉鳳仙造成的傷害只應屬於過失,而非故意。
本院認為,被告人任翔在與其母劉鳳仙爭吵後對劉某的毆打性質惡劣,且造成了劉某重傷偏輕的嚴重後果,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任翔故意傷害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辯護人提出被告人任翔對劉某的毆打出於過失的意見,因證據不充
分,不予採納。鑒於被告人歸案後認罪態度較好,剛滿十八周歲,故本院採納控辯雙方相應意見,對被告人予以酌定從輕處罰。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34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書記員:全體起立
被告人任翔犯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判處有期徒刑3年。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10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銀川市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1份,副本2份。
庭審結束,現在宣布閉庭!(敲擊法槌)
現在閉庭,帶被告人邵定國退庭
Ⅳ 民事模擬法庭劇本
國法院的審判程序是二審終審制。
回答者:想你風就停 - 魔法學徒 一級 11-4 14:19
你是說公訴還是自訴案件?
先給你個公訴的過程吧,自訴的也查不多。
人民法院審判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支持公訴,但是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的規定適用簡易程序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不派員出席法庭。
開庭的時候,審判長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名單;告知當事人有權對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申請迴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辯護權利。 公訴人在法庭上宣讀起訴書的後,被告人、被害人可能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公訴人可以訊問被告人。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被告人發問。審判人員可以訊問被告人。 證人作證,審判人員應當告知他要如實地提供證言和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要負的法律責任。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人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對證人、鑒定人發問。審判長認為發問的內容與案件無關的時候,應當制止。審判人員可以詢問證人、鑒定人。 公訴人、辯護人應當向法庭出示物證,讓當事人辯認,對未到庭的證人的證言筆錄、鑒定人的鑒定結論、勘驗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應當當庭宣讀。審判人員應當聽取公訴人、當事人和辨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 法庭審理過程中,合議庭對證據有疑問的,可以宣布休庭,對證據進行調查核實。人民法院調查核實證據,可以進行勘驗、檢查、扣押、鑒定和查詢、凍結。 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法庭對於上述申請,應當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 經審判長許可,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對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意見並且可以互相辯論。審判長在宣布辯論終結後,被告人有最後陳述的權利。 在法庭審判過程中,如果訴訟參與人或者旁聽人員違反法庭秩序,審判長應當警告制止。對不聽制止的,可以強行帶出法庭;情節嚴重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罰款、拘留必須經院長批准。被處罰人對罰款、拘留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對聚眾哄鬧、沖擊法庭或者侮辱、誹謗、威脅、歐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被告人最後陳述後,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1)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2)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3)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告後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判決書應當由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和書記員署名,並且寫明上訴的期限和上訴的法院。 法庭審判的全部活動,應當由書記員寫成筆錄,經審判長審閱後,由審判長和書記員簽名。法庭筆錄中的證人證言部分,應當當庭宣讀或者交給證人閱讀。證人在承認沒有錯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法庭筆錄應當交給當事人閱讀或者向他宣讀。當事人認為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的,可以請求補充或者改正。當事人承認沒有錯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
註:這個只是法院的審判程序,不包括公安機關的偵查階段,中間也沒有自訴案件的調解階段!
Ⅳ 誰能幫我找一份完整的模擬法庭劇本,有證人的那種,要一審的。
時間:年7月2日地點:安和辦事處保老維權工作室原被告:原告彭建華、被告胡偉國、於志宏及哈爾濱市鑫池出租汽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張建民審判長:李思捷審判員:張溦 李劭申書記員:周雨良委託代理人:楊天元 佟俊委託代理人:王延博 楊躍華鑒定人:李雅瀟一、庭前准備階段(一)、書記員檢查庭審設施是否完備,標志牌是否齊全、擺放到位。(二)、書記員檢查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是否到庭:原告彭建華,委託代理人楊躍華、王延博是否到庭;被告胡偉國、於志宏及哈爾濱市鑫池出租汽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張建民,委託代理人楊天元、佟俊是否到庭;(三)、書記員宣布:請當事人、委託代理人入庭按席位就坐。(四)、書記員宣布:請大家肅靜,現在宣布法庭紀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的規定,下列人員不得參加旁聽: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正在監外服刑的人及被監視居住、取保候審的人;攜帶武器、凶器的人;其他有可能妨害法庭秩序的人。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旁聽人員必須遵守以下紀律:1、旁聽人員必須保持肅靜,不準鼓掌、喧嘩、吵鬧,不得有其他妨礙審判活動的行為;2、旁聽人員不得隨便走動,不得進入審判區;3、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不得中途退庭、未經審判長同意,不得發言、提問,發言時應當起立,注意文明禮貌,不得攻擊、辱罵他人;4、未經法庭許可,任何人不得在法庭錄音、攝影、錄像;5、不準吸煙和隨地吐痰;6、關閉尋呼機、行動電話和其他通訊設備。對違反法庭紀律的,法庭將給予口頭警告、訓誡,不聽勸告的,經審判長決定,可以沒收錄音、錄像、攝影器材,責令退出法庭,或者經院長批准予以罰款、拘留。對於哄鬧、沖擊法庭等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書記員宣布:現在請本案審判長和合議庭成員入庭,全體起立。(審判長和合議庭成員入庭)(六)、審判長:請坐。(七)、書記員向審判長報告當事人及訴訟代理人出庭情況。二、庭審階段(一)、審判長宣布開庭:(敲法槌)我宣布原告彭建華與被告胡偉國、於志宏糾紛一案,現在開庭。(二)、審判長:現在核對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身份。原告向法庭陳述自己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籍貫、職業、住所地(是訴訟代表人的陳述姓名、職業、住所地;是法定代表人的陳述姓名、職業、單位住所地)。委託代理人向法庭陳述自己的身份及代理許可權。被告及委託代理人向法庭陳述自己的身份。(三)、審判長詢問當事人:原告對對方出庭人員的身份有無異議?被告對對方出庭人員的身份有無異議?(四)、當事人均表示無異議後,審判長宣布:各方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符合法律規定,可以參加本案訴訟。(五)、審判長:下面我宣布合議庭組成人員及書記員名單。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本案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由審判員李思捷擔任審判長,審判員張微、李劭申參加合議,書記員周雨良擔任記錄。會計師(工程師、翻譯)李雅瀟接受本院委託擔任本案的鑒定人。(六)、審判長:現在告知當事人在法庭上的訴訟權利和訴訟義務。當事人在法庭上享有以下訴訟權利:1、申請迴避的權利。2、提出新的證據的權利。3、經法庭許可,當事人可以向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發問,可以申請重新調查、勘驗和鑒定。4、進行辯論和請求法庭給予調解的權利。5、原告有放棄、變更、增加訴訟請求的權利,被告有反訴的權利;上訴人有放棄、變更、增加上訴請求的權利,對方當事人有進行答辯反駁的權利。6、陳述最後意見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庭上必須自覺履行下列訴訟義務:1、依法正確行使訴訟權利;2、遵守法庭紀律和訴訟秩序,聽從審判長指揮;3、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4、如實陳述案件事實,不得歪曲事實,提供虛******據,不得偽造證據。否則,應當承擔法律責任。(七)、審判長詢問當事人:原告是否聽清當事人在法庭上的訴訟權利和訴訟義務?是否申請合議庭組成人員及書記員、鑒定人迴避?(八)、原告:已聽清當事人在法庭上的訴訟權利和訴訟義務,不申請迴避。(九)、審判長:被告(或被上訴人) 是否聽清當事人在法庭上的訴訟權利和訴訟義務?是否申請合議庭組成人員及書記員、鑒定人(或勘驗人、翻譯人)迴避?(十)、被告:已聽清當事人在法庭上的訴訟權利和訴訟義務,不申請迴避。三、法庭調查階段(一)、下面進行法庭調查,先由原告陳訴訴訟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與理由。(二)、原告當事人陳述:原告當事人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支付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伙食補助費、醫療器具費、營養費、精神撫慰金共計60萬元。2、申請做傷殘鑒定,被告支付傷殘賠償金,終身護理費,再治療費、殘疾器具費數額以鑒定結論為准。3、三被告互相承擔連帶承擔責任。4、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我們的事實和理由:2009年12月6日17時30分,被告胡偉國駕駛黑A58992號轎車在道里區撫順街將原告撞傷,在此事故中被告胡偉國負全責,原告無責任。該事件原告頭部和腿部受傷,入院38天,共花醫療費45218元,其中胡偉國支付5000元,其餘均是原告支付,原告多次的找三被告要求支付醫療費,均拒付,現原告頭內有水腫,還需手術治療,且原告已經傷殘,終生需要護理,所有請求做傷殘等級鑒定。該肇事車輛為哈爾濱市鑫池出租汽車有限公司,於志宏承包該肇事車輛,於志宏又雇胡偉國為夜班司機。(三)、審判長:委託代理人有無補充意見?(四)、委託代理人:無補充意見。(五)、下面由被告對原告的起訴作答辯意見並陳訴所依據的事實與理由。(六)、被告當事人陳述被告當事人請求:1、請求判令不支持原告要求支付交通費、伙食補助費、醫療器具費、營養費、精神撫慰金共計595萬元的訴訟請求。2、請求判令不支持原告申請被告支付傷殘賠償金,終身護理費,再治療費、殘疾器具費的訴訟請求。3、三被告互相不承擔連帶承擔責任。4、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承擔。我們的事實和理由:原告受傷住院期間,被告胡偉國已經支付住院費5000元,並常來看望。由於胡偉國家境困難,無能力支付更多的醫療費。請法院考慮胡偉國的家境,給予適當照顧。被告住院期間,支付費用並未達到45218元,且根據《侵權責任法》16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其中被告請求中所列的營養費、伙食補助費、醫療器具費、精神撫慰金並不在法律規定的賠償范圍內,我方不予認可。《侵權責任法》49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本案中,被告計程車公司和計程車承包人作為民事法律關系中的出租人和轉租人,因其無過錯,不應承擔責任。本案中,應由司機一方承擔責任,又由於其家庭收入狀況原因,應予以酌情減免。(七)、審判長:委託代理人有無補充意見?(八)、委託代理人:無補充意見。(九)、審判長:現在進行庭審舉證和質證。先由原告對自己的主張向法庭提交證據,由被告進行質證。(十)、原告舉證1、道里大隊交通事故認定書一份2彭建華在哈爾濱醫科大學附屬第二醫院住院證明書一份3、哈爾濱醫科大學附屬第二醫院開具的醫療費******一份4、彭建華之子彭德全精神殘疾證明書一份5、彭建華在哈爾濱醫科大學附屬第二醫院傷殘鑒定書一份6、證人劉麗證明彭建華精神損害證言(十一)、審判長:下面由被告進行舉證,原告進行質證。(十二)、被告舉證:安詳區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被告人(司機)的特困證明一份。(十三)、下面由原被告進行質證。原告:我方對原告證據沒有異議。被告:我方對原告證據沒有異議。(十四)、審判長:下面進入證人作證階段。傳鑒定人李雅瀟出庭。(鑒定人出庭)(十五)、審判長:鑒定人李雅瀟,請出示你的有效身份證件,講明你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工作單位、職務、住所地以及與當事人的關系。(十六)、鑒定人:……(十七)、下面有鑒定人宣讀鑒定結論。(十八)、鑒定人:………………(十九)、下面由被告向鑒定人提問。(二十)、被告提問:鑒定人,你是否做出鑒定結論,結論是什麼?(二十一)、鑒定人:……………(二十二)、審判長:下面由原告向鑒定人提問(二十三)、原告向鑒定人提問:(二十四)、審判長:下面由合議庭成員向鑒定人提問。(二十五)、合議庭成員向鑒定人提問。(鑒定人退場)傳證人到庭:依照鑒定人的流程類推。證人證言:我叫劉麗,家住道里區安心街79號2棟6單元405號,自從這場車禍後,彭建華在社區里散步時,時常悶悶不樂,精神萎靡,特別是帶著次子散步時,更是愁眉苦臉,讓人覺得寒酸,還有彭建華的動作也不如以前靈活了。四、法庭辯論階段(一)、審判長:法庭調查結束,下面進行法庭辯論。先由原告進行發言。(二)、原告及其代理人發言 原告發言: 2009年12月6日17時30分,我在道里區撫順街散步,此時,被告胡偉國在沒有按響鳴笛的情況下,從背後將我撞傷,生活難以自理,住院期間,被告沒有積極看望我,茄汁致富5000元的醫療費,次子彭德全精神殘疾尚需人照料,請法官支持我的訴訟請求。原告代理人發言: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依照法律的規定,受原告彭建華的委託和哈爾濱工程大學律師事務所的指派,我和王延博律師擔任原告彭建華的一審訴訟代理人,參與本案的訴訟活動,現就本案的訴訟活動,陳述如下代理意見:
一、交通肇事的事實客觀存在被告胡偉國駕車將原告彭建華撞傷,經道里大隊交警部門認定,在此次事故中被告胡偉國負全責,原告無責任。二、原告因交通肇事造成了人身損害,被告應賠償,原告不負責任。但在原告遭到人身損害後,被告並沒有積極向原告支付醫療費用,沒有盡到積極地救濟義務。現在原告已經殘疾,頭內有水腫,還需繼續做手術治療,並且原告膝下還有一個精神殘缺的次子需要原告照顧。此次由被告胡偉國引起的這起交通肇事對於原告這樣一個80歲高齡的普通退休工人來說,無論在物質上或精神上都無不是致命的一擊。三、三被告哈爾濱市鑫池出租汽車有限公司、計程車承包人於志宏和胡偉國應承擔連帶責任被告計程車承包人於志宏是被告司機胡偉國的僱主,而被告哈爾濱市鑫池出租汽車有限公司是計程車的所有人,他們之間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綜上,原告及其代理人請求法院採納本代理意見,根據客觀事實和證據,判令三被告對此交通事故承擔連帶責任,支付原告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伙食補助費、醫療器具費、營養費、精神撫慰金共計60萬元,並承擔本案受理費。(四)、審判長:下面由被告進行發言(五)、被告及其代理人發言 被告:尊敬的審判長,交通事故誰都不願意發生,在交通事故發生後我已經及時把傷者送往醫院,盡到了積極地救護義務,我是一名計程車司機,家庭情況並不好,難以支付如此高昂的賠償費用請法院予以酌情減免1、費用的賠償:關於精神損失費,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規定,造成精神損害特別巨大的,可以賠償精神損失費。本案中,原告彭建華並無明顯的精神損害特徵,也沒有提供鑒定或醫療診斷書等相應的證據,不應認定為精神損害巨大。且原告要求的精神損失費數額及其巨大,明顯是無理取鬧,請法官以事實為依據,一法律為准繩,公正處理。2、責任承擔的問題:根據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交通事故侵權中,沒有過錯的出租人不應承擔責任。本案總,鑫池出租汽車有限公司與計程車承包人胡偉國之間有承包合同,而與司機於志宏之間並沒有直接的法律關系。於志宏向胡偉國租借計程車的行為並不為計程車公司所知曉,故此,計程車公司並不應為司機的過錯承擔責任。而計程車承包人和司機之間為汽車的租賃關系。其特點是司機向承包人租用計程車以牟利,而承包人收取少量的費用,是典型的租賃關系。由此,根據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出租人在無過錯的情況下,並不為承租人的過錯所造成的損害負責。責任應由司機於志宏自己負責。3、賠償責任的問題司機胡偉國生活十分苦難,月收入僅為元,且家中其他人都沒有勞動能力。這里的900元因為主要是用來支付家庭日常生活的開支,所以應作為家庭共同收入。平均到司機本人,只有不到300元,低於哈爾濱市最低生活保障標准。我方出具的街遪*****?明可以對此作證。胡偉國在原告住院期間,曾多次前往看望,有醫院的醫生護士可以作證,可以看出, 並沒有故意拒付醫療費用。實在是由於經濟狀況的原因無力負擔。(留下面進行互相辯論環節,先由原告發表辯論意見。)(六)、原告代理人:關於精神損害賠償,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規定,被告應該承擔精神損害的賠償,理由一是有開車撞人的違法行為存在,二是彭建華因此而腦部和腿部,且經常神情低迷,由社區的居民可以證明,三是被告人主觀方面存在過失。原告代理人補充:我們認為被告胡偉國與司機之間形成的並不是租賃關系,而是僱主與雇員之間的一種勞務關系。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在本案中,計程車司機於志宏作為計程車承包人胡偉國的雇員,因在提供勞務即駕車時撞傷了我方當事人彭建華,所以僱主胡偉國應承擔賠償責任。(七)、下面由被告發表辯論意見。(八)、被告代理人:………………(九)、下面由原、被告陳訴最後意見。原告最後陳述:原告一個近80歲的老人,本該在晚年享受天倫之樂,然而一場車禍讓他在人身、財產遭受巨大的損失,精神方面蒙受巨大的創傷,下游精神殘疾的次子需要照料,望合議庭充分考慮我方提出的以上觀點,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給予判決。被告最後陳述:對於本次交通事故的責任以及賠償事宜,在前面的各環節中已經闡述完整,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請法院依法公正判決。五、法庭調解判決階段(一)、法庭辯論結束,下面進行法庭調解,原告是否同意調解?被告是否同意調解?(二)、審判長:被告是否同意調解? 同意(三)、原告:不同意。(四)、審判長:鑒於原被告雙方不同意調解,法庭調解不能進行,下面合議庭將進行合議,並就是否能夠當庭判決作出決定,現在休庭(敲法槌)。(五)、審判長:請坐,(敲法槌後)現在繼續開庭,合議庭經合議認為。現在進行宣判。(宣讀判決結果)(敲法槌)請坐。審判長:原告彭建華與被告胡偉國、於志宏、哈爾濱鑫池出租汽車有限公司道路交通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現在閉庭(敲法槌)書記員:全體起立(六)、書記員宣布:請旁聽人員退庭,當事人及訴訟代理人核對庭審筆錄。
Ⅵ 幫我寫一份模擬法庭的劇本
民事訴訟模擬法庭劇本
模擬法庭劇本
時間:2007年03月20日
地點:衡陽市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
人物:
審判員:司馬燕
書記員:郭風
原告:秦亮,男,1976年2月生,任職於寧安市圖書館,住
寧安苑3區4幢306室
被告:張軍,男,1972年5月生,寧安市天達家私廣場業
主,住寧安市通江路28號
委託代理人:姚海,男,寧安市豪威律師事務所律師
案由:人身侵權糾紛
案情梗概:
(一、法庭准備階段)
書記員:
(一)查點當事人及其訴訟參加人到庭情況並請入席
(二)現在宣布法庭紀律:
1、到庭所有人員應聽從審判員統一指揮,一律關閉通訊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準吸煙。
2、旁聽人員必須保持肅靜,不得喧嘩、鼓掌、插話,不得進入審判區,有意見可以在閉庭後提出。
3、當事人及其訴訟參與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訴處理;是被告的則依法缺席判決。
4、審判人員或法警有權制止違反法庭紀律,妨礙民事訴訟活動的行為,對不聽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訓誡、責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罰款、拘留;對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三)請主審法官入席
(四)報告審判員,當事人均已到庭,請開庭
主審法官:現在開庭,首先核對當事人身份。原告,你的姓名、年齡、職業、住址?有無代理人?
原告:我叫秦亮,1976年2月生,在本市圖書館工作,住本市寧安苑3區4幢306室。沒有委託代理人。
主審法官:被告,你的姓名、年齡、職業、住址?可有代理人?
被告:我叫張軍,1972年5月生,經營本市天達家私廣場,住本市通江路28號203室。我委託本市豪威律師事務所律師姚海作一般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我叫姚海,男,本市豪威律師事務所律師。
主審法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寧安市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今天在此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原告秦亮與被告張軍為消費者權益保護糾紛一案。本案由本院審判員司馬燕獨任審判,本院書記員郭風擔任記錄。有關當事人訴訟權利和義務本院已書面告知,不再重復。下面本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交待迴避權。審判人員有以下三種情況,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當事人有權口頭或書面申請他們迴避: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2、與本案有利害關系;3、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的公正審理的。現在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迴避?
原告:不申請。
被告:不申請。
(二、法庭調查階段)
主審法官:下面進行法庭事實調查,先由原告陳述事實。
原告:我於2001年10月28日在父親秦國平和女友方露的陪同下在被告處購買木質傢具一套(包括:三人沙發一張,單人沙發兩張,大小茶幾各一張)及電視櫃一張,總計價金3290元。
購買過程中,我多次向被告詢問該傢具的材質,被告均非常肯定的說是紅木的一種「花梨木」,並稱可以開具發票。在此情況下,我相信了被告所稱,認為雖然不是品質很好的紅木,但畢竟是紅木,於是購買了該套傢具。以上事實有所購傢具實物、購買發票、證人秦國平、方露的證言等證據證實。
使用過程中,發現該套傢具之材質實際上是一般木質而非花梨木。我即向被告提出退貨等請求,並經過安市消費者協會的調解,然被告拒絕。
綜上,我認為:被告在銷售傢具過程中,沒有履行如實告知原告所購商品真實信息的義務。而是為了多做生意,借原告缺乏木材方面的辨識能力之機,故意作出虛假答復,誤導、欺騙原告,從而導致原告在違背自己真實意圖的情況下,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購買了被告那套所謂的「花梨木」傢具。被告違背了民事活動所應當遵循的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侵犯了原告知悉所購買的商品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故意隱瞞真實情況,陳述虛假事實,已構成欺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特向貴院起訴,請求依法判決。我的訴訟請求是:
1、判令被告退貨並返還原告傢具款3920元;
2、增加一倍賠償,即3920元;
主審法官:下面由被告答辯。
被告委託代理人:原告陳述的不是事實。2001年10月28日被告確實出售了這套傢具給原告,但被告並未告知原告是花梨木材質。被告是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與原告進行的買賣。這一點從價格上即可以看出。這套傢具若是真正的「花梨木」則需1萬多元,而不是近4 000元。至於發票上寫的「花梨沙發」是指外觀品質,指外觀上有梨花的圖案。此名稱本身是從供貨商即江吳縣廠家引用過來的。因此我認為被告不存在欺詐原告的行為,請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主審法官:根據原被告陳述,雙方對2001年10月28日原告在被告處購買3920元的木質傢具事實均無異議。當天被告開具給原告的送貨單記載為「花梨沙發」一套、「花梨低櫃」一套,雙方對此亦無異議。雙方爭議的主要焦點是被告銷售過程中是否存在欺詐行為;送貨單上的「花梨」能否認定是指傢具的材質。雙方當事人圍繞此焦點提供相關證據。
Ⅶ 小學生模擬法庭劇本
模擬小法庭劇本--校園偷竊
[書記員]:原告及其代理人是否到庭,被告及其代理人是否到庭,現在宣布法庭紀律:
1、請關閉各類通訊工具、不準錄音、錄像、攝影。
2、不準鼓掌、吵鬧和實施其他妨害審判活動的行為;
3、未經審判員許可,不準發言,提問;
4、對哄鬧、沖擊法庭、侮辱、毆打審判人員等擾亂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予以罰款。
[書記員]:請全體起立。請審判長和審判員入庭。 (審判長、審判員依次就座。)
[審判長]:大家請坐。
[書記員]法庭准備工作就緒,請指示開庭。
審1:黃河路第二小學五六班模擬法庭刑事審判庭現在開庭。傳被告人韓流到庭。(法警帶被告人韓流到被告席。)
審:你叫什麼名字?出生年月?: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家庭住址?
被:韓流。97年9月21日 。漢。廣東深圳。在讀小學六年級。XX。
審:以前有無受過法律處分?
被:沒有。
審:這次何時被刑事拘留?
被:十月十日。
審:何時被逮捕?
被:十月三十日。
審:深圳市羅芳小學檢察院起訴書是否收到?
被:收到。
審:何時收到?
被:十天前。
審:深圳市羅芳小學少年法庭現在在這里依法公開開庭審理深圳市羅芳小學韓流偷竊一案。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告人在庭審中享有以下權利:
1.如果上述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影響公正的,可以請求換人。
2. 被告人可以自行辯護。
審:現在開始法庭調查。首先,由公訴人宣讀起訴書。
公:(站)
深圳市羅芳小學檢察院起訴書
被告人韓流,男,1997年9月21日出生,漢族,在讀深圳市羅芳小學六年級,廣東深圳人。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韓流夥同其他班學生張三(已另案處理),於2008年10月8日下午5時許在羅芳小學快樂園地處,趁原告韓流不注意,將其放在地上的書包偷出,偷得派克牌鋼筆一支和人民幣現金50元後,將書包扔到三樓廁所內,攜贓物逃離。案發後,公安機關從被告人韓流處,已追繳現金50元和鋼筆(均暫存本院)。
以上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韓流夥同他人,採用偷盜手段,竊取他人財物,已構成盜竊罪。為嚴肅法紀,維護公民合法的財產權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之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懲處。
審:本庭現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調查。
審:被告人韓流,剛才公訴人宣讀的起訴書你聽明白了沒有?
答:聽明白了。
審:是否修改陳述?
答:不修改。
公:你是什麼時間到學校快樂園地的?
被:放學後,大概4點50分。
公:來干什麼?
被 :玩。
公:到快樂園地後怎麼想起來去偷錢?
被:因為看到地上的書包旁邊沒有人,只是想看看裡面有什麼東西,並沒想要偷。
公:誰想起去把書包里的錢和鋼筆拿走的?
被:我。
公:偷走後打算干什麼?
被:沒想好。
公:那張三(同夥)呢?
被:他在旁邊看著是否有人來。
公:你們偷到了什麼?
被:現金50元和一支鋼筆。
公:誰拿錢物的?
被:我。
公:訊問完畢。
審:辯護人你是否需要向被告人發問?(審判長向被告辯護律師問道。)
辯:有。
審:辯護人,你現在可以向被告訊問了。
辨:你是否平時放學後按時回家?
被:是的。
辨:你以前有沒有私自拿過別人東西的行為?
被:從來沒有。
辨:你平時學習成績如何?
被:平均成績B+。
辨:你經常去網吧玩嗎?
被:從來沒有。
辨:訊問完畢。
審:原、被告雙方有補充訊問、發問的可以申請。
原、被:沒有。
審:下面由公訴人向法庭舉證。
公:公訴人請法庭傳證人XXX到庭。
審:本庭准許傳證人XXX到庭。(法警帶證人到證人席。)
審:你叫什麼名字?
證:XXX。
審:年齡?
證:9歲。
審:班級?
證:四年級三班。
審:根據法律規定證人應當如實提供證言,有意作偽證者或者隱匿罪證要承擔法律責任,證人XXX你能否保證如實作證?
證:能。
審:證人請在保證書上簽字。(陪審員一拿出保證書讓證人簽字。)
審:公訴人你現在可以向證人發問。
公:你能否把當時的情況再陳述一遍。
證:2008年10月8日下午5點20分左右,我在快樂園地玩,看見兩個人身上都背著書包,卻突然從地上抓其另一個書包飛快地跑向教學樓。我一直跟他們到了三樓廁所,躲在一旁,看見他們把書包里的東西都倒在地上,拿了一支筆和一張錢就跑了。
公:你當時看到的兩個人,有沒有在現場?
證:有。就是他。(證人手指向被告人。)
公:發問完畢。
審:被告人,你對證人的證言有無異議?
被:沒有。
審:證人XXX退庭。
審:公訴人可以繼續舉證。
公:現在宣讀原告證言:(原告宣讀)
證 人 證 言
2008年10月8日下午5點左右,我在快樂園地玩,准備離開時,才發現我的書包不見了。我馬上報告了大隊部,經大隊部的搜查,在三樓廁所內發現了散落一地的書,經我一清點,發現丟了一隻派克鋼筆和准備叫雜志費的50元錢。
原告人:湯灝
2000年11月20日
審:被告人對證人證言有何異議?
被:沒有。
審:辯護人對證人證言有何異議?
辯:沒有.
審:公訴人繼續向法庭舉證。
公:現在向法庭提交追繳的物品:(由法警出示封閉在塑料袋內的派克鋼筆和50元人民幣。)
審:被告人、辯護人對該物證有何異議?
被、辯:沒有。
審:公訴人有無其他證據提交法庭?
公:舉證完畢。
審:被告人有無證據提交法庭?
被:沒有。
審:辯護人你有無證據要提交法庭?
辯:沒有。
審:法庭調查結束,現在開始法庭辯論,首先由公訴人發言。
公:作為公訴人,就韓流偷竊一案提起公訴,本案證據確鑿,案情清晰。被告人還很年輕,理應通過自己的辛勤勞動,獲得幸福美好的生活,但被告人企圖不勞而獲,走上犯罪道路。為教育犯人,為嚴肅法紀,請求法庭對被告人予以嚴懲。最後要求陪審團給以被告人處罰40小時社區公益服務,並打掃本班教室衛生兩周。
被辯:尊敬的審判長、人民陪審員,我們是羅芳律師事務所的律師,根據《刑事訴訟法》、《律師法》的規定,接受韓流的委託,擔任他的辯護律師,為其辯護。開庭前,本辯護人通過與被告人的見面,基本了解案情,剛才又聽了法庭對案件的調查,對案情有了進一步的認識。首先,對於公訴人提出的證據沒有異議,但我有幾點需要澄清。
第一, 我的當事人在學校,他的表現一向良好,學習成績比較優異;第二,他從來沒有偷竊的行為;
第三,他誠實善良,孝順父母,從來不去網吧;第四,他曾因拾金不昧受到過學校嘉獎。第五,我的當事人目前只是小學生,所受的法制紀律教育還比較少,法制觀念比較淡薄。但我並不是說不懂法就不要受到法律制裁。但是如果他懂法,結果可能不是這樣。我的當事人在被抓後在公安機關交待態度良好,且無犯罪前科。請法庭基於以上各點考慮,給予從輕量刑。
原辨:被告人律師的意思是不是說,不懂得法律,就不應該給以法律制裁。
被辯:當然不是這個意思,但是法律不外乎人情,我請求法庭在量刑時能考慮到這一點。
原辨:我們的確對被告人懷有深切的同情,但是同情不能代替法律,相反我們認為只有對被告人予以嚴懲,才能真 正教育被告人,才能真正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偷竊行為在青少年中時有發生,虛榮心、貪小便宜、社會不良影響、家庭管教不嚴都會使他們沾染上不良惡習,如不及時予以教育糾正,會使他們走上犯罪的道路。如果這次不對被告加以嚴懲,那麼,將會有更多的韓流(被告名字)出現!
被辨:處理學生偷竊事件,不能簡單草率,要善於分析,採取妥善辦法解決。對有偷竊行為的學生,應從思想教育入手,循循善誘,因勢利導,使其認識到所犯錯誤的嚴重性和危害性,給予改錯的機會,自我糾正。只要其主動退贓,都應給予從輕量刑。
原辨:校園中的偷竊問題日趨嚴重,呈上升趨勢,這不能不引起我們的重視,偷竊行為危害青少年,危害家庭社會,如不及時發現制止,今日校園中的小偷就可能成為明日社會上的大盜!
被辨:原告律師說得很對。但是,關鍵是偷竊事件發生後,我們採取什麼樣的態度處理這個問題至關重要!如上面這個案例,設想案件發生以後,如果我們簡單省事,那麼結果是當事人就會因觸犯法律而被校方開除,那麼這個同學就可能被推向社會,淪為社會青年而無法繼續讀書。所以我們應該採取一種「攻心」的處理方法,動之以情,曉之以理,使品德不良的同學心靈上受到震撼,感到內疚,主動退出贓物,交還失主。這樣,就給了他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讓他從這件事中吸取教訓,使他繼續完成學業,以後一樣會成為國家的棟梁之才。
原辨:(沉默,無語)
審:(問原辨)辯護人有無新的辯解?
原辨:沒有。
審:法庭辯論終結。被告人,你現在可以就本案的事實、證據、罪行有無及輕重,對犯罪的認識及對定罪量刑方面的要求作簡要的發言。
被:我當時只是想去快樂園地玩,並不是打算去偷東西的。後來發現地上有個書包比較漂亮,出於好奇,才走過去看看。這時,(同夥)張三說乾脆把書包拿走。我根本沒有意識到自己的行為會給他人造成危害。我請求要求法庭從輕處罰。(發揮)
審:現在休庭,待合議庭進行評議後當庭宣判。
(審判長左右分別跟兩個陪審員商議一會兒)
審:現在繼續開庭。現在進行宣判:本院認為,被告人韓流偷竊他人財物,已構成偷竊罪。被告人韓流犯偷竊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本案中的被告人畢竟還是未成年人,思想幼稚單純,有時受虛榮心或利益驅動,難免會有貪心,貪小便宜的想法,但只要我們教育方法得當,是可以挽救的。鑒於被告人韓流歸案後認罪態度較好,故本院對被告人予以酌定從輕處罰。判決如下:
[書記員] :請全體起立。(站)
審:一、被告人韓流犯偷竊罪,判罰30小時社區公益服務,並打掃本班教室衛生一周,當庭退還偷竊物品。
二、今天系口頭宣判,在閉庭後5日內送達判決書。如不服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羅芳小學少年中級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