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模擬法庭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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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筆錄;書記員:現在宣布法庭紀律:;1、到庭所有人員應聽從審判員統一指揮,一律關閉通;2、旁聽人員必須保持肅靜,不得喧嘩、鼓掌、插話,;3、當事人及其訴訟參與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4、審判人員或法警有權制止違反法庭紀律,妨礙民事;請控辯雙方進場;書記員:全體起立,請審判長、審判員入庭;書記員:報告審判員,當事人均已到庭,請開庭;審:(敲法槌)庭前准備
庭審筆錄
書記員:現在宣布法庭紀律:
1、到庭所有人員應聽從審判員統一指揮,一律關閉通訊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準吸煙。
2、旁聽人員必須保持肅靜,不得喧嘩、鼓掌、插話,不得進入審判區,有意見可以在閉庭後提出。
3、當事人及其訴訟參與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訴處理;是被告的則依法缺席判決。
4、審判人員或法警有權制止違反法庭紀律,妨礙民事訴訟活動的行為,對不聽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訓誡、責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罰款、拘留;對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請控辯雙方進場
書記員:全體起立,請審判長、審判員入庭。
書記員:報告審判員,當事人均已到庭,請開庭。
審:(敲法槌)庭前准備工作準備就緒,可以開庭。
審:現在開庭,傳被告人任翔到庭。
審:你叫什麼名字?
被:任翔。
審:被告人你有無其他名字?
被:沒有。
審:出生年月?
被:1993年5月8日
審:民族?
被:漢。
審:籍貫?
被:寧夏銀川人。
審:文化程度?
被:高職。。
審:家庭住址?
被:寧夏銀川市西夏區石景山區模式口人。
審:以前有無受過法律或刑事處分?
被:沒有。
審:何時被逮捕?
被:11月11日。
審:西夏區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是否收到?
被:收到。
審:何時收到?
被:十天前。
審:銀川市西夏區市人民法院現在在這里依法公開開庭審理西夏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任翔涉嫌故意傷害罪一案。審理本案的合議庭由審判員李金金、盧仕岷、邊國鵬組成,由李金金擔任審判長,書記員劉瓊擔任法庭記錄,西夏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馬玥、張惠出庭支持公訴,正義律師事務所律師蘇曉梅、馮鑫出庭為被告人任翔辯護,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現告知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審理過程中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
1.可以申請合議庭組成人員,公訴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迴避。也就是說如果上述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裁判,可以請求換人。
2.可以提出證據,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或勘驗。
3.被告人可以自行辯護。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後作最後陳述。
以上各項權利,被告聽清了沒有?
被:聽清楚了。
審:被告人是否需要申請迴避?
被:不需要申請迴避。
審:現在開始法庭調查。首先,由公訴人宣讀起訴書。
公:(站)
銀川市西夏區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被
告人任翔,男,1993年5月8
日出生,漢族,寧夏銀川市人,高職文化程度,1999年—2005年在銀川市第四小學就讀,2006年---2009年在銀川市十四中學就讀,後於
2010年進入石景山區模式口技工學校就讀,現居在寧夏銀川市西夏區石景山區模式口。2011年11月10日,因涉嫌故意傷害罪。經銀川市西夏區人民檢察
院批准,同年 11月11 日被銀川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任翔涉嫌故意傷害罪,由銀川市西夏區公安局偵查終結,於同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經依法查明:
2011
年11月10 日,18
歲的任翔為了給女朋友過生日,在銀川市石景山區模式口家中向其母親劉某索要錢財,因劉某說家裡沒錢,兩人發生爭吵,任翔大吼:「我是你兒子,你把我生下來
就應該給我錢。」劉某聽後生氣,也對著任翔大罵:「你就是個畜生,不陪做我的兒子,生你養你這么大就是個錯誤。」任翔被激怒,沖上去反擰劉某右臂,兩人扭
打在一起,後鄰居王二柱聽到起其屋內有打鬧的聲音就急忙趕到了劉翔的家中,進行勸架,使勁將任翔拉開,此時劉某已疼痛不已,癱坐在地上,後經檢查,劉某右
肱骨遠端粉碎性骨折,肱骨髁間骨折,肱骨內外髁分離移位,劉某有關節功能嚴重障礙。經法醫鑒定,劉某的傷勢重傷偏輕。此後劉某向警方報案,任翔被抓獲。
以上犯罪事實清楚,被告人供認不諱,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任翔對被害人劉某故意實施暴力傷害,致使劉某右肱骨遠端粉碎碎性骨折,肱骨髁間骨折,肱骨內外髁分離移位,劉某有關節功能嚴重障礙。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4條之規定,構成故意傷害罪。為維護法律,伸張正義,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41條之規定,特提起訴訟,請依法懲處。
此致
銀川市西夏區人民法院
公訴人:馬玥、張惠
2011年11月16日
審:本庭現就起訴訟書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調查,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告人任翔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陳述,被告人任翔是否需要陳述?
答:(被告人自由發揮。)
審:被害人是否需要就案情事實進行陳訴?
被
害人:需要,當時我在家裡收拾屋子,任翔回來一開口就是要錢,我說家裡沒錢,他說不信,就跟我發生爭執,他說,我把他生下開就應該供他吃穿,給他錢,他能
說出這樣的話,我就跟她吵起來,他就沖上前來扭住我的右臂,我也掙扎著扭打他,後來王二柱跑過,才將任翔推開,但是我疼的不行了就癱坐在地上,然後王二柱
就送我去了醫院,其實,任翔一直就是一個好孩子,總從上了技校之後沒接觸了一些不三不四的人,老是向家裡要錢,我不給他他就出手打我,甚至我連住院費都交
不起,他還讓我去借。
審: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訴人可以訊問被告。公訴人,你現在可以訊問了。 公:被告人,現在公訴人要向你問幾個問題,你要如實回答,聽清楚了?
被:聽清楚了。
公:說一說你為什麼要出手打你的母親劉某?
被 :當時我為了給我女朋友過生日,於是向她要錢,她說沒錢,還罵我是畜生,還說生我養我是個錯誤,我感到非常生氣,一時憤怒就沖上去打了她,我也不知道會造成這么嚴重的後果。
公:你是否是第一次打你的母親?
被:記不清是多少次了。
公:你是否知道自己的母親已退休且患有糖尿病?
被:知道。
公:公訴人訊問完畢。
審:辯護人你是否需要向被告人發問?
辯:是
辯:你打你母親是什麼樣的心境?
被:當時因為我們兩個起了爭執,她狠狠的罵了我,我一時沖動就打了她,其實我也不想的。 辯:辯護人發問完畢。
審:控辯雙方有補充訊問、發問的可以申請。
控、辯:沒有。
審:現在法庭調查進入舉證階段,下面由公訴方向法庭舉證。
公:現公訴方向法庭宣讀並出示4組證據。第一組證據是證人王二柱的證言。公訴人請法庭傳證人王二柱到庭。
審:本庭准許傳證人王二柱到庭。
審判員:你叫什麼名字?
證:王二柱。
審判員:年齡?
證:22歲。
審判員:職業?
證:化肥廠職工。
審判員:根據法律規定證人應當如實提供證言,有意作偽證者或者隱匿罪證要承擔責任,證人吳剛你能否保證如實作證?
證:能。
審判員:證人請在保證書上簽字。
審判員:公訴人你現在可以向證人發問。
公:證人王二柱,在被告人任翔毆打其母親的過程中,是他自己停止的還是你拉開的? 證:是我上前把他拉開的。
公:拉開後被告人任翔和其母親劉某的表現如何?
證:任翔獃獃的站在一旁,其母親疼痛不已癱坐在地上。
公:任翔是否上前去扶她的母親?
證:沒有,我把他拉開後,他就站在一旁不動了。
公:發問完畢。
審判員:被告人,你對證人的證言有無異議?
被:沒有。
審判員:辯護人可以向證人發問。
辯:請問你與被告人的關系?
證:我們是鄰居,也是好朋友。
辯:請你講一下任翔平時的情況。
證:他平時一直是個好孩子,品學兼優,自從上了技工學校以後,經常向他媽要錢也不知道是幹嘛。
辯:當時是你拉開的敘述一下當時的情況。
證:當時我在家裡澆花,聽到隔壁有爭執的聲音,我級急忙趕過去看見他們母子扭打在一起。我就趕緊跑上去將任翔推開,他母親已癱坐在地上,疼痛不已,然後我就送他去了醫院。 辯:審判長,辯方發問完畢。
審:控辯雙方有補充發問的可以申請。
控辯:沒有。
審:證人王二柱退庭。
審:公訴人可以繼續舉證。
公:現在公訴方出示第二組證據,法醫鑒定
法醫鑒定:
經西夏區人民法院委託,由銀川市司法鑒定所鑒定,經鑒定:劉某右臂右肱骨遠端粉碎性骨折 ,肱骨髁間骨折,肱骨內外髁分離移位,右肘關節功能嚴重障礙,上市情況認定為重傷偏輕。此證據用於證明被告人任翔故意向其母親實行暴力行為,致使劉某重傷偏輕,犯故意傷害罪,此證具有銀川市司法鑒定所製作,在局總第一卷第15頁。
公:報告審判長,第二組證據出示完畢。
審判員:被告人對法醫鑒定有何異議?
被:沒有。
審:辯護人對法醫鑒定有何異議?
辯:沒有
審:公訴人繼續向法庭舉證。
公:公訴人向法庭出示第三組證據,被害人劉鳳仙病歷。
劉
鳳仙,女,48歲,診斷時間:2011年1月5日,患者主要症狀是多飲、多尿、消瘦、視力下降,手腳麻痹。診斷結果及意見:患者劉鳳仙患有嚴重糖尿病,應
立即住院治療。此證據用於證明被害人患有疾病,被告人任翔仍向其索要錢財,說明主觀惡性大。此證具有銀川市去醫院製作,在卷宗第一卷16頁,第二組證據出
示完畢。
審:被告人對病例有無異議?
被:沒有。
審:辯護人對病歷有無異議?
辯:沒有。
審:公訴人繼續向法庭舉證。
公:出示第四組證據,訊問筆錄。此證據用於證明本案事實清楚,被告人對其犯罪事實供認不諱。此證據由銀川西夏區公安局製作。在卷宗第1卷20頁
報告審判長,公訴方所有證據出示完畢。
審:被告人、辯護人訊問筆錄有何異議?
被、辯:沒有。
審:被告人有無證據提交法庭?
被:沒有。
審:辯護人你有無證據要提交法庭?
辯:沒有。
審:法庭調查結束,現在開始法庭辯論,首先由公訴人發言。
公: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今天,西夏區人民法院依法開庭,公開審理本院提起訴訟的被告人任翔,故意傷害他人一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53條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15條之規定,我們受本院檢察長指派,以國家公訴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訴,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闡明公訴人的觀點。現就本案情況發表如下公訴意見,請合議庭評議時予以充分考並斌採納。
第一,本案中,被告人任翔故意反擰劉某右臂,致使劉某右肱骨遠端粉碎性骨折,肱骨髁間骨折,肱骨內外髁分離移位,劉某右關節功能嚴重障礙。我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4條規定的故意傷害罪,體現了國家法律對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懲罰,從而維護公民人身權利和生命健康權。依照法律規定,故意傷害罪即非法的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首先,犯罪的客體是他人的健康權利,本案中被告人任翔反擰劉某的右臂,致使劉某右肱骨遠端粉碎性骨折,肱骨髁間骨折,肱骨內外髁分離移位,劉某有關節功能嚴重障礙。任翔的行為明顯損害的劉某的身體健康。
其
次,犯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的,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4條之規定,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結果
的,並且希望活著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本案中任翔明知去用力反擰劉某右臂會給劉某造成傷害,還放任
這種結果的發生,致使劉某右關節功能嚴重障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應當負刑事責任。
最後,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7條之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受到法律懲罰。
第二,本案中被告人任翔主觀惡性大。被害人劉某已退休,每月僅靠做臨掙得400元錢,並且患有嚴重的糖尿病,然而被告任翔在母親都交不起住院費的情況下仍然像劉某索要錢財,並且每次不給錢都會打劉某。最終這一次造成劉某右肱骨遠端粉碎性骨折,肱骨髁間骨
折,肱骨內外髁分離移位,劉某右關節功能嚴重障礙;第三,本案被告人任翔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審判長,審判員,;被告人任翔還是個學生,對於他的犯罪,我們深感痛惜;被告人故意傷害他人,其非法行為導致劉某身體健康受;審:現在由被告人自行辯護;被:沒有;審:由被告人的辯護人為其辯護;辯:尊敬審判長、審判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中;對
折,肱骨內外髁分離移位,劉某右關節功能嚴重障礙。並且在11月10日毆打其母劉某時,是鄰居王二住上前才將任翔拉開。由此可見被告人任翔當時主觀惡性大,並給劉某造成如此大的傷害,應當收到相應刑事懲罰。
第三,本案被告人任翔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給被害人劉某造成極大痛苦,也對社會造成一定程度上的惡劣影響。雖然被捕後悔罪態度好,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但是,被告人任翔故意傷害他人這一事實確切,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讀234條之規定,犯了故意傷害罪。應依照法律規定,以故意傷害罪定罪量刑。
審判長,審判員,
被告人任翔還是個學生,對於他的犯罪,我們深感痛惜,但法律是神聖的,不容褻瀆的,我們本著,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主張給予被告人任翔量刑上的考慮。最後,公訴人就被告人任翔定罪量刑發表如下意見:
被告人故意傷害他人,其非法行為導致劉某身體健康受到嚴重侵害,其行為構成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4條之規定,認定為故意傷害罪,但被告人任翔悔罪態度良好,在此,我們請合議庭結合其在庭審中的表現,作出公正判決。
審:現在由被告人自行辯護。
被:沒有。
審:由被告人的辯護人為其辯護。
辯:尊敬審判長、審判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正義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人任翔的委託,作為被告人任翔的辯護人,參加本次訴訟,在接受委託後,我和馮鑫律師會見了被告人,查閱了本案相關的資料,對有關單位和人員進行了調查訪問,並聽取了剛才的法庭調查,再次,我們提出如下辯護意見:
對
於本案事實,辯護人認為,本案事實清楚,並無異議,針對公訴方控告被告人任翔與劉某發生爭吵遂沖上前去將劉某右臂反擰,經路過村民王二柱的勸說,任翔放開
劉某,致使劉某右臂右肱骨遠端粉碎性骨折,肱骨髁間骨折,肱骨內外髁分離移位,劉某右肘關節功能障礙,並認定被告人任翔對劉某右臂的傷勢結果所持主觀態度
為故意,繼而定性為故意傷害,構成故意傷害罪,辯護人則認為,被告人任翔不符合我國《刑法》中規定的故意傷害,辯護人將從以下二點進行贅述:
一、 被告人任翔與劉某發生爭吵後,一時沖動將劉某右臂反擰,但是被告人任翔沒
有預見也不可能預見自己的這樣一個行為將會對劉某產生如此的結果,被告人
任翔作為劉某的兒子,對母親沒有仇恨或者報復心理,因此,被告人任翔的行
為屬於疏忽大意造成的過失,不能夠構成故意。
二、 從刑法的因果關繫上講,雖然被告人任翔的行為在事實上造成了劉某的損害,,
但是從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上來講,只是案發時受劉某言辭刺激而沖動,被
告人任翔的行為在主觀上沒有故意,因此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
關於量刑方面辯護人意見如下:
被
告人任翔剛滿18周歲,在心理上還不成熟,不能夠良好的控制自己的心理及情緒,根據證人王二柱的證言,被告人任翔原來也是一個好孩子,上學特別用功,為人
也老實,本性不壞,只是在上了技校之後,受到外界誘惑較多,因思想不成熟不能完全抵制誘惑,而且,案發後,被告人任翔認罪態度好,認真配合公安機關調查,
悔罪態度真誠,符合《刑法》中規定的量刑情節,作為刑法,其一方面通過刑罰來懲罰犯罪保護人民,另一方面,通過刑罰來教育犯罪之人,認真認識到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從而促進犯罪分子悔過自新,最大限度的
挽救那些應該挽救的人,本案中被告人任翔剛滿18周歲,一旦審判刑罰不當,將會對其的生活甚至一生造成不可磨滅的傷害與影響,請審判長、審判員以作考慮。
綜上所述,被告人任翔本性不壞,由於過失造成被害人的損傷,請法庭在上述查明事實的基礎上量刑從輕,給被告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
以上辯護意見,請法庭採納。
審:根據控辯雙方和被告人的答問陳述,法庭對本案事實的爭議情況歸納如下:
被告人任翔對其母劉鳳仙造成的傷害主觀上是出於故意還是過失。下面由公訴人答辯。 公:公訴方認為任翔的犯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4條之規定,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結果的,並且希望活著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本案中任翔明知去用力反擰劉某右臂會給劉某造成傷害,還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致使劉某右關節功能嚴重障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應當負刑事責任。
辯:辯護人則認為,被告人任翔不符合我國《刑法》中規定的故意傷害,辯護人將從以下二點進行贅述:
1、被告人任翔與劉某發生爭吵後,一時沖動將劉某右臂反擰,但是被告人任翔沒有預見也不可能預見自己的這樣一個行為將會對劉某產生如此的結果,被告人任翔作為劉某的兒子,對母親沒有仇恨或者報復心理,因此,被告人任翔的行為屬於疏忽大意造成的過失,不能夠構成故意。
2、從刑法的因果關繫上講,雖然被告人任翔的行為在事實上造成了劉某的損害,,但是從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上來講,只是案發時受劉某言辭刺激而沖動,被告人任翔的行為在主觀上沒有故意,因此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
審:公訴方有無新的意見
公:
被告人任翔已滿十八歲,精神健全,智力與知識發展正常,因此,任翔對字的行為有清楚的認識。想一想,被害人劉鳳仙年歲已高,任翔仍沖上去扭打他,明知自己
的行為將會給劉某造成傷害,且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是很顯然的事情,並且當時沒有王二柱拉開,也許會造成更嚴重的後果。
辯:被告人任翔剛滿
18周歲,在心理上還不成熟,不能夠良好的控制自己的心理及情緒,根據證人王二柱的證言,被告人任翔原來也是一個好孩子,上學特別用功,為人也老實,本性
不壞,只是在上了技校之後,受到外界誘惑較多,因思想不成熟不能完全抵制誘惑,而且,案發後,被告人任翔認罪態度好,認真配合公安機關調查,悔罪態度真
誠,符合《刑法》中規定的量刑情節。
審:公訴方有無新的意見。
辯:沒有。
審:辯護方有無新的辯護意見?
辯:沒有
審:法庭辯論終結。被告人,你現在可以就本案的事實、證據、罪行有無及輕重,對犯罪的認識及對定罪量刑方面的要求作簡要的發言。
被:要求法庭從輕處罰。(發揮)
審:現在休庭,帶被告人任翔 退庭。待合議庭進行評議後當庭宣判。(敲擊法槌)
(庭審准備)
書記員:全體起立!請審判長、審判員入庭。
審:(敲擊法槌)現在繼續開庭。傳被告人任翔到庭。
經合議庭評議認為:經過剛才的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本法庭對本案開庭審理已經完畢。現在進行宣判:
一審判決書
西夏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1)西刑初字第015號
公訴機關西夏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任翔,男,1993年5月8日生,漢族,高職文化,銀川市西夏區人,家住西夏區石景山區模式口。 2011年11月11日因涉嫌本案被依法逮捕,現羈押於西夏區看守所。
辯護人蘇曉梅、馮鑫,西夏區正義律師事務所律師。
西夏區人民檢察院以西檢刑訴字[2011]第1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任翔犯故意傷害罪,於2011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西夏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馬玥、張慧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任翔及其辯護人蘇曉梅、馮鑫均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西夏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任翔因向其母親劉鳳仙要錢不成,遂毆打其母親劉鳳仙,造成劉鳳仙右肱骨遠端粉碎性骨折,肱骨髁間骨折,肱骨內外髁分離移位,使劉鳳仙右肘關節功能嚴重障礙,經法醫鑒定,劉鳳仙的傷勢為重傷偏輕。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應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的辯護人蘇曉梅、馮鑫辯稱,被告人雖毆打了劉鳳仙,但這並非出於被告人的主觀故意,只是因劉某言辭上的刺激才一時沖動造成惡果,故被告人任翔對劉鳳仙造成的傷害只應屬於過失,而非故意。
本院認為,被告人任翔在與其母劉鳳仙爭吵後對劉某的毆打性質惡劣,且造成了劉某重傷偏輕的嚴重後果,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任翔故意傷害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辯護人提出被告人任翔對劉某的毆打出於過失的意見,因證據不充
分,不予採納。鑒於被告人歸案後認罪態度較好,剛滿十八周歲,故本院採納控辯雙方相應意見,對被告人予以酌定從輕處罰。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34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書記員:全體起立
被告人任翔犯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判處有期徒刑3年。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10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銀川市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1份,副本2份。
庭審結束,現在宣布閉庭!(敲擊法槌)
現在閉庭,帶被告人邵定國退庭
B. 高分跪求一個關於校園領導或者學生幹部貪污受賄的模擬法庭劇本!!!
這個挺復雜的。哥哥是學法律的 我懂 我就不告訴你。
C. 大學生模擬法庭的劇本應該怎麼寫
一、法庭准備階段
書記員:請原告被告及其委託代理人入庭就坐
原被告是否到庭?
原被告:到庭
書記員:原被告訴訟代理人是否到庭?
原被告訴訟代理人:到庭
書記員:請肅靜,現在宣布法庭紀律:
1、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應關閉尋呼機、手機等通訊工具;
2、未經允許,不得錄音、錄像和攝像,經允許可以攝影的人員,不得使用閃光燈;
3、不得隨意走動和進入審判區;
4、不得發問、提問、鼓掌、喧嘩、哄鬧和實施其他妨礙審判活動的行為;
5、愛護法庭設施,保持法庭衛生,不得吸煙和隨地吐痰;
6、旁聽人員違反法庭規則的,審判長可以口頭警告、訓誡,也可以沒收錄音、錄像和攝影器材,責令退出法庭,或經院長批准,予以罰款、拘留;對哄鬧沖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審判人員等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旁聽公民通過旁聽案件的審判,對法庭案件的審判有意見或建議的,可以在閉庭以後,書面想法庭提出。
以上法庭規則,旁聽人員必須認真遵守。
(三)全體起立,請審判長、審判員入庭。
(審判長審判員依次進入)
(四)(走到審判長面前)報告審判長,當事人已到庭,法庭准備工作就緒,現在可以開庭(回到座位)
審判長:謝謝書記員,全體座下。
審判長:現在開庭,首先核對當事人身份。由原告向法庭報告你的姓名、年齡、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單位、職務及家庭住址
原告:我叫張喜壽,男,1984年11月10日出生,漢族,現住武漢市新洲區陽邏街吳家田146號
審判長:由原告委託代理人向法庭報告你們的姓名,說明你們的工作單位、職務及代理許可權。
原告委託代理人: 我叫周忠平,湖北乾泰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許可權:全權代理
審判長:由被告向法庭報告你的姓名、年齡、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單位、職務及家庭住址
被告:武漢三興紡織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洲區陽邏街工業園,法人代表人:王瑛,該公司董事長
審判長:由被告委託代理人分別向法庭報告你們的姓名,說明你們的工作單位、職務及代理許可權。
被告委託代理人:我叫彭紅忠,湖北平遠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許可權:特別代理
審:原告,你對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身份有無異議?
原告:沒有
審:被告,你對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身份有無異議?
被告:沒有
審判長:經過審查,上述當事人及訴訟代理人的身份及委託許可權與庭審前辦理的手續一致,當事人之間未提出異議,出庭資格有效,准許參加訴訟,現在開庭。(敲法槌)
審判長: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款、第120條的規定,武漢市新洲區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開開庭審理原告張喜壽與被告武漢三興紡織有限公司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案。下面宣布合議庭組成人員,本案由()擔任審判長,(),()擔任審判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書記員()擔任法庭記錄。
審判長:下面告知權利和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一百零七條之規定,民事訴訟當事人有以下訴訟權利和義務:
1、 就案件事實進行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2、 由委託代理人收集、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提起上訴、申請執行的權利;
3、 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反駁原告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
4、 雙方當事人必須依法刑事訴訟權利,遵守訴訟規則,未經審判長同意不得擅自發言;
5、 原告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訴處理,被告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6、 雙方當事人有義務自覺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並按規定繳納訴訟費用。
原、被告是否清楚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
原告:清楚
被告:清楚
審判長: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45、46條的規定,當事人有申請迴避的權利。審判人員有以下三種情況,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當事人有權口頭或書面申請他們迴避: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2、與本案有利害關系;3、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的公正審理的。提出迴避申請應當在開庭前提出;在開庭過程中得知需要迴避事項的應當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並且向法庭說明正當理由。
審判長:原告,對於本合議庭組成人員及書記員是否提出迴避請求?
原告:不申請。
審判長:被告是否申請迴避?
被告:不申請。
二、法庭調查階段
審:庭審分四個階段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法庭調解、法庭宣判。下面進行法庭事實調查,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反駁對方的主張應該說明理由。首先由原告陳述事實、訴訟請求及理由。
原告:
訴訟請求:
1、 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傷殘補助金2.2萬元、一次性醫療補助金3.5928萬元、一次性傷殘津貼21.12萬元、一次性輔助器具費42.24萬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050元、停工留薪期工資8800元、勞動能力鑒定費950元、勞動能力檢查費228.22元、交通費500元,合計人民幣487056.22元,同時終止勞務關系;
2、 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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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員]:原告及其代理人是否到庭,被告及其代理人是否到庭,現在宣布法庭紀律:
1、請關閉各類通訊工具、不準錄音、錄像、攝影。
2、不準鼓掌、吵鬧和實施其他妨害審判活動的行為;
3、未經審判員許可,不準發言,提問;
4、對哄鬧、沖擊法庭、侮辱、毆打審判人員等擾亂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予以罰款。
[書記員]:請全體起立。請審判長和審判員入庭。 (審判長、審判員依次就座。)
[審判長]:大家請坐。
[書記員]法庭准備工作就緒,請指示開庭。
審1:黃河路第二小學五六班模擬法庭刑事審判庭現在開庭。傳被告人韓流到庭。(法警帶被告人韓流到被告席。)
審:你叫什麼名字?出生年月?: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家庭住址?
被:韓流。97年9月21日 。漢。廣東深圳。在讀小學六年級。XX。
審:以前有無受過法律處分?
被:沒有。
審:這次何時被刑事拘留?
被:十月十日。
審:何時被逮捕?
被:十月三十日。
審:深圳市羅芳小學檢察院起訴書是否收到?
被:收到。
審:何時收到?
被:十天前。
審:深圳市羅芳小學少年法庭現在在這里依法公開開庭審理深圳市羅芳小學韓流偷竊一案。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告人在庭審中享有以下權利:
1.如果上述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影響公正的,可以請求換人。
2. 被告人可以自行辯護。
審:現在開始法庭調查。首先,由公訴人宣讀起訴書。
公:(站)
深圳市羅芳小學檢察院起訴書
被告人韓流,男,1997年9月21日出生,漢族,在讀深圳市羅芳小學六年級,廣東深圳人。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韓流夥同其他班學生張三(已另案處理),於2008年10月8日下午5時許在羅芳小學快樂園地處,趁原告韓流不注意,將其放在地上的書包偷出,偷得派克牌鋼筆一支和人民幣現金50元後,將書包扔到三樓廁所內,攜贓物逃離。案發後,公安機關從被告人韓流處,已追繳現金50元和鋼筆(均暫存本院)。
以上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韓流夥同他人,採用偷盜手段,竊取他人財物,已構成盜竊罪。為嚴肅法紀,維護公民合法的財產權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之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懲處。
審:本庭現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調查。
審:被告人韓流,剛才公訴人宣讀的起訴書你聽明白了沒有?
答:聽明白了。
審:是否修改陳述?
答:不修改。
公:你是什麼時間到學校快樂園地的?
被:放學後,大概4點50分。
公:來干什麼?
被 :玩。
公:到快樂園地後怎麼想起來去偷錢?
被:因為看到地上的書包旁邊沒有人,只是想看看裡面有什麼東西,並沒想要偷。
公:誰想起去把書包里的錢和鋼筆拿走的?
被:我。
公:偷走後打算干什麼?
被:沒想好。
公:那張三(同夥)呢?
被:他在旁邊看著是否有人來。
公:你們偷到了什麼?
被:現金50元和一支鋼筆。
公:誰拿錢物的?
被:我。
公:訊問完畢。
審:辯護人你是否需要向被告人發問?(審判長向被告辯護律師問道。)
辯:有。
審:辯護人,你現在可以向被告訊問了。
辨:你是否平時放學後按時回家?
被:是的。
辨:你以前有沒有私自拿過別人東西的行為?
被:從來沒有。
辨:你平時學習成績如何?
被:平均成績B+。
辨:你經常去網吧玩嗎?
被:從來沒有。
辨:訊問完畢。
審:原、被告雙方有補充訊問、發問的可以申請。
原、被:沒有。
審:下面由公訴人向法庭舉證。
公:公訴人請法庭傳證人XXX到庭。
審:本庭准許傳證人XXX到庭。(法警帶證人到證人席。)
審:你叫什麼名字?
證:XXX。
審:年齡?
證:9歲。
審:班級?
證:四年級三班。
審:根據法律規定證人應當如實提供證言,有意作偽證者或者隱匿罪證要承擔法律責任,證人XXX你能否保證如實作證?
證:能。
審:證人請在保證書上簽字。(陪審員一拿出保證書讓證人簽字。)
審:公訴人你現在可以向證人發問。
公:你能否把當時的情況再陳述一遍。
證:2008年10月8日下午5點20分左右,我在快樂園地玩,看見兩個人身上都背著書包,卻突然從地上抓其另一個書包飛快地跑向教學樓。我一直跟他們到了三樓廁所,躲在一旁,看見他們把書包里的東西都倒在地上,拿了一支筆和一張錢就跑了。
公:你當時看到的兩個人,有沒有在現場?
證:有。就是他。(證人手指向被告人。)
公:發問完畢。
審:被告人,你對證人的證言有無異議?
被:沒有。
審:證人XXX退庭。
審:公訴人可以繼續舉證。
公:現在宣讀原告證言:(原告宣讀)
證 人 證 言
2008年10月8日下午5點左右,我在快樂園地玩,准備離開時,才發現我的書包不見了。我馬上報告了大隊部,經大隊部的搜查,在三樓廁所內發現了散落一地的書,經我一清點,發現丟了一隻派克鋼筆和准備叫雜志費的50元錢。
原告人:湯灝
2000年11月20日
審:被告人對證人證言有何異議?
被:沒有。
審:辯護人對證人證言有何異議?
辯:沒有.
審:公訴人繼續向法庭舉證。
公:現在向法庭提交追繳的物品:(由法警出示封閉在塑料袋內的派克鋼筆和50元人民幣。)
審:被告人、辯護人對該物證有何異議?
被、辯:沒有。
審:公訴人有無其他證據提交法庭?
公:舉證完畢。
審:被告人有無證據提交法庭?
被:沒有。
審:辯護人你有無證據要提交法庭?
辯:沒有。
審:法庭調查結束,現在開始法庭辯論,首先由公訴人發言。
公:作為公訴人,就韓流偷竊一案提起公訴,本案證據確鑿,案情清晰。被告人還很年輕,理應通過自己的辛勤勞動,獲得幸福美好的生活,但被告人企圖不勞而獲,走上犯罪道路。為教育犯人,為嚴肅法紀,請求法庭對被告人予以嚴懲。最後要求陪審團給以被告人處罰40小時社區公益服務,並打掃本班教室衛生兩周。
被辯:尊敬的審判長、人民陪審員,我們是羅芳律師事務所的律師,根據《刑事訴訟法》、《律師法》的規定,接受韓流的委託,擔任他的辯護律師,為其辯護。開庭前,本辯護人通過與被告人的見面,基本了解案情,剛才又聽了法庭對案件的調查,對案情有了進一步的認識。首先,對於公訴人提出的證據沒有異議,但我有幾點需要澄清。
第一, 我的當事人在學校,他的表現一向良好,學習成績比較優異;第二,他從來沒有偷竊的行為;
第三,他誠實善良,孝順父母,從來不去網吧;第四,他曾因拾金不昧受到過學校嘉獎。第五,我的當事人目前只是小學生,所受的法制紀律教育還比較少,法制觀念比較淡薄。但我並不是說不懂法就不要受到法律制裁。但是如果他懂法,結果可能不是這樣。我的當事人在被抓後在公安機關交待態度良好,且無犯罪前科。請法庭基於以上各點考慮,給予從輕量刑。
原辨:被告人律師的意思是不是說,不懂得法律,就不應該給以法律制裁。
被辯:當然不是這個意思,但是法律不外乎人情,我請求法庭在量刑時能考慮到這一點。
原辨:我們的確對被告人懷有深切的同情,但是同情不能代替法律,相反我們認為只有對被告人予以嚴懲,才能真 正教育被告人,才能真正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偷竊行為在青少年中時有發生,虛榮心、貪小便宜、社會不良影響、家庭管教不嚴都會使他們沾染上不良惡習,如不及時予以教育糾正,會使他們走上犯罪的道路。如果這次不對被告加以嚴懲,那麼,將會有更多的韓流(被告名字)出現!
被辨:處理學生偷竊事件,不能簡單草率,要善於分析,採取妥善辦法解決。對有偷竊行為的學生,應從思想教育入手,循循善誘,因勢利導,使其認識到所犯錯誤的嚴重性和危害性,給予改錯的機會,自我糾正。只要其主動退贓,都應給予從輕量刑。
原辨:校園中的偷竊問題日趨嚴重,呈上升趨勢,這不能不引起我們的重視,偷竊行為危害青少年,危害家庭社會,如不及時發現制止,今日校園中的小偷就可能成為明日社會上的大盜!
被辨:原告律師說得很對。但是,關鍵是偷竊事件發生後,我們採取什麼樣的態度處理這個問題至關重要!如上面這個案例,設想案件發生以後,如果我們簡單省事,那麼結果是當事人就會因觸犯法律而被校方開除,那麼這個同學就可能被推向社會,淪為社會青年而無法繼續讀書。所以我們應該採取一種「攻心」的處理方法,動之以情,曉之以理,使品德不良的同學心靈上受到震撼,感到內疚,主動退出贓物,交還失主。這樣,就給了他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讓他從這件事中吸取教訓,使他繼續完成學業,以後一樣會成為國家的棟梁之才。
原辨:(沉默,無語)
審:(問原辨)辯護人有無新的辯解?
原辨:沒有。
審:法庭辯論終結。被告人,你現在可以就本案的事實、證據、罪行有無及輕重,對犯罪的認識及對定罪量刑方面的要求作簡要的發言。
被:我當時只是想去快樂園地玩,並不是打算去偷東西的。後來發現地上有個書包比較漂亮,出於好奇,才走過去看看。這時,(同夥)張三說乾脆把書包拿走。我根本沒有意識到自己的行為會給他人造成危害。我請求要求法庭從輕處罰。(發揮)
審:現在休庭,待合議庭進行評議後當庭宣判。
(審判長左右分別跟兩個陪審員商議一會兒)
審:現在繼續開庭。現在進行宣判:本院認為,被告人韓流偷竊他人財物,已構成偷竊罪。被告人韓流犯偷竊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本案中的被告人畢竟還是未成年人,思想幼稚單純,有時受虛榮心或利益驅動,難免會有貪心,貪小便宜的想法,但只要我們教育方法得當,是可以挽救的。鑒於被告人韓流歸案後認罪態度較好,故本院對被告人予以酌定從輕處罰。判決如下:
[書記員] :請全體起立。(站)
審:一、被告人韓流犯偷竊罪,判罰30小時社區公益服務,並打掃本班教室衛生一周,當庭退還偷竊物品。
二、今天系口頭宣判,在閉庭後5日內送達判決書。如不服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羅芳小學少年中級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G. 大學生模擬法庭劇本
有關經濟糾紛的大學生模擬法庭劇本。
模擬法庭(經濟糾紛)
主持人:大家好,歡迎大家來到商學院模擬法庭。原本是你出力我付錢的的和諧的僱傭關系,卻因為一次不小心的意外工傷,使原告工人張喜壽失去了寶貴的左臂,而張喜壽也就一張訴紙將被告武漢三興紡織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原告能否獲得被告的賠償,賠償的數額又是幾何?現在歡迎10級工商一班的同學做精彩的表演。謝謝!
一、法庭准備階段
書記員:請原告被告及其委託代理人入庭就坐
原被告是否到庭?
原被告:到庭
書記員:原被告訴訟代理人是否到庭?
原被告訴訟代理人:到庭
書記員:請肅靜,現在宣布法庭紀律:
1、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應關閉尋呼機、手機等通訊工具;
2、未經允許,不得錄音、錄像和攝像,經允許可以攝影的人員,不得使用閃光燈;
3、不得隨意走動和進入審判區;
4、不得發問、提問、鼓掌、喧嘩、哄鬧和實施其他妨礙審判活動的行為;
5、愛護法庭設施,保持法庭衛生,不得吸煙和隨地吐痰;
6、旁聽人員違反法庭規則的,審判長可以口頭警告、訓誡,也可以沒收錄音、錄像和攝影器材,責令退出法庭,或經院長批准,予以罰款、拘留;對哄鬧沖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審判人員等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旁聽公民通過旁聽案件的審判,對法庭案件的審判有意見或建議的,可以在閉庭以後,書面想法庭提出。
以上法庭規則,旁聽人員必須認真遵守。
(三)全體起立,請審判長、審判員入庭。
(審判長審判員依次進入)
(四)(走到審判長面前)報告審判長,當事人已到庭,法庭准備工作就緒,現在可以開庭(回到座位)
審判長:謝謝書記員,全體座下。
審判長:現在開庭,首先核對當事人身份。由原告向法庭報告你的姓名、年齡、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單位、職務及家庭住址
原告:我叫張喜壽,男,1984年11月10日出生,漢族,現住武漢市新洲區陽邏街吳家田146號
審判長:由原告委託代理人向法庭報告你們的姓名,說明你們的工作單位、職務及代理許可權。
原告委託代理人: 我叫周忠平,湖北乾泰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許可權:全權代理
審判長:由被告向法庭報告你的姓名、年齡、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單位、職務及家庭住址
被告:武漢三興紡織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洲區陽邏街工業園,法人代表人:王瑛,該公司董事長
審判長:由被告委託代理人分別向法庭報告你們的姓名,說明你們的工作單位、職務及代理許可權。
被告委託代理人:我叫彭紅忠,湖北平遠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許可權:特別代理
審:原告,你對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身份有無異議?
原告:沒有
審:被告,你對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身份有無異議?
被告:沒有
審判長:經過審查,上述當事人及訴訟代理人的身份及委託許可權與庭審前辦理的手續一致,當事人之間未提出異議,出庭資格有效,准許參加訴訟,現在開庭。(敲法槌)
審判長: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款、第120條的規定,武漢市新洲區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開開庭審理原告張喜壽與被告武漢三興紡織有限公司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案。下面宣布合議庭組成人員,本案由()擔任審判長,(),()擔任審判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書記員()擔任法庭記錄。
審判長:下面告知權利和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一百零七條之規定,民事訴訟當事人有以下訴訟權利和義務:
1、 就案件事實進行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2、 由委託代理人收集、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提起上訴、申請執行的權利;
3、 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反駁原告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
4、 雙方當事人必須依法刑事訴訟權利,遵守訴訟規則,未經審判長同意不得擅自發言;
5、 原告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訴處理,被告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6、 雙方當事人有義務自覺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並按規定繳納訴訟費用。
原、被告是否清楚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
原告:清楚
被告:清楚
審判長: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45、46條的規定,當事人有申請迴避的權利。審判人員有以下三種情況,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當事人有權口頭或書面申請他們迴避: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2、與本案有利害關系;3、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的公正審理的。提出迴避申請應當在開庭前提出;在開庭過程中得知需要迴避事項的應當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並且向法庭說明正當理由。
審判長:原告,對於本合議庭組成人員及書記員是否提出迴避請求?
原告:不申請。
審判長:被告是否申請迴避?
被告:不申請。
二、法庭調查階段
審:庭審分四個階段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法庭調解、法庭宣判。下面進行法庭事實調查,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反駁對方的主張應該說明理由。首先由原告陳述事實、訴訟請求及理由。
原告:
訴訟請求:
1、 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傷殘補助金2.2萬元、一次性醫療補助金3.5928萬元、一次性傷殘津貼21.12萬元、一次性輔助器具費42.24萬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050元、停工留薪期工資8800元、勞動能力鑒定費950元、勞動能力檢查費228.22元、交通費500元,合計人民幣487056.22元,同時終止勞務關系;
2、 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及理由:
2009年2月16日被告武漢三興紡織有限公司雇請原告張喜壽到其單位上班,從事清花車間檔車工種,約定月工資為1100元,未辦理工傷保險。2009年3月3日13:00時左右,原告在被告清花車間上班過程中,左手上臂不幸被機器絞斷,原告立即被送往武漢市普愛醫院治療,住院21天,於2009年3月24日出院,診斷為:1、左上肢損毀,失血性休克;2、左頸部軟組織挫傷。醫院建議繼續對症治療,佩戴義肢,加強營養,注意休息,定期復查。2009年5月14日新洲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新老社工(2009)第010號工傷認定結論通知書,認定為工傷。武漢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於2009年7月9日作出武勞鑒結字(2009)0780號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通知書,審定張喜壽的致殘程度為三級,武漢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於2009年7月10日作出《關於對張喜壽配置輔助器具的確認》,認定張喜壽可配置國產普及型假肢。2009年6月1日武漢艾格美康復器材有限公司作出鄂假肢評估(2009)第15號傷殘人員輔助器具裝備評估意見書,處置意見為:1、可以裝配國家普及適用型三自由度上臂感應手假肢;2、假肢使用期限為3年;3、假肢維修費為假肢價格的20%;4、初次裝配時間需30日,再次裝配時間需20日。從出院至今,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不聞不問,連最基本的生活費都不發給。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您院提起訴訟,懇請依法予以公證的裁決!
此致
武漢市新洲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張喜壽
2010年1月7日
審判長:原告對訴訟內容有無補充?
原告:沒有。
審判長:下面由被告針對原告的起訴發表你們的答辯意見。
被告:答辯人因原告張喜壽訴武漢三興紡織有限公司工傷賠償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1、 被答辯人在本公司工作過程中並未與本企業簽訂協議辦理工傷保險。從法律程序上來說,本企業並沒有義務為沒有自願辦理工傷保險的職工提供工傷保險賠償。
2、 被答辯人此次事故的發生是由於其本人在工作過程中經驗不足、又沒有及時詢問相關工友注意事項而違反操作導致事故發生,被答辯人在導致事故中存在更多過錯,應該承擔主要責任。
3、 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所求償的487056.22元不應該由答辯人承擔。答辯人在被答辯人發生事故後已支付了其住院醫療費,並每月800元支付被答辯人三個月的工資薪金。在被答辯人沒有辦理工傷保險的情況下答辯人已經盡到了作為企業該盡的責任,而本身在事故中答辯人是主要事故導致方,也應承擔一定責任。
4、 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應該保留與答辯人的勞動關系且答辯人只需支付被答辯人工傷保險待遇。根據武漢市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被答辯人的工傷致殘等級為三級,按照《武漢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34條規定:「工傷人員因公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並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的規定享受相關待遇。因此答辯人不需要一次性賠償被答辯人所要求的賠償金額。
綜上所訴,請求貴院依法駁回原告的無理訴訟請求。
審判長:被告對答辯意見有無補充?
被告:沒有。
審判長:下面就案件事實進行證據審查,由於在庭審前本案的立案流程機構已經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並且傳達了證據清單,因此在質證的過程中雙方當事人應該按照庭前所提交的證據清單的載明序號說明證據的名稱以及證據所要證明的對象,其他訴訟參與人在發表質證意見時,應當圍繞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有無證據效力以及證明效力大小發表。首先由本案的原告出示證據。
原告訴訟代理人:我方有三組證據要向法庭提交。其中,第一組證據包括證據1、證據2、證據3,用以證明原告與被告存在勞動關系及原告與被告達成的工資薪酬的規定;第二組證據包括證據4、證據5、證據6、證據7、證據8,用以證明原告的此次事故屬於工傷且傷殘等級為三級,被告應當按照《工傷賠償條例》的有關規定對原告進行經濟賠償;第三組證據包括證據9,證明原告經濟損失的具體內容。下面我方將對各組證據進行具體說明。
證據1原告與被告簽訂的勞動合同一份,是2009年2月15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勞動合同,合同上寫明:乙方(即張喜壽)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清花車間檔車工工作。
審判長:請法警將原告出示的證據提交法庭。被告對原告方所出示的證據有無異議?
被告方:沒有異議。
審判長:請原告繼續舉證。
原告訴訟代理人:證據2,證人王蓉證言。證人王蓉清楚的說明「他們見面時甘廠長打電話跟我說要我告訴張喜壽每月工資將近1100元。第二天(即2009年2月16號)張喜壽就開始到公司里上班,工種是清花車間檔車工。」
審判長:請法警將原告出示的證據提交法庭。被告對原告方所出示的證據有無異議?
被告方:有異議。對於證據2中的證人證言的採信度存在質疑,請求法官傳喚證人王蓉到庭接受雙方質證。
審判長:對原告出示的證據,被告無異議的本院予以確認,有異議的待後予以確認。
原告申請王蓉出庭作證,請證人王蓉到庭。
證人王蓉,你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職業、住址?
證人王蓉:王蓉,女,1968年10月18日出生,三興棉紡廠有限公司職工,家住陽邏吳家田。
審判長:證人王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你必須對你所知道的事實情況如實提供證言和回答問題,不得作偽證,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你聽清楚了嗎?
證人王蓉:聽清楚了。
審判長:現在請原告代理人進行發問。
原告代理人:你們廠的名稱是什麼?
證人王蓉:三興棉紡有限公司。
原告代理人:你和原告是什麼關系?
證人王蓉:同事關系
原告訴訟代理人:張喜壽是怎樣到你們公司上班的?
證人王蓉:今年春節前,我公司全面負責的甘紅球廠長對我說要我介紹熟練的檔車工到公司上班,說公司缺人。2009年2月15日我把張喜壽帶到公司里與甘廠長見面,因為張喜壽原來做了四年的檔車工。見面後,甘廠長召集檔車工開會,張喜壽也參加了會議。他們見面前甘廠長打電話跟我說要我告訴張喜壽每月工資將近1100元。第二天(即2009年2月16號)張喜壽就開始到公司里上班,工種是清花車間檔車工。受傷時張喜壽在公司里上了十幾天班。
原告代理人:好的,法官,我已詢問完。
審判長:現在請被告訴訟代理人進行發問
被告訴訟代理人:我想問一下,你和原告除了工作外,平時關系怎樣?
證人王蓉:平時就是同事關系,但私下關系也還可以
被告訴訟代理人:就你了解原告是一個怎樣的人?
證人王蓉:平時不怎麼說話,但工作很老實
被告訴訟代理人:那你們倆主要負責什麼工作呢?
證人王蓉:主要是清花車間檔車工種
被告訴訟代理人:好,我已詢問完
審判長:原被告雙方還有什麼需要向證人發問的嗎?
原被告:沒有
審判長:證人可以退庭。請原告繼續舉證。
原告訴訟代理人:證據3張喜壽病例,上面顯示:「出院診斷:1、左上肢碾壓傷:①左上肢毀損傷②失血性休克 2、左頸部軟組織挫傷。」
審判長:請法警將原告出示的證據提交法庭。被告對原告方所出示的證據有無異議?
被代:沒有異議。
審判長:請原告繼續舉證。
原告訴訟代理人:證據4《工傷認定結論通知書》上寫明:「根據調查並依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條第一款之規定,認定張喜壽於2009年3月3日在工作中因機械事故所受到的傷害屬工作原因所致,符合認定工傷的條件,現認定為因工受傷。」
審判長:請法警將原告出示的證據提交法庭。被告對原告方所出示的證據有無異議?
被告方:沒有異議。
審判長:請原告繼續舉證。
原告訴訟代理人:證據5《武漢工傷(職業病)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通知書》,鑒定書上寫明:「依據《勞動能力鑒定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 16180-2006)的國家標准,經我委審定,被鑒定人工傷(職業病)的致殘等級程度為叄級。」
審判長:請法警將原告出示的證據提交法庭。被告對原告方所出示的證據有無異議?
被代:沒有異議。
審判長:請原告繼續舉證。
原告訴訟代理人:證據6《傷殘人員輔助器具裝配評估意見書》,對原告的診斷結果表明原告可以配置國家普及適用型三自由度上臂感應手(五指抓握)假肢。
審判長:請法警將原告出示的證據提交法庭。被告對原告方所出示的證據有無異議?
被代:沒有異議。
審判長:請原告繼續舉證。
原告訴訟代理人:證據7《關於對張喜壽配置輔助器具的確認》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武漢市企業職工勞動能力鑒定辦法》,張喜壽的傷殘程度為三級,可以配置國產普及型假肢。
審判長:請法警將原告出示的證據提交法庭。被告對原告方所出示的證據有無異議?
被代:沒有異議。
審判長:請原告繼續舉證。
原告訴訟代理人:證據8 勞動能力鑒定費、假肢鑒定費、勞動能力檢查費、交通費發票。共計金額1050元。
審判長:請法警將原告出示的證據提交法庭。被告對原告方所出示的證據有無異議?
被代:有異議。交通費中到武漢市第一醫院做檢查的費用不屬於工傷傷殘中包含的費用。
審判長:原告還有沒有其他的證據?
原告訴訟代理人:沒有。
審判長:被告有無證據要向法院提供?
被告訴訟代理人:有。《工傷保險實施辦法》中第34條明確規定:工傷人員因公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並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規定享受相關待遇。
審判長:請法警將被告出示的證據提交法庭。原告對被方所出示的證據有無異議?
原代:沒有異議。
審判長:請被告繼續舉證。
被告訴訟代理人:證據2原告的工資單顯示其每月工資應為800元每月。
審判長:請法警將被告出示的證據提交法庭。原告對被告方所出示的證據有無異議?
原代:沒有異議。
審判長:被告還有沒有其他證據?
被告訴訟代理人:沒有。
審判長:下面出示由本庭依職調查的證據。經原告張喜壽申請,2009年7月9日,經本庭委託,武漢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對原告工傷傷殘程度進行鑒定,現在宣讀鑒定結論通知書:鑒定人姓名:張喜壽,性別:男,年齡:25,身份證號碼:420117198411107572 家庭住址:武漢市新洲區陽邏街吳家田146號 用人單位名稱:武漢市三興紡織有限公司 單位地點:新洲區陽邏工業園 根據你(單位)於2009年6月25日向我委提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申請,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專家組對你的傷殘情況進行鑒定後提出的診斷意見,依據《勞動能力鑒定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 16180-2006)的國家標准,經我委審定,被鑒定人工傷(職業病)的致殘等級程度為叄級。如對本鑒定結論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結論通知書後15天內向本省勞動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申請。武漢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 2009年7月9日。請法警將證據交給原告和被告。
審判長:原告對此證據有無異議?
原告訴訟代理人:沒有。
審判長:被告對此證據有無異議?
被告訴訟代理人:沒有。
審判長:經過法庭質證,本庭對以下證據予以認定:原告出示的三組證據,被告出示的證據1、2。原被告在事實方面有無補充?
原告訴訟代理人:沒有。
被告訴訟代理人:沒有。
審判長:經過法庭調查,本庭對以下事實給予認定:2009年2月16日武漢市三興紡織有限公司聘用張喜壽到其單位上班,從事清花車間檔車工作,口頭約定月工資為1100元,未辦理工作保險。2009年3月3日13:00時左右,張喜壽在武漢三興紡織有限公司清花車間上班過程中,左臂不幸被機器絞斷,張喜壽立即被送往武漢市普愛醫院治療,住院21天,於2009年3月24日出院,出院診斷為:1、左上肢損毀,失血性休克;2、左頸部軟組織挫傷。醫院建議繼續對症治療,佩戴義肢。依據《勞動能力鑒定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 16180-2006)的國家標准審定,被鑒定人工傷(職業病)的致殘等級程度為叄級。《傷殘人員輔助器具裝配評估意見書》,對張喜壽的診斷結果表明張喜壽可以配置國家普及適用型三自由度上臂感應手(五指抓握)假肢。在張喜壽被送往醫院後,武漢三興紡織有限公司支付了其醫療費,並以每月800元的標准支付了張喜壽三個月的工資。法庭調查階段結束,下面進入法庭辯論階段。根據雙方向法庭提交的起訴狀、答辯狀以及相關的證據材料,基於對事實的認定,本庭認為本案的爭論焦點為:
1、 是否應該保留原告與被告的勞動關系、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2、 被告是否應該賠償原告所要求賠償的經濟損失金額及賠償的具體內容。
原被告對本庭歸納的爭議焦點有無異議?
原告訴訟代理人:沒有
被告訴訟代理人:沒有
3、 審判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27條的規定,現在進行法庭辯論。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應圍繞本案爭議焦點,結合法庭調查的具體情況以及適用法律方面進行綜合性發言。辯論中應當實事求是,在法律范圍內尊重客觀事實,以理服人,不應涉及與本案無關的問題和進行人身攻擊,不得重復發表意見,包括不再重復事實、不再重復證據以及質證意見。
4、 審判長:下面由原告被告雙方及其訴訟代理人針對第一個爭議焦點「是否應該保留原告與被告的勞動關系、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發表辯論意見。首先由原告發表辯論意見。
原告::我方發表以下三點辯論意見:
第一,張喜壽是被告武漢三興紡織有限公司的正式職工,這在上述的證據1和證據2已經闡述,這里不再重復。公司職工在工作中受傷,公司應該承擔其生活保障基本需求。
第二,《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如果有的企業不參加工傷保險的社會統籌,一旦職工發生工傷事故,一切費用也都要由企業遵照《條例》中的有關規定支付。」根據以上分析,被告武漢三興紡織公司必須參加工傷保險,遵照《條例》給予職工工傷保險待遇。
第三,根據《湖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由於道路、航運、航空、鐵路等交通事故引起的工傷,或者職工被派遣出境工作時所發生的工傷,或職工工傷涉及其他民事傷害賠償的,應按照有關規定索取傷害賠償。獲得的傷害賠償低於工傷保險待遇的,根據用人單位是否參加工傷保險,由經辦機構或所在單位補足差額部分。因此,被告武漢三興紡織公司應該保留原告與被告的勞動關系、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審判長:現在由被告及其代理人發表辯論意見。
被告:我方針對原告方提出的辯論意見發表以下觀點:
第一, 張喜壽已經認定為三級傷殘,不能同正常職工一樣在公司車間工作。如果繼續保持其與公司的勞動關系,繼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會導致公司的利益受損。
第二, 我方堅持根據《工傷保險實施辦法》中第34條規定,讓張喜壽退出工作崗位,解除勞動關系,公司支付一定的補償費用。
審判長:被告有無新的辯論意見?
被告:沒有。
審判長:原告有無新的辯論意見?
原告:沒有。
5、 審判長:下面由原被告雙方及其訴訟代理人針對第二個爭議焦點「被告是否應該賠償原告所要求賠償的經濟損失金額及賠償的具體內容」發表辯論意見。首先由原告及其代理人發表辯論意見。
原告:我方主要有以下辯論意見:
第一:根據證據2、證據3、證據5,已經可以證明原告遭受了嚴重的身體損傷,已經鑒定為三級傷殘。其是在為被告武漢三興紡織公司工作時受傷,理應由公司承擔所有治療費用,包括配製義肢的費用。
第二:根據原告村委會的調查筆錄,原告的父親中風在床,母親和兩個姐姐都是弱智,屬於無勞動能力者,出事前原告的工資是家裡的唯一來源,家裡十分貧困。原告因公致殘,喪失正常勞動能力,公司應該提供應有的經濟保障。
審判長:現在由被告及其代理人發表辯論意見。
被告:我方堅持原告費用中到武漢市第一醫院做檢查的費用不屬於工傷傷殘中包含的費用。
審判長:被告有無新的辯論意見?重復的不用再說。
被告:沒有。
審判長:原告有無新的辯論意見?
原告:沒有。
審判長:圍繞爭議焦點,雙方當事人進行了充分的法庭辯論,雙方無新的辯論,法庭辯論階段結束。現在由雙方當事人進行最後陳述,在最後陳述階段雙方當事人可以簡單明確的表明對於本案的處理意見和各自是否堅持訴訟主張的意願。首先,請原告方作最後陳述。
原告:自從我2009年2月16日在公司車間上班出事後,家裡為了給我治病已經負債累累。雖然公司墊付了醫療費,但是配製義肢的費用對於我來說實在是太高昂。公司在我出院後的冷漠態度,對我也造成了很大的精神傷害。
我的父親今年60歲,中風癱瘓在床。母親和兩個姐姐都是弱智,我家現居住在吳家田146號一棟三件兩層的樓房裡,地勢低矮,房屋潮濕,年久失修。為了我今後成家和一家人的生活保障。我要求用算斷的工傷保險金敬愛那個房屋改建成一棟四間七層的樓房。房屋租金的收入應該基本可以保障全家生活來源。所以這筆錢關繫到我一家人的生存和我的將來生活。為了維護我的合法權益,希望法庭支持我的訴訟請求,做出合理判決。
被告:我認為原告要求我公司賠償的487056.22元實屬不和情理,如此巨大的索要對於我們這個小公司來說是不小的數字!原告在工作中出現事故,我公司已經墊付了醫療費。如果繼續提供其要求數額的保障金,企業利益將受到損害。而且原告工作中出現事故,也由一部分責任是由於其操作失誤導致的,怎麼能讓公司全部承擔後果呢?
審判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28條之規定,判決前能夠調解的可以進行調解。原告,是否同意調解?
原告:不同意
審判長:由於原告不同意調解,本庭不再組織調解,合議庭需要對本案休庭十五分鍾進行評議。
審判長:下面宣布休庭,由合議庭進行評議,評議後繼續開庭(敲擊法槌)。
書記員:全體起立,請合議庭退庭。(合議庭下)
(十五分鍾後)
書記員:休庭時間到,請全體起立,請審判長、審判員入庭。
審判長(坐定後):坐下。
審判長:(敲擊法槌後宣布)現在繼續開庭。
經合議庭評議認為:原告張喜壽在武漢三興紡織公司上班期間出現事故,被勞動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原告應享受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職工緻殘被鑒定為壹至肆級的,應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原告是叄級傷殘,因此,被告提出的解除勞動關系、一次新算斷工傷保險待遇的請求,本庭不予支持。原告因左上肢毀損,為了生活需要,經武漢市幾湖北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配置國產普及型假肢,因此,本庭支持原告配置國產普及型假肢,因被告未為原告辦理工傷保險,因此上述各項費用均應由被申請人承擔。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三條,第三十三條、《湖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省政府令第257號)第三十二條等規定,現在進行宣判:
書記員:(全體起立)
一、 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6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050元、勞動能力鑒定費950元、勞動能力檢查費228.22元、交通費550元。
二、 原告退出工作崗位,被告從2009年6月起按月支付原告640元傷殘津貼,傷殘津貼在扣除個人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後,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准。
三、 被告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2009年3月起為原告辦理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雙方繳納各自應繳費用。
四、 被告派人與原告一起到湖北省假肢矯形技術中心為原告配製國產普及型假肢,一切費用均由被告支付。如果需要更換假肢,相關費用仍由被告支付。
五、 駁回原告其他訴訟申請。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於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xx,審判員:XXX
2010年1月5日
H. 大學生傳銷案模擬法庭劇本(緊急)
模擬小法庭劇本--校園偷竊
[書記員]:原告及其代理人是否到庭,被告及其代理人是否到庭,現在宣布法庭紀律:
1、請關閉各類通訊工具、不準錄音、錄像、攝影。
2、不準鼓掌、吵鬧和實施其他妨害審判活動的行為;
3、未經審判員許可,不準發言,提問;
4、對哄鬧、沖擊法庭、侮辱、毆打審判人員等擾亂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予以罰款。
[書記員]:請全體起立。請審判長和審判員入庭。 (審判長、審判員依次就座。)
[審判長]:大家請坐。
[書記員]法庭准備工作就緒,請指示開庭。
審1:黃河路第二小學五六班模擬法庭刑事審判庭現在開庭。傳被告人韓流到庭。(法警帶被告人韓流到被告席。)
審:你叫什麼名字?出生年月?: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家庭住址?
被:韓流。97年9月21日 。漢。廣東深圳。在讀小學六年級。XX。
審:以前有無受過法律處分?
被:沒有。
審:這次何時被刑事拘留?
被:十月十日。
審:何時被逮捕?
被:十月三十日。
審:深圳市羅芳小學檢察院起訴書是否收到?
被:收到。
審:何時收到?
被:十天前。
審:深圳市羅芳小學少年法庭現在在這里依法公開開庭審理深圳市羅芳小學韓流偷竊一案。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告人在庭審中享有以下權利:
1.如果上述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影響公正的,可以請求換人。
2. 被告人可以自行辯護。
審:現在開始法庭調查。首先,由公訴人宣讀起訴書。
公:(站)
深圳市羅芳小學檢察院起訴書
被告人韓流,男,1997年9月21日出生,漢族,在讀深圳市羅芳小學六年級,廣東深圳人。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韓流夥同其他班學生張三(已另案處理),於2008年10月8日下午5時許在羅芳小學快樂園地處,趁原告韓流不注意,將其放在地上的書包偷出,偷得派克牌鋼筆一支和人民幣現金50元後,將書包扔到三樓廁所內,攜贓物逃離。案發後,公安機關從被告人韓流處,已追繳現金50元和鋼筆(均暫存本院)。
以上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韓流夥同他人,採用偷盜手段,竊取他人財物,已構成盜竊罪。為嚴肅法紀,維護公民合法的財產權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之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懲處。
審:本庭現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調查。
審:被告人韓流,剛才公訴人宣讀的起訴書你聽明白了沒有?
答:聽明白了。
審:是否修改陳述?
答:不修改。
公:你是什麼時間到學校快樂園地的?
被:放學後,大概4點50分。
公:來干什麼?
被 :玩。
公:到快樂園地後怎麼想起來去偷錢?
被:因為看到地上的書包旁邊沒有人,只是想看看裡面有什麼東西,並沒想要偷。
公:誰想起去把書包里的錢和鋼筆拿走的?
被:我。
公:偷走後打算干什麼?
被:沒想好。
公:那張三(同夥)呢?
被:他在旁邊看著是否有人來。
公:你們偷到了什麼?
被:現金50元和一支鋼筆。
公:誰拿錢物的?
被:我。
公:訊問完畢。
審:辯護人你是否需要向被告人發問?(審判長向被告辯護律師問道。)
辯:有。
審:辯護人,你現在可以向被告訊問了。
辨:你是否平時放學後按時回家?
被:是的。
辨:你以前有沒有私自拿過別人東西的行為?
被:從來沒有。
辨:你平時學習成績如何?
被:平均成績B+。
辨:你經常去網吧玩嗎?
被:從來沒有。
辨:訊問完畢。
審:原、被告雙方有補充訊問、發問的可以申請。
原、被:沒有。
審:下面由公訴人向法庭舉證。
公:公訴人請法庭傳證人XXX到庭。
審:本庭准許傳證人XXX到庭。(法警帶證人到證人席。)
審:你叫什麼名字?
證:XXX。
審:年齡?
證:9歲。
審:班級?
證:四年級三班。
審:根據法律規定證人應當如實提供證言,有意作偽證者或者隱匿罪證要承擔法律責任,證人XXX你能否保證如實作證?
證:能。
審:證人請在保證書上簽字。(陪審員一拿出保證書讓證人簽字。)
審:公訴人你現在可以向證人發問。
公:你能否把當時的情況再陳述一遍。
證:2008年10月8日下午5點20分左右,我在快樂園地玩,看見兩個人身上都背著書包,卻突然從地上抓其另一個書包飛快地跑向教學樓。我一直跟他們到了三樓廁所,躲在一旁,看見他們把書包里的東西都倒在地上,拿了一支筆和一張錢就跑了。
公:你當時看到的兩個人,有沒有在現場?
證:有。就是他。(證人手指向被告人。)
公:發問完畢。
審:被告人,你對證人的證言有無異議?
被:沒有。
審:證人XXX退庭。
審:公訴人可以繼續舉證。
公:現在宣讀原告證言:(原告宣讀)
證 人 證 言
2008年10月8日下午5點左右,我在快樂園地玩,准備離開時,才發現我的書包不見了。我馬上報告了大隊部,經大隊部的搜查,在三樓廁所內發現了散落一地的書,經我一清點,發現丟了一隻派克鋼筆和准備叫雜志費的50元錢。
原告人:湯灝
2000年11月20日
審:被告人對證人證言有何異議?
被:沒有。
審:辯護人對證人證言有何異議?
辯:沒有.
審:公訴人繼續向法庭舉證。
公:現在向法庭提交追繳的物品:(由法警出示封閉在塑料袋內的派克鋼筆和50元人民幣。)
審:被告人、辯護人對該物證有何異議?
被、辯:沒有。
審:公訴人有無其他證據提交法庭?
公:舉證完畢。
審:被告人有無證據提交法庭?
被:沒有。
審:辯護人你有無證據要提交法庭?
辯:沒有。
審:法庭調查結束,現在開始法庭辯論,首先由公訴人發言。
公:作為公訴人,就韓流偷竊一案提起公訴,本案證據確鑿,案情清晰。被告人還很年輕,理應通過自己的辛勤勞動,獲得幸福美好的生活,但被告人企圖不勞而獲,走上犯罪道路。為教育犯人,為嚴肅法紀,請求法庭對被告人予以嚴懲。最後要求陪審團給以被告人處罰40小時社區公益服務,並打掃本班教室衛生兩周。
被辯:尊敬的審判長、人民陪審員,我們是羅芳律師事務所的律師,根據《刑事訴訟法》、《律師法》的規定,接受韓流的委託,擔任他的辯護律師,為其辯護。開庭前,本辯護人通過與被告人的見面,基本了解案情,剛才又聽了法庭對案件的調查,對案情有了進一步的認識。首先,對於公訴人提出的證據沒有異議,但我有幾點需要澄清。
第一, 我的當事人在學校,他的表現一向良好,學習成績比較優異;第二,他從來沒有偷竊的行為;
第三,他誠實善良,孝順父母,從來不去網吧;第四,他曾因拾金不昧受到過學校嘉獎。第五,我的當事人目前只是小學生,所受的法制紀律教育還比較少,法制觀念比較淡薄。但我並不是說不懂法就不要受到法律制裁。但是如果他懂法,結果可能不是這樣。我的當事人在被抓後在公安機關交待態度良好,且無犯罪前科。請法庭基於以上各點考慮,給予從輕量刑。
原辨:被告人律師的意思是不是說,不懂得法律,就不應該給以法律制裁。
被辯:當然不是這個意思,但是法律不外乎人情,我請求法庭在量刑時能考慮到這一點。
原辨:我們的確對被告人懷有深切的同情,但是同情不能代替法律,相反我們認為只有對被告人予以嚴懲,才能真 正教育被告人,才能真正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偷竊行為在青少年中時有發生,虛榮心、貪小便宜、社會不良影響、家庭管教不嚴都會使他們沾染上不良惡習,如不及時予以教育糾正,會使他們走上犯罪的道路。如果這次不對被告加以嚴懲,那麼,將會有更多的韓流(被告名字)出現!
被辨:處理學生偷竊事件,不能簡單草率,要善於分析,採取妥善辦法解決。對有偷竊行為的學生,應從思想教育入手,循循善誘,因勢利導,使其認識到所犯錯誤的嚴重性和危害性,給予改錯的機會,自我糾正。只要其主動退贓,都應給予從輕量刑。
原辨:校園中的偷竊問題日趨嚴重,呈上升趨勢,這不能不引起我們的重視,偷竊行為危害青少年,危害家庭社會,如不及時發現制止,今日校園中的小偷就可能成為明日社會上的大盜!
被辨:原告律師說得很對。但是,關鍵是偷竊事件發生後,我們採取什麼樣的態度處理這個問題至關重要!如上面這個案例,設想案件發生以後,如果我們簡單省事,那麼結果是當事人就會因觸犯法律而被校方開除,那麼這個同學就可能被推向社會,淪為社會青年而無法繼續讀書。所以我們應該採取一種「攻心」的處理方法,動之以情,曉之以理,使品德不良的同學心靈上受到震撼,感到內疚,主動退出贓物,交還失主。這樣,就給了他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讓他從這件事中吸取教訓,使他繼續完成學業,以後一樣會成為國家的棟梁之才。
原辨:(沉默,無語)
審:(問原辨)辯護人有無新的辯解?
原辨:沒有。
審:法庭辯論終結。被告人,你現在可以就本案的事實、證據、罪行有無及輕重,對犯罪的認識及對定罪量刑方面的要求作簡要的發言。
被:我當時只是想去快樂園地玩,並不是打算去偷東西的。後來發現地上有個書包比較漂亮,出於好奇,才走過去看看。這時,(同夥)張三說乾脆把書包拿走。我根本沒有意識到自己的行為會給他人造成危害。我請求要求法庭從輕處罰。(發揮)
審:現在休庭,待合議庭進行評議後當庭宣判。
(審判長左右分別跟兩個陪審員商議一會兒)
審:現在繼續開庭。現在進行宣判:本院認為,被告人韓流偷竊他人財物,已構成偷竊罪。被告人韓流犯偷竊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本案中的被告人畢竟還是未成年人,思想幼稚單純,有時受虛榮心或利益驅動,難免會有貪心,貪小便宜的想法,但只要我們教育方法得當,是可以挽救的。鑒於被告人韓流歸案後認罪態度較好,故本院對被告人予以酌定從輕處罰。判決如下:
[書記員] :請全體起立。(站)
審:一、被告人韓流犯偷竊罪,判罰30小時社區公益服務,並打掃本班教室衛生一周,當庭退還偷竊物品。
二、今天系口頭宣判,在閉庭後5日內送達判決書。如不服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羅芳小學少年中級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