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地名普查宣傳片
Ⅰ 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實施方案的組織實施
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工作由國務院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領導小組(簡稱國務院地名普查領導小組)組織實施。領導小組辦公室(簡稱國務院地名普查辦)設在民政部,承擔領導小組日常工作,負責全國地名普查工作的業務指導宣傳和督促檢查驗收。
此次地名普查以縣級政區為單位進行。普查涉及的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相應成立普查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標准名稱為XX省(自治區、市、縣、區)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領導小組(簡稱XX省、自治區、市、縣、區地名普查領導小組)及辦公室(簡稱XX省、自治區、市、縣、區地名普查辦),辦公室設在地名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地名普查領導小組的統一部署,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地名普查工作。
四、職責分工
國務院地名普查領導小組職責:
(一)制定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的有關方針、政策和保障措施。
(二)組織部署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工作。
(三)協調解決普查中的重大問題。
(四)審議重要地名命名更名事項。
(五)審定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成果。
(六)承辦國務院交辦的有關工作。
國務院地名普查辦職責:
(一)擬定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實施方案。
(二)制定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技術規范。
(三)負責組織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宣傳。
(四)負責領導小組成員單位的聯系協調。
(五)負責地名普查的會議組織、業務培訓、檢查指導驗收。
(六)負責組織地名普查成果上報和建檔工作。
(七)負責指導建立、完善各級地名普查資料庫。
(八)負責組織編纂普查地區標准地名圖、錄、典、志等。
(九)負責組織地名普查信息綜合應用服務。
(十)承擔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國務院地名普查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職責:
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要做好地名普查的協助和配合工作,指導和督促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做好地名普查所需專題資料的整理及提供工作,並確保信息和數據的有效性和現勢性(國務院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職責詳見附件)。
Ⅱ 第二此全國地名普查怎樣開展地名文化資源調查情況
1979年至1986年,我國組織開展了第一次全國地名普查,此後一直沒有進行全國地名普查。近30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和城鎮化進程的快速推進,我國地名情況發生了巨大變化。目前掌握的地名信息已難以反映地名實際情況,地名數據不新、不全、不準的問題十分突出,迫切需要開展全國地名普查,盡快摸清地名底數詳情,進一步加強和改善新時期的地名管理工作。為此,決定於 2014年至2018年開展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工作。
區別:
普查的時間節點和普查目的不同
第一次地名普查發生在「文化大革命」剛剛結束之際,普查的主要目的在於摸清全國地名的基本情況,改變全國各地一個名,到處都是「紅衛」村的狀況,釐清本源,撥亂反正,恢復被「文革」否定的傳統地名。第二次地名普查試點發生於改革開放30年之後,普查的目的提高地名標准化水平,適應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鞏固國防建設,提高公共服務能力。
2.普查的資料基礎不同
第一次地名普查主要參考資料只有1972年版的1:5萬地形圖和不甚完整公文檔案,資料匱乏,普查成果主要依賴基礎幹部的實地考察和民間走訪;第二次地名普查試點開始於經濟發展、文化復興的新時期,既有第一次地名普查、文物普查、經濟普查、非物質文化普查等普查的資料積累,更有改革開放後30年挖掘整理的歷史古志、民間野史、文物碑刻、族譜村志及新編地方誌、專業志、第一代地名志、新命名地名檔案、地名文化研究成果等大量的資料文獻,資料豐富、內容翔實,互為佐證。
3.地名的范圍和分類方法不同
第一次地名普查的地域范圍為全國所有地域,地名類別包括行政區劃和居民點名稱,獨立存在的、重要的專業部門使用的台、站、港、場等名稱,當地著名的紀念地、名勝古跡、古遺址、游覽地和其它眾人工建築名稱,1:5萬地形圖上標有的各類自然地理實體名稱。第二次地名普查試點的地域范圍主要為沿邊海海區域,普查類別包括海域,陸地地形、水系,陸地地形,行政區域及其他區域,居民點交通運輸,水利、電力設施,紀念地、旅遊景點,建築物,單位11個大類,117個子類,地名分類以《地名分類與類別編制代碼編制規則》(GB/T18521-2001)為標准確定,覆蓋了所有地名類別,范圍更廣、分類更細、屬性更明。
4.增加了地名代碼
第一次地名普查獲得的地名條目,按行政區域和地名類別分類區分,歸檔困難,查詢不便。第二次地名普查試點新增了地名代碼欄,按照《國家地名資料庫代碼編制規則》用阿拉伯數字為每條地名編制共20位數字的代碼,其中第一段由6位數字組成,表示縣級以上行政區劃代碼;第二段由3位數字組成,表示縣級以下行政區劃代碼,第三段由5位數字組成,表示地名屬性的類別,第四段為6位數字,表示附加碼,用以區分同一類別並且是同一行政區域內的地名。使用地名代碼後,每條地名都有全國唯一識別碼,便於地名的「數字化」,有利於統計、歸檔和查詢,
5.普查使用的技術手段不同
受當時的技術條件限制,第一次地名普查採用全手工操作:地理坐標通過圖上手工量測獲取,精度較低,誤差較大:地名成果的形式單一,地名表、地名卡片和概況材料手寫填寫,工作量大,差錯率高,修改困難。第二次地名普查試點使用了最新的「數碼技術」,在使用傳統紙質介質的基礎上,使用了「數字化」的錄音錄影技術、GPS定位設備,矢量地圖和最新版的地名管理資料庫,可以通過攝錄設備記錄原始的調查資料,地物的直觀影象,可以通過矢量地圖自動確定準確地理位置,修改圖上地物,實現地物與地名的高度統一,也可以便捷地實現修改、查詢,排序、統計和列印功能,不僅有利於提高地名普查的成果質量,更有利於普查成果的共享與應用。
Ⅲ 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的成果主要包括哪些
一個臨時性的機構 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試點領導小組組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全面掌握地名基本信息,提高我國地名管理和服務水平,定於2014年7月至2018年6月開展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目的和意義 地名普查的目的是查清地名基本情況,掌握地名基礎數據,提高地名標准化水平,加強地名信息化服務建設,為社會提供全面准確的地名信息。 地名是基礎地理信息,地名普查是一項公益性、基礎性的國情調查。開展地名普查,有利於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鞏固國防建設,有利於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有利於社會交流交往、方便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對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和公共服務能力具有重要意義。 二、范圍和內容 普查范圍: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試點區域以外的全國所有陸地國土(不含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省)。 普查內容:查清地名及相關屬性信息,對有地無名的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實體進行命名,對不規范地名進行標准化處理,設置標准規范的地名標志,建立、完善各級國家地名和區劃資料庫,加強地名信息化服務建設,建立地名普查檔案。 三、時間安排 此次地名普查從2014年7月1日開始,到2018年6月30日結束,分三個階段實施。普查標准時點為2014年12月31日。 第一階段,2014年7月至12月,所有普查地區完成組織動員、成立機構、搜集資料、制定方案、人員培訓等各項准備工作。 第二階段,2015年1月至2017年6月,完成所有地區的普查和各級檢查驗收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結合實際統籌安排所轄相關縣(市、區、旗)的普查和檢查驗收,既可同時開展,也可分期分批進行。具體計劃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領導小組報國務院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領導小組批准後實施。 第三階段,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完成成果完善、上報、匯總工作,建立檔案,開展普查成果轉化利用。
Ⅳ 全國地名普查地名調查坐標點什麼意思
一、地名普查組織實施
普查背景
我國第一次全國地名普查是1979年至1986年進行的。多年來,隨著我國工業化、城鎮化、信息化、市場化、國際化快速發展,原有地名不斷消失,新生地名大量涌現,地名情況發生了巨大變化,迫切要求我們通過開展第二次地名普查,全面掌握地名現狀,同時對不規范的地名進行標准化處理,不斷提高地名管理服務水平,更好地適應和服務經濟社會發展。
國務院2009-2012年部署開展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試點。山東省青島、東營、煙台、濰坊、威海、日照、濱州市等7市42縣(市、區)完成了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試點任務,為全面開展地名普查工作積累了經驗,奠定了基礎。
目的意義
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是國務院開展的一次重大國情普查。目的是查清地名基本情況,掌握地名基礎數據,提高地名標准化水平,加強地名信息化服務建設,為社會提供全面准確的地名信息。
地名是基礎地理信息,地名普查是一項公益性、基礎性的國情調查。開展地名普查,有利於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鞏固國防建設,有利於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有利於社會交流交往、方便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對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和公共服務能力具有重要意義。
目標任務
查清地名及相關屬性情況,對有地無名的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實體進行命名,對不規范地名進行標准化處理,設置標准規范的地名標志,建立、完善省、市、縣三級國家地名和區劃資料庫,加強地名信息化服務建設,建立地名普查檔案。
普查范圍
地名普查的范圍為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試點區域外的全國所有領土(不包含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省)。
山東省為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試點區域以外的12市97縣(市、區)。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試點地區需做好地名補查工作。
時間安排
此次地名普查從2014年7月1日開始,地名補查從2014年10月1日開始,到2018年6月30日結束。普查標准時點為2014年12月31日。分三個階段實施。
第一階段,2014年7月至12月,所有普查地區完成組織動員、成立機構、搜集資料、制定方案、人員培訓等各項准備工作。
第二階段,2015年1月至2016年12月,完成地名普查內、外業和成果驗收准備工作。
第三階段,2017年1月至2018年6月,完成地名普查成果檢查驗收及成果完善、上報、匯總工作,建立檔案,開展普查成果轉化利用。
組織實施
此次地名普查范圍大、涉及面廣、情況復雜、技術要求高,為加強領導、確保工作順利開展,普查涉及的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相應成立地名普查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按照國務院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領導小組的規定和要求,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地名普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民政部門,承擔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普查工作要按照「統一領導、分工協作、分級負責、共同參與」的原則組織實施。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要密切配合、通力協作,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共同做好普查工作。
組織領導
縣以上各級政府成立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領導小組,全面領導本政區內的地名普查工作,並接受上級領導小組的領導和指導。普查領導小組成員由地名工作有關的部門或單位的分管負責人組成,主要包括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教育、民委(宗教)、公安、財政、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林業、商務、文化、衛生計生、工商、統計、旅遊、能源、測繪、鐵路、民航、文物、地方誌等相關部門和單位,可結合本地實際和工作需要確定成員單位。
基本工作流程
制定方案→培訓人員→資料收集→實地調查→標准化處理地名→設置地名標志→建立資料庫→製作成果→驗收成果審定→上報歸檔→編纂出版地名出版物→開展地名信息化服務建設。
二、地名普查相關知識
地名含義
一般而言,地名是人們對具有特定方位、范圍的地理實體賦予的專有名稱。根據國務院《地名管理條例》,地名包括:自然地理實體名稱,行政區劃名稱,居民地名稱,各專業部門使用的具有地名意義的台、站、港、場等名稱。
地名的基本信息內容
主要指地名的音(讀音)、形(字形)意(地名含義、歷史沿革)、位(位置、四至方位等)、類(類型、說明等)五個方面。其內容是:標准地名、少數民族語書寫、羅馬字母拼寫、地名發音、別名、簡稱、類別名稱、使用時間、地理位置、語種、密級、地名的含義、來歷、歷史沿革、地理實體概況、多媒體信息等內容。
普查的地名類別
根據地名學、地理學的學科分類原則,以《地名分類與類別代碼編制規則》國家標准為基礎,地名劃分為12大類。此次普查主要是除海域類以外的11大類地名(海域類地名在試點工作中已普查),即行政區域,非行政區域,群眾自治組織,居民點,交通運輸設施,水利、電力、通信設施,紀念地、旅遊景點,建築物,單位,陸地水系,陸地地形等地名。
調查方式
根據普查地區情況,採取政府部門協作分類調取資料,發放調查表,分片調查收集,召集當地群眾座談,走訪知情人,實地踏勘等方式進行調查。
地名標准化處理
地名的標准化處理是指依據地名管理法規和有關技術規范,對地名稱謂(名稱)、書寫(羅馬字母拼寫)存在問題的不規范地名,進行技術性處理,使之達到標准地名的要求。
地名不規范主要表現在:一地多名,地名重名,一名多寫,地名命名刻意崇洋、名實不符,地名譯寫不準確,地名用字不規范,地名含義不健康等。
地名標志的設置和管理
地名標志是表示地名地理實體專有名稱和位置等相關信息、為社會公眾使用的公共服務設施。在地名普查過程中,各地應按照《地名標志》(GB17733—2008)國家標準的要求,結合當地地名標志設置情況和現實需要,科學、合理、規范建設地名標志服務體系,設置缺失的地名標志,更換損毀的或非標準的地名標志。
設置地名標志的地名類別
行政區域界位、城鎮街巷、居民區、樓、院、自然村(屯)、主要道路和橋梁、紀念地、文物古跡、風景名勝、台、站、港、場和重要自然地理實體等應當設置地名標志。一定區域內的同類地名標志應當統一。
資料庫建設
國家地名和區劃資料庫管理系統是包含區劃、地名和界線信息的綜合業務管理系統,也是開展地名普查的基本應用平台。各地地名普查需建立本級國家地名和區劃資料庫,並保持管理系統軟體及時升級更新。
普查成果轉化利用
地名普查成果轉化利用是充分利用普查獲得的全面、准確、權威的地名信息和數據,開發研製生產多層次、多種類、可滿足不同需求的地名公共服務產品,不斷提高地名公共服務能力。產品主要包括:地名圖(集)、地名錄、地名詞典、地名志等綜合類工具書;地名文化遺產重點保護名錄等專科工具書;地名故事叢書等知識性、趣味性較強的各類地名出版物;地名公共服務網站(地名查詢系統);地名觸摸屏;問路電話;導航產品;地名文化遺產宣傳片等。
Ⅳ 全國第二次地名普查gps怎麼用
地名普查的目的是查清地名基本情況,掌握地名基礎數據,提高地名標准化水平版,加強地名信息化服務建設,權為社會提供全面准確的地名信息。
地名是基礎地理信息,地名普查是一項公益性、基礎性的國情調查。開展地名普查,有利於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鞏固國防建設,有利於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有利於社會交流交往、方便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對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和公共服務能力具有重要意義。
Ⅵ 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的第二次地名普查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開展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試點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為提高我國地名管理和服務水平,經國務院批准,定於2009—2012年開展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試點。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一、目的和意義
普查試點的目的是查清試點地區地名基本情況,掌握地名基礎數據,提高地名標准化水平,為社會提供全面准確的地名信息。地名是基礎地理信息,地名普查是一項公益性、基礎性的國情調查。開展地名普查試點,有利於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鞏固國防建設,有利於我國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有利於社會交流交往、方便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對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和公共服務能力具有重要意義。二、范圍和內容
普查試點的范圍:天津市塘沽區等362個縣(市、區),具體試點地區由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試點領導小組另行通知。普查試點的內容:查清試點地區的地名及相關屬性信息,對不規范地名進行標准化處理,對重要地理實體設置地名標志,建立地名信息資料庫。三、時間安排
普查試點從開始,到結束,分三個階段進行。第一階段:2009年10月至2010年6月,確定地名普查技術標准和規范,開展培訓,進行必要的物質准備等。第二階段:2010年7月至2011年12月,開展地名調查、搜集和考證,完成資料整理和成果匯總。第三階段:2012年1月至2012年12月,進行成果驗收和上報,建立地名信息資料庫。四、組織實施
地名普查試點涉及面廣、任務重、技術要求高。為加強對地名普查試點的領導,成立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試點領導小組,負責普查試點的組織實施,協調解決試點中的重大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民政部,承擔領導小組日常工作,負責全國地名普查試點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督促檢查。民政部負責試點地區陸地地名和有鄉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駐地的海島地名的普查工作,海洋局承擔試點地區海域地名的普查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要密切配合、通力協作,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共同做好普查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屬於階段性工作機制,不屬於新設立的議事協調機構,任務完成後即撤銷。試點省(區、市)和試點縣(市、區)人民政府要相應成立地名普查試點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按照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試點領導小組的統一規定和要求,負責組織實施本地區地名普查試點工作。五、經費保障
普查試點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負擔,列入相應年度財政預算,按時撥付,確保到位。中央財政對財政困難地區地名普查給予適當補助。六、工作要求
有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部門要充分認識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試點的重要性,加強組織領導,周密部署,統籌安排,確保普查試點任務的順利完成。普查工作人員要嚴守工作紀律,保守國家秘密,認真做好普查工作,確保普查數據真實可靠。附件: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試點領導小組組成人員名單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二○○九年十月十日
附件:
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試點
領導小組組成人員名單
組長:李學舉民政部部長副組長:張勇(國務院副秘書長)、李立國(民政部副部長)、孫志輝(海洋局局長)。成員:武大偉(外交部副部長)、吳仕民(國家民委副主任)、黃明(公安部副部長)、王軍(財政部副部長)、李強(統計局總統計師)、閔宜仁(測繪局副局長)、王津(總參謀部作戰部副部長)。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由民政部副部長李立國兼任。
國務院關於開展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的通知 國發〔2014〕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為全面掌握地名基本信息,提高我國地名管理和服務水平,定於2014年7月至2018年6月開展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一、目的和意義地名普查的目的是查清地名基本情況,掌握地名基礎數據,提高地名標准化水平,加強地名信息化服務建設,為社會提供全面准確的地名信息。地名是基礎地理信息,地名普查是一項公益性、基礎性的國情調查。開展地名普查,有利於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鞏固國防建設,有利於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有利於社會交流交往、方便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對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和公共服務能力具有重要意義。二、范圍和內容普查范圍: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試點區域以外的全國所有陸地國土(不含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省)。普查內容:查清地名及相關屬性信息,對有地無名的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實體進行命名,對不規范地名進行標准化處理,設置標准規范的地名標志,建立、完善各級國家地名和區劃資料庫,加強地名信息化服務建設,建立地名普查檔案。三、時間安排此次地名普查從2014年7月1日開始,到2018年6月30日結束,分三個階段實施。普查標准時點為2014年12月31日。第一階段,2014年7月至12月,所有普查地區完成組織動員、成立機構、搜集資料、制定方案、人員培訓等各項准備工作。第二階段,2015年1月至2017年6月,完成所有地區的普查和各級檢查驗收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結合實際統籌安排所轄相關縣(市、區、旗)的普查和檢查驗收,既可同時開展,也可分期分批進行。具體計劃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領導小組報國務院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領導小組批准後實施。第三階段,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完成成果完善、上報、匯總工作,建立檔案,開展普查成果轉化利用。四、組織實施此次地名普查范圍大、涉及面廣、情況復雜、技術要求高,為加強領導、確保工作順利開展,成立國務院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領導小組,負責制定統一的實施方案、工作規程和普查的組織實施,協調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民政部,承擔領導小組日常工作,負責全國地名普查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督促檢查。領導小組屬於階段性工作機制,不屬於新設立的議事協調機構,任務完成後即撤銷。普查工作要按照「統一領導、分工協作、分級負責、共同參與」的原則組織實施。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要密切配合、通力協作,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共同做好普查工作。普查涉及的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相應成立地名普查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按照國務院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領導小組的規定和要求,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地名普查工作。五、工作要求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廣泛宣傳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的重要意義,加強組織領導,周密部署,統籌協調,確保普查任務順利完成。普查工作人員要嚴守工作紀律,按照有關政策規定、工作規程和技術標准認真做好普查工作,確保普查數據真實可靠。
附件:國務院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領導小組組成人員名單
國務院2014年1月23日
Ⅶ 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工作在衛生局哪個科室
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工作的領導機構是:國務院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領導小組和普查涉及的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相應成立地名普查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開展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試點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為提高我國地名管理和服務水平,經國務院批准,定於2009—2012年開展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試點。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目的和意義
普查試點的目的是查清試點地區地名基本情況,掌握地名基礎數據,提高地名標准化水平,為社會提供全面准確的地名信息。
地名是基礎地理信息,地名普查是一項公益性、基礎性的國情調查。開展地名普查試點,有利於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鞏固國防建設,有利於我國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有利於社會交流交往、方便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對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和公共服務能力具有重要意義。
二、范圍和內容
普查試點的范圍:天津市塘沽區等362個縣(市、區),具體試點地區由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試點領導小組另行通知。
普查試點的內容:查清試點地區的地名及相關屬性信息,對不規范地名進行標准化處理,對重要地理實體設置地名標志,建立地名信息資料庫。
三、時間安排
普查試點從開始,到結束,分三個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2009年10月至2010年6月,確定地名普查技術標准和規范,開展培訓,進行必要的物質准備等。
第二階段:2010年7月至2011年12月,開展地名調查、搜集和考證,完成資料整理和成果匯總。
第三階段:2012年1月至2012年12月,進行成果驗收和上報,建立地名信息資料庫。
四、組織實施
地名普查試點涉及面廣、任務重、技術要求高。為加強對地名普查試點的領導,成立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試點領導小組,負責普查試點的組織實施,協調解決試點中的重大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民政部,承擔領導小組日常工作,負責全國地名普查試點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督促檢查。民政部負責試點地區陸地地名和有鄉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駐地的海島地名的普查工作,海洋局承擔試點地區海域地名的普查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要密切配合、通力協作,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共同做好普查試點工作。
領導小組屬於階段性工作機制,不屬於新設立的議事協調機構,任務完成後即撤銷。
試點省(區、市)和試點縣(市、區)人民政府要相應成立地名普查試點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按照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試點領導小組的統一規定和要求,負責組織實施本地區地名普查試點工作。
五、經費保障
普查試點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負擔,列入相應年度財政預算,按時撥付,確保到位。中央財政對財政困難地區地名普查給予適當補助。
六、工作要求
有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部門要充分認識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試點的重要性,加強組織領導,周密部署,統籌安排,確保普查試點任務的順利完成。普查工作人員要嚴守工作紀律,保守國家秘密,認真做好普查工作,確保普查數據真實可靠。
附件: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試點領導小組組成人員名單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2009年10月10日
附件:
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試點
領導小組組成人員名單
組長:李學舉民政部部長
副組長:張勇(國務院副秘書長)、李立國(民政部副部長)、孫志輝(海洋局局長)。
成員:武大偉(外交部副部長)、吳仕民(國家民委副主任)、黃明(公安部副部長)、王軍(財政部副部長)、李強(統計局總統計師)、閔宜仁(測繪局副局長)、王津(總參謀部作戰部副部長)。
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由民政部副部長李立國兼任。
國務院關於開展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的通知[1] 國發〔2014〕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全面掌握地名基本信息,提高我國地名管理和服務水平,定於2014年7月至2018年6月開展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目的和意義
地名普查的目的是查清地名基本情況,掌握地名基礎數據,提高地名標准化水平,加強地名信息化服務建設,為社會提供全面准確的地名信息。
地名是基礎地理信息,地名普查是一項公益性、基礎性的國情調查。開展地名普查,有利於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鞏固國防建設,有利於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有利於社會交流交往、方便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對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和公共服務能力具有重要意義。
二、范圍和內容
普查范圍: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試點區域以外的全國所有陸地國土(不含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省)。
普查內容:查清地名及相關屬性信息,對有地無名的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實體進行命名,對不規范地名進行標准化處理,設置標准規范的地名標志,建立、完善各級國家地名和區劃資料庫,加強地名信息化服務建設,建立地名普查檔案。
三、時間安排
此次地名普查從2014年7月1日開始,到2018年6月30日結束,分三個階段實施。普查標准時點為2014年12月31日。
第一階段,2014年7月至12月,所有普查地區完成組織動員、成立機構、搜集資料、制定方案、人員培訓等各項准備工作。
第二階段,2015年1月至2017年6月,完成所有地區的普查和各級檢查驗收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結合實際統籌安排所轄相關縣(市、區、旗)的普查和檢查驗收,既可同時開展,也可分期分批進行。具體計劃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領導小組報國務院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領導小組批准後實施。
第三階段,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完成成果完善、上報、匯總工作,建立檔案,開展普查成果轉化利用。
四、組織實施
此次地名普查范圍大、涉及面廣、情況復雜、技術要求高,為加強領導、確保工作順利開展,成立國務院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領導小組,負責制定統一的實施方案、工作規程和普查的組織實施,協調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民政部,承擔領導小組日常工作,負責全國地名普查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督促檢查。領導小組屬於階段性工作機制,不屬於新設立的議事協調機構,任務完成後即撤銷。
普查工作要按照「統一領導、分工協作、分級負責、共同參與」的原則組織實施。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要密切配合、通力協作,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共同做好普查工作。普查涉及的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相應成立地名普查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按照國務院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領導小組的規定和要求,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地名普查工作。
五、工作要求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廣泛宣傳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的重要意義,加強組織領導,周密部署,統籌協調,確保普查任務順利完成。普查工作人員要嚴守工作紀律,按照有關政策規定、工作規程和技術標准認真做好普查工作,確保普查數據真實可靠。
附件:國務院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領導小組組成人員名單
國務院
2014年1月23日
普查領導小組組成人員名單
組長:王勇國務委員
副組長:李立國民政部部長
閻京華國務院機關黨組紀檢組組長
宮蒲光民政部副部長
乙曉光總參謀長助理
成員:杜鷹發展改革委副主任
魯昕教育部副部長
尚冰工業和信息化部副部長
陳改戶國家民委副主任
黃明公安部副部長
王保安財政部副部長
胡存智國土資源部副部長
唐凱住房城鄉建設部總規劃師
翁孟勇交通運輸部副部長
矯勇水利部副部長
楊志今文化部副部長
孫志剛衛生計生委副主任
劉玉亭工商總局副局長
李強統計局副局長
印紅林業局副局長
王志發旅遊局副局長
蔣堅永宗教局副局長
劉琦能源局副局長
閔宜仁測繪地信局副局長
傅選義鐵路局副局長
周來振民航局副局長
顧玉才文物局副局長
田嘉中國地方誌指導小組辦公室黨組書記
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由民政部副部長宮蒲光兼任。
Ⅷ 國務院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由哪個單位完成
一個臨時性的機構 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試點領導小組組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全面掌握地名基本信息,提高我國地名管理和服務水平,定於2014年7月至2018年6月開展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目的和意義
地名普查的目的是查清地名基本情況,掌握地名基礎數據,提高地名標准化水平,加強地名信息化服務建設,為社會提供全面准確的地名信息。
地名是基礎地理信息,地名普查是一項公益性、基礎性的國情調查。開展地名普查,有利於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鞏固國防建設,有利於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有利於社會交流交往、方便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對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和公共服務能力具有重要意義。
二、范圍和內容
普查范圍: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試點區域以外的全國所有陸地國土(不含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省)。
普查內容:查清地名及相關屬性信息,對有地無名的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實體進行命名,對不規范地名進行標准化處理,設置標准規范的地名標志,建立、完善各級國家地名和區劃資料庫,加強地名信息化服務建設,建立地名普查檔案。
三、時間安排
此次地名普查從2014年7月1日開始,到2018年6月30日結束,分三個階段實施。普查標准時點為2014年12月31日。
第一階段,2014年7月至12月,所有普查地區完成組織動員、成立機構、搜集資料、制定方案、人員培訓等各項准備工作。
第二階段,2015年1月至2017年6月,完成所有地區的普查和各級檢查驗收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結合實際統籌安排所轄相關縣(市、區、旗)的普查和檢查驗收,既可同時開展,也可分期分批進行。具體計劃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領導小組報國務院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領導小組批准後實施。
第三階段,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完成成果完善、上報、匯總工作,建立檔案,開展普查成果轉化利用。
Ⅸ 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資料庫各嗎
地名普查的目的是查清地名基本情況,掌握地名基礎數據,提高地名標准化水平,加強地名信息化服務建設,為社會提供全面准確的地名信息。地名是基礎地理信息,地名普查是一項公益性、基礎性的國情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