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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斌案观后感

发布时间: 2021-03-13 13:49:19

❶ 你们对念斌案有何看法

尽管受了8年“冤狱”,念斌依然是幸运的。
如果没有被判四次死刑的经历,也不会吸引大批的媒体关注,要不是律师不计酬劳的伸手相助,要不是亲姐姐牺牲青春年华的奔走疾呼,他都不会今天自由地站在北京东三环的这栋公寓里。
然而,念斌最为幸运的是赶上了司法进步。
如果没有“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法;如果没有非法证据排除、关键证人出庭作证等制度的推行;如果没有“疑罪从无”的法制理念得以实践……念斌也难以走出看守所的重重铁门。
在为司法机关坚持“疑罪从无”理念、依法纠正冤假错案的勇气赞赏之余,舆论认为这是司法回归理性的具体表现。念斌被依法宣告无罪,是司法机关坚守“疑罪从无”法治底线的结果,念斌能够洗脱冤屈,应归功于司法进步和司法环境可惜变化。
党的四中全会公报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2014年1月,浙江叔侄奸杀冤案启动追责程序;8月底,福建平潭投毒案嫌疑人念斌获释;9月29日,海南因故意杀人服刑14年的黄家光被无罪获释,并获赔160余万元。12月初,最高法邀请浙江叔侄奸杀冤案当事人参加“宪法日”活动。12月中旬,呼格吉勒图一案改判无罪。
这些,都是“依法治国”下的生动样板。这些“铁案”的翻转,是司法公正力量的最好注脚

❷ 关于念斌案可以写的论文

1、题目:题目应简洁、明确、有概括性,字数不宜超过20个字(不同院校可能要求不同)。本专科毕业论文一般无需单独的题目页,硕博士毕业论文一般需要单独的题目页,展示院校、指导教师、答辩时间等信息。英文部分一般需要使用Times NewRoman字体。
2、版权声明:一般而言,硕士与博士研究生毕业论文内均需在正文前附版权声明,独立成页。个别本科毕业论文也有此项。
3、摘要:要有高度的概括力,语言精练、明确,中文摘要约100—200字(不同院校可能要求不同)。
4、关键词:从论文标题或正文中挑选3~5个(不同院校可能要求不同)最能表达主要内容的词作为关键词。关键词之间需要用分号或逗号分开。
5、目录:写出目录,标明页码。正文各一级二级标题(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标注更低级标题)、参考文献、附录、致谢等。
6、正文:专科毕业论文正文字数一般应在3000字以上,本科文学学士毕业论文通常要求8000字以上,硕士论文可能要求在3万字以上(不同院校可能要求不同)。
毕业论文正文:包括前言、本论、结论三个部分。
前言(引言)是论文的开头部分,主要说明论文写作的目的、现实意义、对所研究问题的认识,并提出论文的中心论点等。前言要写得简明扼要,篇幅不要太长。
本论是毕业论文的主体,包括研究内容与方法、实验材料、实验结果与分析(讨论)等。在本部分要运用各方面的研究方法和实验结果,分析问题,论证观点,尽量反映出自己的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
结论是毕业论文的收尾部分,是围绕本论所作的结束语。其基本的要点就是总结全文,加深题意。
7、致谢:简述自己通过做毕业论文的体会,并应对指导教师和协助完成论文的有关人员表示谢意。
8、参考文献:在毕业论文末尾要列出在论文中参考过的所有专著、论文及其他资料,所列参考文献可以按文中参考或引证的先后顺序排列,也可以按照音序排列(正文中则采用相应的哈佛式参考文献标注而不出现序号)。
9、注释:在论文写作过程中,有些问题需要在正文之外加以阐述和说明。
10、附录:对于一些不宜放在正文中,但有参考价值的内容,可编入附录中。有时也常将个人简介附于文后。

❸ 念斌案为什么能翻案

三大疑点帮念斌翻案

2008年2月3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念斌死刑,然而面对案件中不断出现的疑点,念斌的姐姐念建兰始终坚信,自己的弟弟应该是无辜的,绝望之中,念建兰决定更换律师。黑暗之中,念建兰希望能够看到一点光亮。2008年2月,念建兰在北京第一次见到了律师张燕生。

念建兰:“张律师看了一下起诉书,就说水壶有没有检,我说前前后后见了那么多律师,没有一个人告诉我说抓到一个核心问题,水壶有没有检。”

张燕生发现,检方提供的证据中,前后矛盾的还不止这一处。而这些矛盾之处,也成为念斌案最终逆转的关键。

疑点一:可疑的视频“剪接点”

在福州警方提供的审讯视频中,念斌曾亲口供述自已的投毒过程。

念斌翻供之后,检察院便将当时审讯的视频提交给了法庭,以此证明念斌当时并没有遭到刑讯逼供,而是自愿承认。与这份视频同时提交给法庭的,还有一份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的鉴定报告,证明视频完整没有经过剪接。

在这份视频里,确实看不到念斌被刑讯逼供的画面,但是却有一个明显的剪接点,而就在这个剪辑点前后,念斌的态度发生了180度的大转弯,从不承认作案到对投毒供认不讳。

然而法院的最终判决,并没有提到这个细节,而是最终认定,视听资料记录了念斌“作有罪供述时的神态自如、环境宽松”,念斌关于被刑讯逼供的辩解不能成立。

疑点二:“早产”的检测报告

据念斌对投毒经过的供述,他于2006年7月27日凌晨1点左右把鼠药投放在了水壶内。据此,公安机关的起诉书认定,水壶的水含有氟乙酸盐是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原因。但据念斌律师张燕生的说法,在公安机关提供的物证中却没有看到水壶被检出毒物的报告。

张燕生发现,检方提供的证据中,前后矛盾的还不止这一处。其中铁锅的送检时间明明是2006年8月1号,而检验报告却在7月31号就已经得出。

还有,关于毒物的来源,检方指控念斌是从一个姓杨的老人那里购买的氟乙酸盐鼠药,然而当张燕生去调查时,这名姓杨的老人却表示不记得见过念斌。

随着疑点的不断增多,一些毒物专家也被邀请加入了念斌的案件,专家们发现,根据警方提供的检验报告,在死者的心血、尿液和呕吐物中都检出了氟乙酸盐,然而在胃和肝里却没有检测到,这有悖常理。

在投毒案中,死者的中毒原因、嫌疑人的投毒方式以及毒物的来源都是定罪量刑的关键,然而辩护方提出的种种疑点,却让检方的这些证据看起来并不是那么无懈可击。

疑点三:“完美”的质谱图

质谱图是广泛应用于各个学科领域中通过制备、分离、检测气相离子来鉴定化合物的一种专门技术。比如,在一起毒品案中,公安机关要通过一种技术手段证明缴获的“大麻”就是大麻,质谱法便是现在普遍运用的一种方法。在念斌案中,警方便是运用质谱的检验方法,认为死者系氟乙酸盐中毒,进而锁定投毒者为念斌。然而,不同中毒的原因,在质谱图上就会有不同的波形表现。对于投毒案来说,质谱图就是支持警方鉴定结论的最原始的信息。

张燕生律师一直要求调取本案的质谱图,但都被以“内部机密”为由拒绝提供。直到2013年7月庭审时才被警方递交给了法庭,这也成为全案被推翻的一个关键。

经过对质谱图的分析,专家发现,死者俞悦尿液的质谱图竟然与机器检测时使用的标准参照图谱一模一样。俞悦竟然能尿出一个氟乙酸盐的标准样品来,这是荒唐无比的。更令人震惊的是律师的第二个发现:被害人俞潘的呕吐物和俞潘的心血竟然来自于一个检材。

经过仔细研究,专家最后得出结论,根据现场物证的检验结论,应该皆未发现氟乙酸盐,本案件并没有任何证据支持氟乙酸盐曾被使用过,也就是说,警方认为两名孩子死于氟乙酸盐中毒的结论不能成立。

最高法收回死刑核准权保住了念斌的命

2008年12月18日,福建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念斌案发回重审。那一刻,念斌似乎看到了回家的希望,然而事实上,此时距离他最后回家,还有漫长的六年时间。

2009年4月29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念斌案再次开庭审理,辩护方提出的种种疑点依然没有被采信。两个月后,念斌再次被判处死刑,念斌不服再次提出上诉。

2010年4月7日,福建省高院做出终审裁定,驳回念斌的上诉,维持原判。案子被送到最高法复核,念斌的死刑随时都有可能执行。

对未来失去希望的念斌,此时并不知道,他的命运早在第一次被判处死刑之前,就与我国的司法改革进程紧密地联系在了一起。2006年10月,我国的人民法院组织法进行修改,明确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原则上都要提讯被告人,当面听取被告人的意见。对证据有疑问的,要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到案发现场进行调查。

2010年10月28日,最高法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核准念斌死刑,将案件发回福建省高院重新审判。

带着这些疑问,2014年3月15日,念斌的律师团又召集国内多名毒物专家,对26张质谱图逐一进行分析。经过仔细研究,专家最后得出结论,根据现场物证的检验结论,应该皆未发现氟乙酸盐,本案件并没有任何证据支持氟乙酸盐曾被使用过,也就是说,警方认为两名孩子死于氟乙酸盐中毒的结论不能成立。

(3)念斌案观后感扩展阅读

案件经过

2006年7月27日夜,福建省平潭县澳前村17号两户居民,丁云虾家和房东陈炎娇家一同吃晚饭;到了晚上10点,丁云虾10岁大儿子俞攀和8岁的女儿俞悦,相继出现腹疼、头疼、呕吐和抽搐等症状,被诊断为食物中毒,经医生抢救无效死亡。警方在接报报警后即到达现场,宣布该案系“人为投毒”,于当日刑事立案。

2006年7月30日,警方从死者的心血和呕吐物中检验出“氟乙酸盐”有毒成份,认为死者系氟乙酸盐中毒死亡,并认为其邻居念斌存在重大作案嫌疑。

据警方提供的案卷资料,念斌投毒动机是,2006年7月26日晚,一名顾客来买香烟,被丁云虾招呼到她的店里(两者同开杂货店),抢了念斌生意,因怀恨在心,想教训丁云虾。遂于次日凌晨将鼠药投入邻居家的铝壶中,造成了2死4伤。

这就是福建省“念斌投毒案”。念斌被逮捕,提起公诉。 后该案历时8年10次开庭审判,4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2010年10月最高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出不核准死刑的裁定书,并撤销原判发回福建省高院重审。

2011年5月5日,福建省高院也撤销了福州市中级法院对念斌的死刑判决,该案件发回福州中院重新审判。2011年9月7日,该案在福州中院再次开庭审理,再次对念斌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4年8月22日,福建高院作出终审判决:

一、撤销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榕刑初字第1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念斌无罪。

三、上诉人念斌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❹ 念斌投毒案所反映的问题

立法不公,执法不严!!!弄死你个平民百姓就像捏死蚂蚁一样容易!法律是用来对付普通老百姓的!!!

❺ 如何看待念斌投毒案

看到新闻的时候很震惊,也很痛心。还是学生,以为这种阴暗只存在于古代只存在于电视剧。看到念斌儿子给他写的信,内心也确实深为触动。
关键点在于念斌不是某个清官救的,而是由制度本身的设制所救。省高院是被制度所逼被迫作出无罪判决的(相关原因可看央视相关新闻)。

❻ 念斌投毒案的社会反响

《京华时报》8月23日刊载特约评论员王云帆的评论,批评了福建高院多次作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结论后没有判决念斌无罪,而是发回重审,称:“既然二审法院早在6年前就已发现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何不直接改判念斌无罪,而非要交由一审法院去‘重审’呢?刑事司法程序之所以要设计二审,正是为了让二审法院能在这种审级关系中及时发现和纠正一审存在的错误,从而确保刑事审判的公正。如果说第一次发回重审,是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还抱有‘有错必纠’的期待的话,在最高法以同样理由发回重审后,福建高院再一次发回一审法院,不但显得缺乏担当,也与法律精神不符。”8月24日,《京华时报》刊载特约评论员王灏军的评论,呼吁在表扬法官之余,法院和公安应该借本案进行反思和纠偏,称:“在福建高院赢得坊间鼓励和点赞时,我们希望这不是个案,而是对过往的一种制度化纠偏。”
《法制晚报》8月23日发表社论,对本案中案件早已判定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却审了8年以及警方的“思想工作”让念斌咬舌自尽等疑点提出质疑,要求惩处渎职的公检法人员。
《北京青年报》8月25日刊载一名检察官杨涛的评论,认为若要防止念斌案再现,应摒弃“公检法联合办案”来让法院真正做到独立办案、坚持无罪推定原则、对未判死刑的重特大案件与重大疑难案件也应实行三审并建立巡回法庭,并呼吁有关部门彻查本案中涉及的刑讯逼供和伪造证据问题。
《都市时报》8月23日发表社论,引用了威廉·格拉德斯通的名言“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以及弗兰西斯·培根的“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十倍于犯罪。因为犯罪只是污染河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污染水源。”,呼吁追究念斌案中渎职违法的责任人。 可以说,司法不公、有法不依,就是最大的司法腐败;可以说,公检法机关工作人员不敬畏自己的责任与义务、草菅人命,就是最大的司法腐败;可以说,公检法工作人员不尊重生命,不重证据轻口供,就是最大的司法腐败;可以说,为了挽回自己的面子,而不珍惜他人的生命权和人格尊严,就是最大的司法腐败。仅仅为了他们自己的面子,使错误的死刑判决得不到更正,这绝不是我们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国的本意。因此,对于这样的害群之马,绝不应当姑息迁就;因此,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对念斌的死刑作出无罪释放的终审判决之后,应当尽快对福州市公检法队伍中肆意践踏法律权威与尊严的失职和渎职犯罪行为进行依法问责。
如果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仅仅对念斌作出终审改判无罪,而不依法追究责任,那就更是对法律的不尊与践踏。因此,全国各地法院和公检法系统,都应当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学习,建立健全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制度,有错必纠,才能执法必严;执法必严,才能依法维护司法公平与公正;司法公正,才能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郭喜林 )
对受害人来说,该案是他们8年来的伤口,念斌被判无罪,他们的伤口又被撕开,真凶到底是谁,在他们心里又成了一个死结。这就是一起冤案所导致的严重后果,没有赢家,只有伤害。从法院审判来讲,应该坚持疑罪从无的理念,避免再次出现冤案。(张燕生评)
念斌案的悲剧,可以说是“命案必破”理念的产物。所谓“命案必破”,作为侦查机关的一种决心宣示,可以理解。如果作为对侦查机关的硬性要求,则是荒谬的、反科学的。无论科技条件如何发达,犯罪手段必然也会随之升级。证据随时间推移而湮灭,是不可改变的自然规律。侦查手段的局限性、侦查人员的素质、犯罪分子的抗拒心理、公众对程序正义的期待等等,都是命案侦破中无法克服的困难。在反科学的“命案必破”要求下,必然出现两种结果:刑讯逼供,屈打成招;或者推卸责任,将故意杀人案认定为自杀、意外事件。(易胜华评)

❼ 从念斌案的启示

假如被冤枉,就要坚持到底。

❽ 对于念斌投毒案看法

法律制度还不完善,有待提高。
1、假如念斌是凶手,明显办案时的漏洞被利用,使凶手逃脱制裁,悲哀。
2、假如念斌不是凶手,差点错杀好人,人命是多少钱买不回来的。
3、最担心的可能是,念斌就是凶手,他逃脱一方面是证据问题,一方面是外部压力,比如家属上访,拒不认罪等。这样外界干预了司法公正,毫无公信可言。在没有排除作案嫌疑的情况下,先释放,再调查。哪怕结果是正义的。不按常规出牌,已经害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❾ 聂树斌 十年调查观后感觉评价

这是一张一度在网上广为流传的照片,照片里是一位美国加州的医生,因为没法挽救一位19岁女孩的生命,心痛地蹲在路边。
笔者不是医生,但对于照片中这位医生的心情可以感同身受。笔者学习法律,知道一些律师,他们在诉讼中,尤其是刑事辩护中,当最终被代理人受到不公正的审判,尤其是像赵作海、呼伦格勒图一样被错判、被冤杀时,他们的心情不会比照片里的医生好受。当看到被代理人与亲人在铁窗话别的悲惨画面,当看到白发人捧着黑发人时骨灰的呼天抢地,不论是谁,都不能不感动含泪,都不能不意识到司法公正的重要性。
今天是世界微笑日,但笔者认为微笑还不足以让公民有更好的生活、权利受到更完善的保障,让我们进步的应当是照片上的这种痛苦,只有经历了这种痛苦,才知道生命的价值、自由的可贵,我们才能学会如何争取自由、保障人权。所以,笔者想谈谈一个让我们难以微笑的案件。
二十年前,石家庄发生一起奸杀案,一个月不到即破案,一个叫聂树斌的人被逮捕,半年后,河北高院以聂树斌构成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聂树斌被执行死刑十年后,逃犯王书金被抓获,王书金在供述自己的多起犯罪时,提到他曾经在石家庄的强奸杀人行为,聂树斌案“一案两凶”的出现在全国掀起轩然大波。此案有许多讽刺之处:一、被害人家属是对此强奸杀人案申诉最久的主体,被害人家属和被告人家属有几乎一致的目标。二、王书金作为犯罪嫌疑人在一审和上诉中都请求法院判决他在石家庄的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成立。三、检察院、法院对王书金供述的“西郊玉米地案”都采取视若无睹的态度:检察院未将其纳入提起公诉的范围,法院对王书金当庭陈述相关案情也不予审理。
不同于念斌案,聂树斌案的被害人家属一直对真凶是否为聂树斌耿耿于怀,并且在法庭上对相关证据和聂树斌本人提出质疑,但法庭并没有对这些质疑予以重视。查清事实、惩罚犯罪,不仅是公共利益的需要,还是为了给予被害人、被害人家属以慰藉。但此案中的被害人家属在聂树斌死刑执行后申诉长达十七年,很明显并没有从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一份死刑判决,能让被告人家属和被害人家属都不满意,也算难得一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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