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审剧本
『壹』 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说艺术作品被侵权我们该如何维护自己应有的作品版权呢
哪些情况下可以说艺术作品被侵权
如果只以自己的学习研究为目的,是不构成侵权的,但是你必须在自己改编后的作品中进行声明,自己的作品改编自哪里,也就是要把原著作权人的姓名标注出来。但是,如果你要发表在BBS上,这种行为是可能侵权的,因为你发表在BBS上是有可能损害到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的,比如会有其他网民将你的作品下载进行出版,对于这种情况,你是要承担侵权责任的。因为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可以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的,不得不合理的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我国的著作权法是根据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制定的,是和国际接轨的,因此在其他国家,对于著作权的保护是基本相同的,但是也是会有一些特别的保护措施的。是否构成侵权,主要在看是否过程合理使用,而要想构成合理使用,一是不能违反著作权法的规定,二是不能给原著作权人造成损害。
如何维护自己应有的作品版权
电影、电视剧都涉及原作者授权的剧本使用问题,影视产业的实质是版权经济,构成影视版权的首要核心是剧本版权,没有剧本就不可能拍影视。《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
因此,编剧是影片的前位版权所有人,不管多大的制片公司必须得到剧本版权拥有者的授权许可,才能使用其剧本,才能开始一部影片的生产制作,未经剧本作者授权,任何人使用剧本的创意都是违法的。
国家广电总局2006年颁布《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的第六条第三款要求电影备案必须有“电影剧本(梗概)版权的协议(授权)书”。这是一项非常必要的法定手续,没有编剧的剧本版权授权书,电影就不能立项,也就不能拍摄和生产。在第十七条审查混录双片第5项要求提供“原著改编意见书”,国家广电总局对于电影剧本备案的严格规定,标志着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管理,已经纳入行政审批必要的法定程序。
署名权
1.署名权系人身权和财产权,在作品中标明作者的身份,标志着影片故事情节、人物形象、思想内涵等来源于编剧的设计与首创,并负有责任。《著作权法》规定,编剧和原作者应该享有署名权,由于规定其影片著作权归制片者享有,编剧位置应在出品人之后,导演之前。依据中国的《著作权法》,导演是不拥有影片版权的。因此,签署合同时,应注意特别提出若导演将影视作品署名为“××导演作品”,则已经侵犯了原作和编剧的权益,是不可接受的。
2.影视作品根据原作改编剧本,其原作署名应该在编剧之前,并要求注明根据原作者及小说名“改编”的字样。
3.署名在影视作品呈现的时间及占用篇幅,应该与导演相同(5秒单幅),不允许将原始著作权人挤排在一堆署名之中,淹没和消解了原创作者的署名地位。影视作品的署名要呈现出尊重原创与首创的科学程序。
4.在海报及后衍生产品的介绍,如DVD封套等一切宣传品中,编剧与原作者的署名权不得忽略,其位置都要与影片同存。
5.在各种报刊、媒体及宣传品中,涉及影片故事内容,文章有300字以上,必须注明编剧或者原作的署名。《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权利,不得损害被使用作品和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从法律的严格要求中,涉及某部影片应该指明由××编剧,或者改编自××小说,其次是导演及演员,一味忽略原创剧本的署名和作品名,均属违法的使用。
6.电影是由多方艺术家创作而成的作品,但是由于编剧是剧本版权的拥有者,是源头,是根本,是基础,因此,影片署名要体现原作为先的顺序。当前影视片署名无序,甚至以行政职位排序,违背了《著作权法》的规定。一部影视作品在创作中,参与组织领导、统筹者、咨询者、顾问等可能很多,但是他们不是其作品的版权拥有者。依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活动,均不视为创作”的规定,领导者、组织者、被咨询者,在影片署名上均应让位于剧本的首创与原创。
修改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
1.没有原作的授权,任何人不得改编其任何文学作品,包括已经成型和审查通过的影视剧本。依据《著作权法》第十条,修改权由作者控制,没有编剧的书面授权,不得请第三者随意修改其剧本。
2.《伯尔尼公约》第六条之二规定:“不受经济权利的影响,甚至在上述经济权利转让之后,作者仍保有要求其作品作者身份的权利,并有权反对对其作品的任何有损其声誉的歪曲、割裂或其他更改,或其他损害行为。”
3.由于法律对于作者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必须尊重作家和编剧的修改权和保持作品的完整权,影视剧本改编涉及到以上权利必须经作者授权。但是,我们必须注意到《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视为已同意对其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但是这种改动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中,许可将原作品(多指文学类作品)拍摄成影视作品,必须严格“视为已同意对其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但是这种改动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另外,考虑到影片拍摄必然要调整场景、调度画面这些属于必要的改动。但这种改动不是改编,即影视文学剧本而非小说,在合同书中要明确限定的是修改权(而非重新改编),必须经原作者书面授权,否则不能请他人随意修改内容,特别是主题和人物及重要情节,要依法执行合同。
4.无论是谁请你去修改他人剧本,必须要求看到原作者与制片方签订的合同,必须征得原作者的书面授权。尊重他人的权利,既是职业操守,也是自我保护。否则,就会侵害原作者的权益,引起纠纷和诉讼。
发表权
法律赋予作者不可动摇的发表作品权,将文学剧本公布于世,既有助于保护版权也能为评论和研究剧作者提供文学依据。
1.未经原作者授权,即使以小说改编的剧本,也是不能发表的。
2.未经编剧授权,随意发表出版文学剧本,或者转让他人改编其作品,再度发表均属侵权行为。
3.任何导演分镜头剧本的发表,都必须署名根据原作编剧的文学剧本,不署出处独自署名发表分镜头剧本,也侵害了原作者的权利与荣誉。
4.剧本在网上传播的权利也要履行许可权使用权利,不经作者同意,是不能上网发表传播的。
改编权
1.改编权不是修改权,是指小说、报告文学和戏剧及其他文学形式的作品,进行影视剧本形式的改编。未经原作者授权,或者签约购买版权后,未付清报酬者,不拥有使用其改编成影视剧本的权利。
2.首先要征得原作者的意见,是否同意由他人或者自己改编成影视剧本,未经原作者许可授权,是不能随意找人改编的。
3.依据《著作权法》,改编不能篡改原作的主题,应保持原作品的完整权。
4.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第十七条中规定,送审电影双片应当提供“原著改编意见书”的要求,应当严格履行,原著切不可放弃这一法定程序。
5.依据《伯尔尼公约》,即使电影拍摄成功,再度改编其他作品,类似动漫、戏剧、广播剧、舞剧等形式也必须经原作者再授权。
6.《著作权法》第十七条:“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这条法规充分体现了作者第一的原则,即使委托创作也要强调版权所有者为作家、编剧,这对于以后版权的衍生产品,有长远的保护意义。但是,尽可能不要受人委托去改编剧本,有些制片方不放弃权利,并要求你一定改编到他满意为标准,很容易陷入霸王条款的陷阱里。
报酬权
1.无论剧本是许可、是委托、是转让使用的合同书,必须找专业的律师看过,逐项检察一下,再签订下来,尤其是付清报酬方面,是一次性?还是预付定金,分三次付?还是持有影片的分成,这在日本和其他版权所有保护细致的国家,都有多次版权所有收入的,当然还有衍生产品的二次版权。
2.由于剧本是智力成果,最易被剽窃和抄袭,应避免交给对方可能完全失去了监护人权利的后果。
3.不付清报酬,即没有获得完整之版权,如果开始拍摄其作品,即属于侵权行为,可以发起诉讼,也可以找到律师向备案的行政管理部门发出侵权通知。
4.不付清原作及编剧的报酬而拍摄完成的影视作品在报审国家审批许可时,只要作家及编剧举报,就涉及到剧作家(利害关系人)和制片方(申请许可人)的纠纷。依据《行政许可法》第46条,应该不予以审查许可通过,否则以行政侵害公民权益采取行政诉讼。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应依法执政,对侵害剧作家权益的影视作品,一律不给予审查放行许可。
荣誉权
1.影视评奖同样不应忽视原作和编剧应该享有的荣誉。国内各大奖项均应设立最佳改编剧本和最佳原创剧本奖。凡是不设编剧剧本奖的影视综合评奖,均属于不尊重剧本原创的行为,侵害了编剧的荣誉权。一切为繁荣影视创作的评奖活动,不应该忽视作家及剧作家的介入与影响。
2.综合性奖项中获得奖励的影视作品,剧本应该拥有奖金份额,作家与编剧不应放弃这一权利。
3.“作者第一,原创老大”是世界各国版权法都推崇的原则,美国奥斯卡奖为剧本设立“原创剧本”和“改编剧本奖”,体现了尊重原创版权和保护版权构成的原则。依据我国著作权法,也应设立“改编剧本奖”,这是对法律的遵守,也是对原作与编剧共享的成果的肯定,不能因为文学作品被改编成剧本而吞食了原作的署名权和荣誉权。
4.在影片宣传上不得忽视编剧。没有剧本就没有电影,不能让人们在享受影视之时遗忘原创的工作,要培养尊重原创的习惯。一部影视作品,导演、演员功不可没,但都属于二度创作,不应遮蔽或淡化原创的贡献,更不应损害原创的权益。
依法维护作者权益
在我国电影、电视还没有立法之前,《著作权法》第十五条就是影视方面的最高法典:“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从中可见,影片的版权为制片人所有,而不为导演所有,因此导演无权把影片归其为个人的作品。编剧和导演共同享有影片的署名权和报酬权。但是,重要的是“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行使其著作权”,在影视剧中使用其剧本仅是原作者许可使用的“摄制权”,至于改编权、发表权、广播权、翻译权、汇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均属于法律赋予原创作者不可剥夺的权利。因此,我们在保护自己的创作成果之时,不能随意签订转让或者委托合同。世界进入了知识产权经济的时代,版权是我们的智力成果,在画面称雄的形势下,著作权是我们控制作品的主权,不能忽略这一权利的行使,不能轻易地放弃原创应有的权利。惟有保护了创作权益,作家、剧作家才能更积极而专注地投入创作。
『贰』 在广电总局报审电影剧本要花钱吗
当然不需要了
是立项还是做剧本保护
『叁』 伊朗电视剧如何通过中国国内广电部门的审查
给你一些电视剧审查的资料:
一、 国产电视剧报审要求
『肆』 电视剧片尾字幕版权归属一般都放在什么位置
国产报审要求:
必须由持证单位报审。自2002年7月15日起,各地、各单位向总局总编室报审国产必须完整清晰地填写《国产报审表》,加盖公章,并提交齐全的送审材料。本《通知》附有《国产报审表》样本,请接到后即印制备用。随《报审表》提交的各项必备材料,包括《制作许可证》复印件、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的复印件、聘用境外人员参与国产创作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每集不少于500字的剧情梗概、完整的片头、片尾和歌曲的字幕清单表、符合审查要求的大1/2完整录像带或DVD一套。请报审单位认真整理、分类清点、逐项填写,确保表中内容和数量与所附各项送审材料相统一,完整无误。《国产报审表》中《主创人员》至少应包括编剧、、主要演员,协议书应以持证单位名义与受聘方签署;剧组与受聘方签约的,需补盖持证单位公章。持证单位应参与以本单位名义制作的的主创工作,至少应派员出任该剧的制片人或制片主任,以掌握该剧的修改决策权,确保送审剧目按照总局的审查意见修改到位。
合拍报审要求:
境内制作与境外(含港澳台)合作制作,由境内制作向总局外事司提出立项申请,并按有关规定提供必备材料,包括立项申请书、合拍中文剧本(或每集不少于1500字的大纲)、境内外主创人员名单和履历及与制作单位签订的合约、拍摄计划(含拍摄景点及详细日程)、合作协议或意向书(需有资金投入情况及版权分成内容)、境内制作资格证明、境外制作资格证明等。
合拍剧摄制完成后,由境内制作向总局外事司报送审查。报审时需提交送审报告、经批准的故事梗概及分集大纲、题材规划批文、合拍立项批复、与样带字幕相同的片头片尾字幕、主创人员简历、主创人员合约、符合审查要求的完整样带、有关宣传品等。
引进报审要求:
由有引进资格的单位向总局外事司报送审查,报审时需提交完整清晰的《引进报审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本《通知》附有《引进报审表》样本,请接到后即印制备用。报审时还需提交省级管理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合约(中外文)、版权证明及授权书(中外文)、剧情介绍和分集梗概、符合审查要求的完整样带(如需预审,则需表明样带语种情况);与样带字幕相一致的片头片尾中外文字幕等。
对报总局审查的引进剧(含动画片),引进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必须认真初审,切实把关,有效制止导向错误、质量低劣、格调低下、胡编乱造的文化垃圾流入,不能不负责任地将未经审查或把关不严的引进剧报总局审查。
引进剧目(含动画片)在审查通过之前,只可签署有关意向书;其内容经总局审查通过后,引进单位才能与供片方签定付款协议。在总局得出审查结论之前,引进单位已与供片方签约付款,而所引进剧目最终未获准通过,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引进单位自负。
文字资料要求:
各项报审必备资料中,有关证明、批文和协议书等,需提供文字、印章、签字等清晰、页面完整的复印件。必要时需出示合约、授权书等原件。各类送审《剧情简介》和《分集梗概》表达必须完整,不得以省略号或设悬念代替。凡简介、梗概表述不清、不明确者,将予以退回,要求重新填写。《省级审查或业务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应该明确具体,包括对送审剧目在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等方面的基本评价,指出不足之处并附主要修改意见,不能只笼统填写“同意送审”一类用语。《片头、片尾完整字幕》中,涉及境外(含港、澳、台)演职人员的,必须注明其所属国家或地区,不得遗漏。
样带的要求:
除特殊情况外,连续剧需一次完整送审,不得中断分送。送审样带应该录制成播出版形式,如何播出就如何送审。样带必须完整规范,画面清晰、语音清楚、音乐和谐;样带需铺时码,时码在画面上部边角处显示,不与字幕重叠,不影响审看;连续剧每集片头片尾字幕齐全,不能有的集有,有的集没有;“样片”字样(防盗版标志)不能遮盖字幕,影响审看;送审样带中如果留有一些已准备在正式播出时删改的内容,必须注明。经修改后报送第二次以上审查样带,需附修改说明,明确指出删减、修改内容及所处位置(何集何时间点),并加盖制作单位(即持证单位)公章。修改说明中,所列内容必须与实际修改情况相符。送审样带均需粘贴片名标签,倒带至开始位置。
各类可根据需要打字幕,字幕(除书法题写片名等)必须是简体中文形式,并在送审样带上完整体现。送审样带上没有的字幕,不得在播出时添加。合拍剧、引进剧(含动画片)的片头、片尾字幕必须加配中文,片中与故事情节有关的外文对白、主题歌及插曲歌词大意,背景画面中与剧情有关的各种标牌内容,动画片分集故事小标题等,都应打简体中文字幕。送审样带字幕应有专人负责校对,杜绝错别字。
各省级审查部门和委托审查部门,应按照总局通知精神,调整和加强各自的审查工作,健全报审制度,规范审查程序。凡不符合报审要求的,如《国产报审表》和《引进报审表》填写不完整、送审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样带质量不符合审查标准,粗制滥造、错别字过多等,总局将退回送审单位,不予审查。以上材料由汉唐信通提供。
『伍』 电视剧审查程序的合拍报审要求
境内电视剧制作复机构与境外(含港澳制台)机构合作制作电视剧,由境内制作机构向总局外事司提出立项申请,并按有关规定提供必备材料,包括立项申请书、合拍中文剧本(或每集不少于1500字的大纲)、境内外主创人员名单和履历及与制作单位签订的合约、拍摄计划(含拍摄景点及详细日程)、合作协议或意向书(需有资金投入情况及版权分成内容)、境内制作机构资格证明、境外制作机构资格证明等。
合拍剧摄制完成后,由境内制作机构向总局外事司报送审查。报审时需提交送审报告、经批准的故事梗概及分集大纲、题材规划批文、合拍立项批复、与样带字幕相同的片头片尾字幕、主创人员简历、主创人员合约、符合审查要求的完整样带、有关宣传品等。
『陆』 电视剧审查管理规定的第三章 审查和许可
第十五条国产剧、合拍剧、引进剧实行内容审查和发行许可制度。未取得发行许可的电视剧,不得发行、播出和评奖。
第十六条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设立电视剧审查委员会和电视剧复审委员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设立电视剧审查机构。
第十七条履行电视剧审查职责的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审查制度,规范审查程序,落实审查责任;聘请有较高学术水平、良好职业道德的专家对申请审查的电视剧履行审查职责。
第十八条审查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客观公正地提出审查意见。审查人员与送审方存在近亲属等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查,或者参与送审剧目创作的,应当申请回避。
第十九条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电视剧审查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审查直接备案制作机构制作的电视剧;
(二)审查聘请相关国外人员参与创作的国产剧;
(三)审查合拍剧剧本(或者分集梗概)和完成片;
(四)审查引进剧;
(五)审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电视剧审查机构提请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查的电视剧;
(六)审查引起社会争议的,或者因公共利益需要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查的电视剧。
第二十条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电视剧复审委员会,负责对送审机构不服有关电视剧审查委员会或者电视剧审查机构的审查结论而提起复审申请的电视剧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电视剧审查机构的职责是:
(一)审查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制作的、不含国外人员参与创作的国产剧;
(二)初审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制作的、含国外人员参与创作的国产剧;
(三)初审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与境外机构制作的合拍剧剧本(或者分集梗概)和完成片;
(四)初审本行政区域内电视台等机构送审的引进剧。
第二十二条送审国产剧,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国产电视剧报审表》;
(二)制作机构资质的有效证明;
(三)剧目公示打印文本;
(四)每集不少于500字的剧情梗概;
(五)图像、声音、字幕、时码等符合审查要求的完整样片一套;
(六)完整的片头、片尾和歌曲的字幕表;
(七)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同意聘用境外人员参与国产剧创作的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八)特殊题材需提交主管部门和有关方面的书面审看意见。
第二十三条送审合拍剧、引进剧,依照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在收到完备的报审材料后,应当在五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其中审查时间为三十日。许可的,发给电视剧发行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经审查需要修改的,送审机构应当在修改后,依照本规定重新送审。
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由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十五条送审机构对不予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提出复审申请。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复审申请五十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其中复审时间为三十日。复审合格的,发给电视剧发行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送审机构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已经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申请审查,但尚未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送审机构不得向其他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转移送审。
第二十七条已经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作出责令修改、停止播出或者不得发行、评奖的决定。
第二十八条已经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应当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行和播出。
变更剧名、主要人物、主要情节和剧集长度等事项的,原送审机构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原发证机关重新送审。
第二十九条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将全国电视剧发行许可证颁发情况向社会公告。
『柒』 现在网络投资品种纷杂繁多,电影投资靠谱吗
基本是靠谱的少,不靠谱的多,
电影从前期策划,到写剧本,到报审,都专是变数很大的
及时报审属过来,就要找投资,开拍,
及时拍出来了,也要发行宣传,
最后还要看票房及流量分账,种种环节,都是个X未知数,水深,建议不要盲目参与
『捌』 动画片制作需要先申报在制作吗吗
如果打算做的动画需要发行的话需要事先审查:
项目名称 国产电视剧(含电内视动画片)审查
申报材容料 ⒈《国产电视剧报审表》或《国产电视动画片报审表》;
⒉制作机构资质的有效证明。
⒊题材规划立项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⒋同意聘用境外人员参与国产电视剧创作的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⒌每集不少于500字的剧情梗概;
⒍图像、声音、时码等符合审查要求的大1/2完整录像带一套;
⒎完整的片头、片尾和歌曲的字幕表。
办事流程:
一、省级电视剧审查机构负责:
1.本辖区电视剧制作机构制作的、不含境外人员参与创作的国产电视剧(含动画片)的审查。
2.初审本辖区电视剧制作机构制作的、含境外人员参与创作的国产电视剧。
3.初审本辖区电视剧制作机构与境外机构制作的合拍局剧本和完成片。
4.初审本辖区内机构送审的引进剧。
二、经审查需修改的,由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修改意见。送审机构可在修改后,按照本规定重新送审。
办理期限
电视剧审查机构在收到完备的报审材料后,应当在五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其中组织专家评审的时间为三十日。
『玖』 拍电视剧要走那些程序
一、 国产电视剧报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