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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宣传片

发布时间: 2021-02-16 23:28:33

⑴ 转载地震报道用于公益宣传侵犯版权吗

一般的公益广告或者文章不涉及商业目的是可以转载的。但是作者特别声明:未经许版可,不得转载,就权不能转了。
从法律上讲作者享有此作品的著作权,一旦引起纠纷对侵权一方极为不利,但是从道义上讲一般著作人都不会主张这方面权力,毕竟是国难当头,转载者也是出于善意。

⑵ 研究性学习:广告

编辑本段广告调查方法
1.个别访问法
个别访问法是个别征询调查对象对企业的广告有何看法以及对企业做广告有何建议的一种方法。一般是预先确定样本家庭或个人,广告调查员携带广告样本或录音录像带,按照预先设计的调查文稿提出问题,详细记录谈话内容,同时仔细观察访问对象的心理活动。访问当中要善于创造一种轻松愉快的气氛,设法使调查对象讲真话,然后把各种看法分类整理出来,以改进今后的广告工作。访问之后要向调查对象赠送纪念品或支付一定的报酬。
2.电话调查法
电话调查法是通过电话询问的形式调查样本对企业广告及如何做广告的意见。电话调查法的优点是:成本较低,可以在短期内调查较多的对象,可以调查许多无法对其进行个别访问的人;可以听到被调查者对所提出问题作出的反应。其缺点是:因为受通话时间的限制,不能询问复杂内容;不能与被调查者直接见面;不易得到对方的合作。
3.回函反应法
回函反应法是在四大媒体商品广告中附有样品、奖品和赠券等,要求有意购买者回函索求样本,测验消费者反应以求广告效果的调查方法。
运用此法探求广告效果,要对回函认真加以统计整理。对于回函索取样本、产品性能说明书和直接订货者,要迅速复函、发货;对于广告内容进行指责、提出建议者,要严肃对待,视其合理程度逐一加以改进。对提出合理建议者,应赠送一定奖品,以示鼓励。
4.意见反映法
意见反映法是邀请消费者团体评价广告作品内容的调查方法。这一方法是选出一定数量的消费者作为评审团评价广告作品与内容,以决定广告样品的取舍。具体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一次列出几幅广告原稿,依次询问代表们对各个广告样品内容的看法,评价孰优孰劣,集中意见后排定各广告原稿的次序,由此确定它们存在的价值。删除代表们不感兴趣的样品,修改不完善的文稿,最后确定推出的广告脚本。另一种是一次提出两幅广告样品,请评审团全面审查。其中不仅要评价文字内容的优劣,还应特别注意图案、标题和中心文句是否有感召力与说服力,以决定最后的取舍。
5.记忆法
记忆法就是探求读者读过什么,能记忆多少的测验方法。不言而喻,若读者对于读过的东西记忆得清晰完整,自然说明广告的感召力强,若有关读物能吸引住读者,也就能引起他们的兴趣,激发购买行为。记忆法一般分为再确认法、回想法和记忆鼓测验。
(1)再确认法 是在广告刊载后,向读者提供最近的报纸杂志广告(可到当地邮局查询该报纸杂志的订户),询问其是否读过,如果读过,可进一步探询其记忆程度。
(2)回想法 是询问调查对象最近看(读)过什么广告,记得多少广告内容的测验方法,询问时不提示刊载的广告,凭调查对象个人的印象回答。不给任何线索者,称为纯粹回想法;提供部分记忆线索者,称为辅助回想法。
(3)记忆鼓测验 是一种在实验室进行的测验方法,记忆鼓由一个马达、一个定时装置、一个可以活动的纸卷和一个显示窗组成。测验时,把广告文稿写在纸卷上,开动马达,使纸卷上的字一行一行在显示窗口定时显示出来。调查对象由显示窗口看见部分或全部广告文稿内容之后,调查员就可以利用回想法,测验调查对象对于广告文稿内容的记忆程度。
6.监看制
监看制是广告主、广告公司或广告媒体公司把消费者、零售店和专家等组织起来,对自己的商品、广告、促销活动等进行监督,定期反馈信息而形成的一种制度。
如监看广告,从消费者中选出一部分代表,让其对刊载播映的广告内容加以评论,提出批评建议,定期反馈这些意见。广告主或广告公司对这些资料加以整理,进行统计分析,把分析结果作为改进广告内容或广告表现手法的依据,从而形成一种长期调查制度。
这里应该注意的问题是,对委托监看者要定期更换,以免受委托者离开一般消费者的立场,只图报酬而敷衍了事。
7.节目分析法
节目分析法,是为了测定广告节目或电视广告的视听者对该节目或广告的反应情况,在播映前实施的一种测验。
节目分析法,是在被测验者座椅的两旁,各设置“正”、“负”两个电钮,随着节目或广告画面的转换,按“正”表示有趣,按“负”表示无趣,若感到无所适从,则不按电钮。测验人员根据被调查者的趣味反应变化,绘制趣味反应曲线(或由电脑分析处理),以此来检验节目或广告吸引人的程度。
这种方法多少带有强制感,且如果被调查者为节目所吸引,按钮时间可能与节目进行不合拍,造成时间脱节现象,这给正确测定兴趣反应带来一定的阻力。

⑶ 未经允许把某人照片用做公益宣传是否侵犯其肖像权

未经允许把某人照片用做公益宣传侵犯其肖像权。肖像权是公民可以同意或不同意他人利用自己肖像的权利。法律规定,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肖像权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肖像权包括公民有权拥有自己的肖像,拥有对肖像的制作专有权和使用专有权,公民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权或对肖像权进行损害、玷污。

(3)公益诉讼宣传片扩展阅读

肖像权的内容包括:

(1)公民有权拥有自己的肖像,拥有对肖像的制作专有权和使用专有权。

(2)公民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权或对肖像权进行损害、玷污。

1.肖像制作专有权

就摄影而言,即通过照相将自然人外貌形象固定在一胶片、相纸或其他物质载体上,使自然人的形象转化为肖像的全部过程。

肖像制作专有权内容包括:一是肖像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或他人、社会的需要,自己有权决定自我制作肖像或由他人制作自己的肖像,他人均不得干涉;二是肖像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自己的同意或授权,擅自制作自己的肖像。非法制作他人的肖像,构成侵权行为。

在理解“肖像制作权”时,我们经常是以为只要不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就不构成侵权行为,这是对法律的一种误解。

严格意义上的理解应当是:是否侵害肖像制作专有权,取决于制作人在制作时是否取得了肖像权人的许可,未经许可进行制作的——即使是以私藏为目的,不会侵害肖像权人直接的利益,那么,同样构成侵害制作肖像的专有权。

以摄影人来说,你只要拿着照相机对准了自然人进行肖像摄影,如果肖像权人不同意而强行拍照,就是一种侵权行为。

2.肖像使用专有权

肖像一旦固定的一定的物质载体上(制作出来),使独立于世,可以为人们所支配、利用。尽管肖像的利用价值有普遍的意义,但享有使用专有权的只能是肖像权人。其基本内容是:

一是自然人有权以任何方式使用自己的肖像,并通过使用取得精神上的满足和财产上的收益,他人不得干涉(但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二是自然人有权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并决定从中获得报酬(这需要与使用人平等协商,签订肖像使用合同)。三是自然人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

3.肖像利益维护权

肖像利益是公民专有的人格利益,他人不得干涉和侵犯。内容是:

一是公民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自己允许制作自己的肖像;

二是公民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允许使用自己的肖像;

三是公民有权禁止他人对自己的肖像进行毁损、玷污、丑化和歪曲。一般原则是:公民对自己的形象的再现权——有权同意或者不同意在客观物质媒介上和空间里的再现自己的形象的权利;公民有权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权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权禁止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的权利。

⑷ 公益诉讼如何让游客懂得敬畏自然

2017年4月份,3名攀岩爱好者在明知景区严禁攀爬的情况下,使用电钻、挂片、绳索等工具,攀爬至世界自然遗产地三清山标志性景观之一巨蟒峰景点岩柱体顶部。攀爬过程中,用铁锤将26枚膨胀螺栓钉打入了石体内,造成不可修复的严重损毁。事后,3人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记者从江西省人民检察院了解到,上饶市人民检察院已对这3人以涉嫌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这是全国首例毁坏名胜古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某些人不敬畏规则,就应该让他们付出真金白银的代价,从而让他们因为“肉痛”而牢记规则,同时也让后来者知道,给环境造成了损害就要赔偿,严重的还可能赔个底儿掉。

打个比方,现在老司机都知道要躲着豪华车,因为一旦和对方发生了剐蹭而且是自己的责任,那么就要付出沉重的赔偿代价。而名胜古迹一旦损毁,就很可能完全无法修复,像是奇峰怪石、丹霞地貌,都经过了上亿年的地质演化,显然比豪华车更为珍贵。上述那些不法游客的行为,并不是“不慎剐蹭”,而是明知其任性行为的后果,却胆大妄为。

名胜古迹、自然环境的损毁实实在在,所以对肇事者的索赔也要真金白银——既然他们不能从道德上自发地敬畏自然,就要以强制性的手段让他们敬畏法律和规则。除了巨蟒峰攀岩的,像是踢断钟乳石、踩坏丹霞地貌、滥挖小五台山草甸的,都应该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途径,追究其赔偿责任。同时,还应将这样的案例广为传播,能让更多的人警醒起来。

⑸ 广州:成功办理首宗涉机动车违章停车的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案

违章停放机动车占道是眼下较为普遍的交通顽疾。记者今天(1月21日)从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了解到,该院近日成功办理了全市首宗涉机动车违章停放且占用公共道路资源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案件。

2019年8月间,黄埔区检察院官方微信公众号的“公益诉讼随手拍”群众举报平台接收到多条关于黄埔区内春华路路段存在机动车违章停放且严重影响周边居民出行的案件线索。

该院随即派出“公益诉讼调查小组”前往上述路段初查,发现情况属实后,遂启动行政公益诉讼立案程序。

期间,公益诉讼检察官充分运用公益诉讼调查取证权展开细致而全面的调查,另还发现了隧南路、云埔四路等路段均存在机动车违章停放的情形▼

——在春华路路段,该路为双向六车道,附近设有对外开放停车场。2019年8月间,该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春华路存在机动车(大货车、小汽车)违章停放情形。

此后,该院两次派员前往云埔四路查看,仍发现不少大货车占据其中四条车道违章停放,且有部分半挂车弃置在此。

黄埔区检察院根据交通安全法第56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等相关法律规定,于2020年1月15日向相关行政机关现场宣读并送达了检察建议,并附上相关照片予以佐证。

相关行政机关的负责同志当场对该院提出的检察建议表示感谢,称会后将马上组织人员进行落实整改,同时举一反三,加强对全区机动车违章停放的查处力度,维护好道路交通秩序。

“本案正是从维护道路交通的秩序、消防安全通道的需要出发,紧紧抓住‘公益’这个核心,创建文明畅顺道路环境,努力做到‘还道于行,还路于民。’”黄埔区检察院表示。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即督促履职检察建议,是指人民检察院针对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的特定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以检察建议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对经诉前程序后拒不纠正违法的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⑹ 公益诉讼制度与经济法有何关系

传统的经济法研究一直在努力证明自身独立存在的价值,多局限于实体法上的思考,却缺乏理性地构建独立的程序法架构,尤其缺乏对经济法程序理念的提升,有些自说自话的感觉,从而动摇了人们对经济法独立性的信任,没有自身独特的程序保障的经济实体法也只能是无源之水和无本之木了。所以,提升体现经济法本质的独特的经济法理念与建立相应的经济法程序规则是经济法研究的当务之急。经济法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的部门法,与之相适应,经济法的程序始终贯穿着一条主线即对社会公益的关注,一种旨在建立一套程序规则,以有效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的理念。出于有效保护公益的考虑,经济法程序中的原告与传统的法律程序相比往往不明确,其保护的利益也经常与自身不具有必然的直接联系,更多的情况,表现为一种扩散性的趋势,以保护与原告处于同一立场的利益阶层的人们的扩散的片断性利益。因而,西方有学者把这类诉讼称为保护扩散性利益诉讼。这种诉讼实际上就是公益诉讼。经济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有独立的调整对象、调整方法,而我国现有的三种诉讼制度对违反经济法的行为的追究都有很大的局限性。按现行程序制度操作,需要按不同程序处理同一经济违法行为:即违法者的民事责任应按民事诉讼法由法院民事审判庭来追究;违法者的经济责任应按照《行政处罚法》由行政机关追究;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处罚还可依行政诉讼法提起行政诉讼,由法院行政审判庭审判;违法者的刑事责任则按刑事诉讼法由法院刑事审判庭追究。这种由不同诉讼程序转换所带来的时间延误和其他弊病,不可避免地影响对经济违法行为的有效打击。为保证经济法的实施,因此有必要建立一种新型诉讼制度——公益诉讼制度。在这种诉讼程序中,同时从民事、经济、刑事三方面解决违反经济法行为的法律责任问题,避免由不同诉讼程序转换所带来的时间延误和其他弊病,以保证对违反经济法行为处理的彻底性和有效性。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具有社会性的经济关系,即直接涉及或影响社会或公众重大利益的经济关系。”这样一种新型社会经济关系的出现决定了必然会有新型法律关系主体的出现,经济法权利(权力)、义务和责任一定为新型法律关系主体所分配和承担。经济法法律关系客体呈现出社会性的特点。社会性的财产(即国有资产或公有财产)以及社会性的行为是经济法法律关系的重要客体,因为经济法法律关系客体的社会性特点,决定了经济法主体权利义务以及权利救济方法的特点。经济法的权利和义务同客体一样,也具有社会性的特点,经济法权利主体拥有的权利可以称之为“社会权”;经济法义务主体的义务是对社会的义务,而不是对特定主体的义务;经济法权力主体的权力是为实现经济法权利主体的“社会权”而设置。因为经济法的权利和义务具有社会性的特点,因此,经济法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是对社会的责任;法律责任追究的司法程序应当主要适用公益诉讼程序。为什么对违反经济法行为提起的诉讼,一般均应属于“公益诉讼”?依据在于经济法维护社会公共经济利益的本质与宗旨。违反经济法的行为一定是侵犯不特定多数人利益或全社会公共经济利益的行为。那么,追究违反经济法行为法律责任适用的程序就不应当是私益诉讼,而应当是公益诉讼。因为私益诉讼对应的是个体权利的保护;适用私益诉讼程序处理关系不特定多数人利益或全社会公共经济利益的案件显然是小马拉大车,不仅不经济,而且没有效率,这应当是不需要论证的众所周知的事实。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法律关系与经济法责任等都可以验证经济法与公益诉讼的契合性。

有人试图否定实体法与诉讼法之间的逻辑联系,进而达到否定经济法与公益诉讼之间存在契合性的目的。其理由之一是:目前在民事法律领域中,一方面,除了作为基本法的民法通则以外,还有独立的婚姻法、继承法、合同法、保险法、公司法等一系列实体法律、法规,它们各自都没有也不可能都有专门的诉讼法相对应。但是,岂不知,婚姻法、继承法、合同法等一系列实体法律法规与民法不是同一层次的部门法,而只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或子法,有了民事诉讼法及其特别规定也就不需要另行制定与这些民法之特别法相对应的诉讼法。同时,这个理由也不足以驳倒经济法与公益诉讼之间存在契合性。因为谁也不认为经济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或子法,而一般公认经济法与民法是同一层次、相互独立、相互补充的部门法。其理由之二是:我国实体法领域并不存在独立的、统一的经济法部门,也很难制定出统一的经济法典,更不能取代民法的基本地位。事实上,经济法历来没有取代民法作为基本法地位的企图,否则就是对经济法地位的严重误解和歪曲。至于说实体法领域不存在独立统一的经济法部门,这是对经济法固有理论的简单否定。尽管由于种种原因,致使统一的经济法典无法出台,但并不足以证明经济法作为部门法就不存在,也不足以说明经济诉讼独立存在缺乏实体法的前提。试问:我国没有出台统一的行政法典,但为什么又有独立的行政诉讼法呢?所以形式意义上的实体法不完全是相应诉讼程序独立的前提条件,但同一层次的实质意义上的实体法应当有相应的诉讼程序作司法保障,应当是相应诉讼程序独立的前提条件之一。

同时,经济法冲突或经济法纠纷的大量存在及其与民事纠纷的严格差异是经济法诉讼产生和独立的现实前提。经济法冲突表现为内部不经济和外部不经济两种状态。内部不经济又表现为投资者对经营管理者丧失信心、经济管理混乱、经济效益严重低下、成本费用过高、分配显失公平等。外部不经济表现为不正当竞争、垄断、可持续发展受阻、经济负增长、供需严重脱节、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明显化等。这些冲突显然与民事冲突有着极为鲜明的差异。而且,由于经济关系的日益复杂化,经济法冲突越来越趋于综合性,同一经济法冲突往往同时兼具民事、行政及刑事诸方面的不同性质。因此,经济法纠纷并不是“特定类型的民事案件”,在本质上与民事纠纷有区别,民事诉讼与经济法诉讼在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性质方面都不完全一致,是不同性质的诉讼活动,经济法诉讼突出表现为具有公益诉讼的特性。

⑺ 在未经我同意的情况下公司用我的照片做广告宣传,可以要求赔偿吗

肯定是违法的,侵犯了你的肖像权。
我国民法规定, 构成侵害肖像权的行为,应具备以版下两个权要件:一是要有使用肖像的行为,二是未经肖像权人同意或没有正当理由。具体来说,侵犯肖像权的行为有以下几种:(1)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权利人的肖像;(2)虽不以赢利为目的,但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而将权利人肖像进行展示、公开、陈列、复制、散发等行为;(3)超出肖像权人许可范围使用权利人的肖像;(4)超出肖像权人许可的地域范围内使用权利人的肖像;(5)超出肖像权人许可的期间使用权利人的肖像。
由此可见,你的原单位违反了第二项规定,是侵犯你肖像权的行为,你可以要求立刻停止侵害,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

⑻ 我的照片未经我的同意就被用来做广告,我该怎么办

照片未经同意被复用来做广告,侵制犯了肖像权。可以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规定:

第一百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8)公益诉讼宣传片扩展阅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49条:盗用、假冒他人名义,以函、电等方式进行欺骗或者愚弄他人,并使其财产、名誉受到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150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

第151条:侵害他人的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而获利的,侵权人除依法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外,其非法所得应当予以收缴。

⑼ 电视广告 金冠王至尊手机的问题

看到这篇帖子,很同情,我早就看过这方面的报道,所以在播这种广版告的时候我总会看,没别的权我就是看他怎么忽悠人,真的我看的时候都是微笑的,想着你就忽悠吧,看你还能忽悠几天,其实像这样的广告在一些论坛里报道已经很多了,原先的天宇,盛太…人家都不做这种了,原因很简单,对自己品牌有消极影响,现在做的都是纯属山寨机(现在山寨机亏的很厉害,手机都论斤卖,你那手机估计属于那一种)。还想说说现在还一个金苹果手机广告,说什么中国人的骄傲,纯属放屁!你不就是仿的人家iphone人家才是5000多,而且你那做工超超超烂,你 他 妈的还敢说中国人的骄傲!就是一个山寨机(这种手机我在杂志上早就看过,很早了,那时才700多,现在电视广告竟然1288还说没有比这便宜,擦 买一斤差不多)我在说下那个什么一个华硕笔记本(他说)广告,其实就是一个上网本(上网本定义自己搜)!还3D游戏,真能忽悠,玩个cs不卡就谢天谢地了!还想说的是一些广告所说的什么什么水晶,你猜多少钱,2分钱一个,所以大家醒醒吧,天上没陷饼掉!希望楼主把这帖最佳,都转载下,都来看看,也希望大家在看到这种广告是付之一笑…PS我也是学生,没读书读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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