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传片免责
㈠ 在制作企业宣传片的时候是不是能使用新闻资料作为影片内容那个的资料
对外宣传要是这么做,肯定侵犯了主持人的肖像权。现在问题的关键是如果该宣传片公开发行,侵权的是另外一个公司而不是你的公司。如果是那个公司非要让你这么做的话,你应该和他签个免责条款,如果是你自己想这么做的,建议还是不要做了,要负连带责任的
㈡ 求校园安全类法制宣传片!!!在线等
纪录片《科伦拜恩的保龄》
㈢ 在微电影(宣传片)里放他人的音乐做背景音乐算侵权吗如果放到网上分享算侵权吗
的确是算的。复
不过现在制中国的文化著作权还没要求那么严格。所以一般不会追究。
楼主可在最后字幕里附上音乐创作人的名字。以此免责。
或者“此微电影素材部分来源于网络,仅供娱乐,如果有侵犯到您的利益,请立刻联系我们。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用于商业用途。'
㈣ 新闻侵权主要有哪些现象,请以现实中的案例加以说明
新闻侵权是新闻报道侵害他人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主要表现为对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著作权的侵害。
名誉是指公民的品德、声望、信誉、形象、性格等方面的社会评价。新闻以虚假或攻击性的内容指责公民有不道德或违法行为,损害其名声,就构成对该公民的名誉权的侵害。未经本人同意,新闻对个人私生活的报道,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
新闻单位没有征得稿件作者同意,擅自删改文字内容而造成差错,或改变表达方式发表,也属侵权行为。同时,报刊私自将稿件转交其他报刊发表而又没有征得作者同意,也是一种侵权行为。
(4)宣传片免责扩展阅读:
叶挺家属起诉侵权者案宣判的重大意义
28日上午,叶挺将军家属起诉西安摩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誉侵权一案一审公开宣判。该公司旗下的“暴走漫画”曾发布含有侮辱烈士内容的短视频,篡改叶挺在狱中写就的《囚歌》并加入低俗语句,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判决摩摩公司公开道歉,并向原告支付精神抚慰金10万元。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施行以来,由英烈家属为原告起诉侵权者的第一案,这一判决充分昭示了国家惩治侵犯英烈名誉行为的坚强决心。
彪炳史册的英雄事迹标注了战火年代的时代坐标,镌刻在民族丰碑的基石底座,具有广泛的社会道德认同。英烈的形象和荣誉,既是后辈儿孙的宝贵财富,更是凝聚核心价值观的精神之源。我们必须营造全社会尊崇英烈的良好氛围,树立英烈名誉不容侵犯的正确意识。
但我们也要清醒地意识到,长期处于和平年代、远离硝烟炮火,一些人对英烈的敬仰逐渐“褪色”;甚至有人心怀恶意,诋毁攻击英雄,美化侵略历史、发表辱华言论,挑战了人类道德底线,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一些网红、“大V”以戏说、娱乐为幌子,以动漫、段子、综艺等形式调侃英烈,混淆了文艺创作和侮辱诽谤的界线。暴走漫画此前也以“习惯以一种娱乐化的方式去表达观点和态度”作为辩解,但这种说法站不住脚。
文艺作品的戏说、虚构不可逾越道德的红线;调侃戏谑更不能以误导青少年作为代价。挖空心思制作恶趣味内容,其心心念念的还是流量和金钱,自家生意盈利不少,伤害的却是全民族的共同情感。诋毁先烈、质疑历史,归根结底还是泛娱乐化和历史虚无主义在作祟。
英烈的名誉与历史的清白,需要全社会自发守护,更需要亮出法律的牙齿予以捍卫。近年来,从法院依法保护狼牙山五壮士、邱少云等英雄的名誉权,到“精日”分子因不良言行被行拘,勇于向亵渎历史的行为亮剑,彰显了法律的正义与庄严。
今年5月1日,英雄烈士保护法正式施行,为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行为敲响警钟;随着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案件的公益诉讼制度正式建立,起诉主体从亲属扩大至检察机关,让此类行为难钻法律漏洞,有效保护了英烈的形象,体现了以法律捍卫历史的高度共识。
“天地英雄气,千秋尚凛然。”从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到烈士纪念日,再到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一个个国家纪念日,推动着勿忘历史、崇尚英雄的活动汇聚成潮。
在第五个烈士纪念日即将到来之际,纪念祭扫、主题学习、红色旅游、制作动画等各类活动在全国各地铺展开来。
这也提示我们:树立正确英雄观、民族观和历史观,既要靠法律树起保护英烈权益的铜墙铁壁,更要通过教科书、宣传片、影视剧等多种方式,潜移默化地传播历史,形成崇尚英雄的良好风气。
㈤ 《美人鱼》居然成了一部法治宣传片……
大年初一,周星驰的电影《美人鱼》如期上映,那张“欠星爷的一张电影票”,大家还了没有呢?
观看星爷的喜剧片, 总会让人在捧腹之余发起深思,那么对于《美人鱼》,法律人又是怎么看的呢?从法律人的视角里,又会看到哪些不一样的问题呢?
一、赠与合同
想必大家对邓超扮演刘轩的这个片段印象颇深吧? 张雨绮扮演的李若兰为了能和刘轩单独的聊上一聊,把自己的手表丢入游泳池内,并说“谁捡到就是谁的”,那么李若兰的这种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在这里,李若兰的行为可以视为一种“赠与”行为,将手表赠送给不特定的人(谁捡到了归谁),这种口头赠与合同在动产实际所有权转移时合同生效。(也就是说,在这里有人捡到了手表并持有,此时手表所有权就发生了转移,此时合同生效)《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才800万的手表,你们就跳游泳池去抢了,这么没出息!要我?游泳池的水喝光都没问题!
二、口头合同
“300亿,买你50%的股权”“不行,40%”“至少45%”“成交~”李若兰想要投资刘轩的项目,于是出现了这段对话。那么这段对话的法律效力又如何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关于“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的规定,人们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外,均可采用口头形式订立合同或协议。
口头合同,只要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方没有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双方不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双方不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订立合同的主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意思表示真实,这个合同就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从这里看,这口头合同是有效的。
这真是应了后面的那句经典台词:几百亿的事我几秒钟就可以决定了,但是你我想了一晚上!大司兄表示,几百亿的事我一秒就可以决定了,你给我几百亿,我保证一秒内无条件接受!
三、侵权行为
“无敌是多么多么寂寞,无敌是多么多么空虚~”刘轩与珊珊在公园的这场“飙歌”,震碎了四周的灯泡、玻璃、杯子等物品,在涉及到对他人财产侵权的同时,由于当时在夜晚,可能还会存在影响到他人休息的情况。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大司兄在夜晚这么飙歌,估计就不是承担民事责任这么简单了,搞不好吓坏小朋友,定我个过失致人重伤罪咋办?
四、故意杀人
我们都知道美人鱼家族为了保护自己的家园,想要刺杀刘轩,但对于“人鱼”,我们是应该定义为“人”呢?还是定义为“鱼”?既然最后刘轩与珊珊相爱在一起了,我们就假定美人鱼归为“人”吧~
另外,即使美人鱼是国外的美人鱼,或者他们生活在我们所称的“公海”区域,同样还是适用我国法律的。我国《刑法》第6条第1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刺杀刘轩的行为是在我国领域内发生的,所以在这里美人鱼们涉嫌犯故意杀人罪。
大司兄在想,如果真的将美人鱼抓来审判,监禁的时候是不是要单独设立一个水牢呢?
五、人身伤害协议问题
“再给你十万块,你再给我打一下!”在刘轩误伤了珊珊之后,见到珊珊对十万元的赔偿费用又“无动于衷”于是抛出了这么一句狠话,那么,“给十万元打一下”,如果珊珊答应了的话,又会发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呢?
即使珊珊答应了,即使签订了“打伤不负责”类似的协议,对于人身安全免责的条款实际上无效的。所以,“十万块钱打一下”,如果造成了人身伤害,仍然是需要负法律责任的。
话说,这么好的事大司兄咋遇不到……十万块钱打一下?来来来,只要不打脸啥都好说~
六、报警立案
“我被人鱼绑架了!”大家猜猜看,警察会不会立案呢?如果不立案,刘轩又有什么办法呢?
在前面,刘轩确实受到了不法的人身侵害,如果公安机关不立案的话,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我们是受过严格训练的,无论多么好笑,我们都不会笑。除非实在忍不住。”好吧,大司兄也没忍住,不厚道的笑了……
七、撤资问题
“我要撤资!”李若兰在对刘轩勃然大怒时说出了这句话,那么,“撤资”是说撤就能撤的吗?
如果此时公司成立了,那么撤资就是无效的。《公司法》36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公司法》第75条规定只有在三种情形下,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向公司主张出资回购请求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所以,公司一旦成立,除非属于三大法定退股事由之一,股东不得抽回股本也不能要求公司退股,只能向他人转让股权。
“我有钱有身材,追我的人从这排到法国,你居然去泡一条鱼!”难怪李若兰这么生气,刘轩你怎么能去泡一条鱼呢?不过爱这种事情,谁又说得准呢?像大司兄这样才(hou)貌(yan)双(wu)全(chi)的人不也是单身吗!
八、枪支问题
在李若兰得知人鱼藏身之处时,带领着一帮手下对人鱼进行捕杀围剿,除了捕鱼用的鱼枪、刀棒外,还有一批手持自动步枪。显然这批枪支的存在是非法的。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保卫世界和平的任务就交给他们了,我是个俗人,只对万恶的金钱感兴趣~”看来大司兄的境界还是很高的,一心想着要保卫世界和平!没钱,就是这么任性!
九、故意伤害问题
到了最后,刘轩为了拯救美人鱼珊珊,不惜被李若兰用鱼枪射中两箭后仍然用尽最后的力气将美人鱼送回海里。相信这一片段感动了不少观众。
李若兰处于报复也好,处于阻止也罢,对于用杀伤性武器(鱼枪)伤害刘轩的行为,很显然的触犯了故意伤害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如果有一天我们呼吸不到干净的空气,喝到干净的水。即使我们再有钱,也是死路一条!”星爷的电影就是这样,在令大家捧腹的同时,引出人们的深思。
星爷:我辛辛苦苦拍了一部《美人鱼》,没想到居然变成了一部法治宣传片……
借用一位网友的评论:做人没有梦想,跟咸鱼有什么分别?一条鱼如果有梦想了,那就不是咸鱼了,是美人鱼。
时过境迁,星仔变成了星爷,台前走向了幕后,唯一不变或许是那位“灵魂里的少年”,那颗追求梦想的心。
年轻的法律人,永远不要放弃梦想。有梦想才能执着于一件事情,有执着才能成就一番事业。
本文转自《知其二》公众平台
㈥ 张若昀公益宣传片为保护未成年人发声,社会该如何保护未成年人呢
我们一直将未成年人比喻为花朵,说他们是祖国的花朵,祖国的未来,但是未成年人侵害事件却屡屡发生,性侵、虐待、欺凌、拐卖这些词语屡屡出现在未成年身上,这不得不说是成年人的失职,社会的失责。张若昀的公益宣传片中本应面向太阳,肆意生长的向日葵,枯萎凋谢,让人心惊,让人害怕。社会该如何保护未成年人成为面向大众的题目。
学校应该在传授知识的同时,更多的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让他们知善恶,明是非,让他们有保护自己的意识,做家庭教育之外的另一道屏障,也要有保护自己的能力,以及应对突发状况的能力。医疗场所在救助受伤害儿童时,身体健康的同时,心理健康更应该被关注,一些人童年的创伤需要一辈子去治愈。家庭才是重中之重,作为孩子的第一道防线,衣食住行只是基本,未成年人的心智不成熟,在遭受侵害的时候,可能会因为害怕沉默不语,或者因为羞怯去躲闪事情,关注孩子的方方面面,多和孩子沟通,及时发现,及时制止。也给孩子做好教育,不去伤害他人,受到伤害时,要及时和家人说明。
㈦ 字幕组片头的免责声明是对谁有效是对合法的法律责任的免责还是对侵权的责任免责
根据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和TRIPS协议,只有用于科研教育的视频,且不得公开传播,才可以依法免责。
想想看网上经过字幕组翻译的影视作品、动漫作品等,是绝对不可能依法合法免责的,而且其中很多都已经加入了类似广告的内容,并公开在网络上传播。
所以那些个免责声明是根本没用的,只是起个自欺欺人的作用。
只是我国目前对知识产权保护做得还非常不到位,再加上诉讼成本比较高等原因,所以网上这种现象非常泛滥。但泛滥并不意味着其行为合法。
㈧ 妖猫传被指抄袭后果会怎么样
北京4月18日消息,称曾将电影剧本发导演陈凯歌寻求合作,被拒绝后却发现陈凯歌的电影《妖猫传》与自己的电影剧本《又遇白居易》多处相似,史某认为陈凯歌涉嫌侵权抄袭和改编,遂将陈凯歌和电影出品方新丽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索赔300万元。今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2016年5月《又遇白居易》电影正在筹备中,史某通过该电影的制片主任苏某邀请陈凯歌做艺术指导。史某称,当时苏某告诉自己已经联系上了陈凯歌,但是对方要看一下剧本,遂将剧本通过苏某发给了陈凯歌,随后,苏某表示,剧本已经成功发给了陈凯歌,让自己等信。然而,等来了陈凯歌的拒绝。
2017年7月底,史某偶然在网上看到陈凯歌导演的电影《妖猫传》的宣传片,发现该电影与自己写的《又遇白居易》的剧本的故事梗概和主线高度相似,通过逐一比照,发现内容有25处契合点。
然而,对此原告有不同的看法,他表示,一部电影从上报到最后成型,其内容是可以不断补充和改变的,不能以此证明,《妖猫传》没有受到自己剧本的启发。
两个剧本的25处契合点是否能证明陈凯歌抄袭,也是本案的争议焦点。被告代理律师表示,过往的影视作品都曾出现过原告所说的这些场景,比如油灯、船等。而且,这25处契合点,大多为思想层面的元素,并不受著作权保护。至于其他不属于思想元素的表达,两个剧本也是截然不同的内容,不构成侵权事实。
“史某提出的相似元素,并没有到原创,出现公共素材交叉也不会达到垄断,一部电影作品不能因为有这些素材就说是你的作品。”被告代理律师说。
该案未当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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㈨ 自己剪辑他人的片子,需要加免责申明吗
我想你做这个集锦不会只为自己欣赏吧,我建议你最好还是加上你说的这种声明,虽然基本不会有人去管你,但为了你喜欢的导演还是加上吧。
㈩ 转载视频免责声明怎么写
注明“来源:XXX或摘自XXX(非本站)”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这样写就没问题,只要不是恶意转载没事